陳 對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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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答辯人(以下稱「父親」)要求減少兒子贍養費的申請。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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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P 187/2010 [2018] HKFC 15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家事雜項案件編號 2010年第 187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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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答辯人(以下稱「父親」)要求減少兒子贍養費的申請。 2.父親在原本的申請中,是要求將他給予兒子每月$2,500的贍養費命令取消,但在案件正式審訊時,他並不再要求將贍養費命令完全取消,而是下調至每月$1,000。 3.申請人(以下稱「母親」)反對有關的申請。 4.從雙方的立場可見,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爭議其實是很狹窄的,即法庭應否將贍養費命令從$2,500減少至$1,000,或是將命令保持不變。雙方的分歧只是$1,500。 背景 5.父親現年31歲,是一名扎鐵工人。 6.母親現年29歲,是一名兼職店務員。 7.訴訟雙方於2005年相識及同居。在同居期間,即2008年10月23日,兒子出生。兒子現年9歲,是一名小學五年級學生,現與母親同住,並由她照顧和管養。 8.由於雙方的關係未能維持,他們最終於2010年分開。 9.母親於2010年9月9日存檔原訴傳票,要求父親支付兒子的贍養費。 10.基於母親的申請,法庭於2010年11月12日頒令將兒子的管養權交給母親,並命令父親由2010年12月1日起,每月向母親支付兒子臨時贍養費$750。 法庭又於2011年1月17日,基於雙方的協議頒令:
11.從本案的歷史可見,父親於2013年1月起沒有支付,或沒有完全支付兒子的贍養費。母親於2014年8月12日曾發出判決傳票,以追討父親所欠的兒子贍養費。訴訟雙方於2014年至2015年期間曾就父親所欠的贍養費進行訴訟,並於2015年3月17日達成和解,其中包括父親須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償還當時所欠的贍養費$50,000,法庭並命令父親繼續支付原本每月$2,500的兒子贍養費。但父親仍於2015年4月8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申請將兒子的贍養費取消。 12.由於父親曾受工傷而需暫時領取綜援金過活,因此,法庭曾於2015年9月15日頒令將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暫緩執行。雙方並不反對父親於2016年10月31日起已重新工作,並停止依賴綜援金過活,但父親並沒有將這事實告知母親。當母親後來得知父親已經重新工作後,決定申請恢復有關的贍養費命令。但由於父親要求減少贍養費的申請仍未處理,因此,法庭於2018年4月30日頒令,首先審理父親要求減少贍養費的申請,然後才處理本案其他有關追討父親所欠贍養費的申請。 13.法庭於2018年4月30日,正式將父親要求減少贍養費的申請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14.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需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條(4)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
15.雖然有關的條文並沒有清楚說明法庭應基於什麼準則去裁決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但本席在參考過有關婚姻訴訟中有關贍養費命令更改的條文(即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訴訟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後,認為相同的準則理應適用,即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需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父親的證供 16.父親在審訊前存檔了經濟狀況陳述書及其他文件。從他的文件證據及庭上的證言可見,他現時要求更改贍養費命令的主要基礎,是說他現有新的家庭,需要負擔現任太太及兩名新生子女的供養,另一方面,他亦沒有穩定的工作,因此,他現時只有能力支付每月$1,000的兒子贍養費。 17.至於開支方面,父親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 (文件冊202-203頁) 所列舉的開支是:
18.父親說,雖然他於2016年11月已恢復了他的紮鐵工作,但他的收入並不穩定。他說由於現任太太有心理病,需要他不時陪伴以及需照顧兩名年幼的家庭子女,因此,他平均每月只能有15天的工作,平均收入約$16,000-$20000左右。由於他收入有限,加上現在家庭的負擔,他只能支付兒子每月$1000的贍養費。 母親的證據 19.母親存檔了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及其他文件證據。母親在庭上作供說,她過往因要照顧兒子,因此未能工作,而需依賴她媽媽的經濟援助。但從2018年3月起,她已找到一份兼職的店務員工作,現時每月平均收入約$8000。母親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舉了她的每月支出如下:
20.母親說,由於她收入有限,加上兒子日漸長大,需要亦不斷增加,這令她經濟上有非常大的困難,因此,她反對減少兒子贍養費的申請。 討論 21.就以父親的收入而言,本席留意到父親是一名紮鐵工人,現年31歲,是比較年輕。他亦是來自製造業世家,據他所說,他的爸爸以往亦是一名紮鐵工人。從父親的證供可見,他說每天的工資是約$1,300 ,每月工作約15天,因此,他每月的收入約為$16,000至$20,000(文件冊200頁)。 22.但從母親代表律師所呈遞的文件可見,從香港製造業總工會2017年建造業薪酬發佈會的新聞稿可見(文件冊435頁),一名紮鐵工人在2017年的每日薪金現時為$2,370。又從香港政府統計處的資料(文件冊439頁)可見,一名鋼鐵屈紮工人的日薪應是$2,162。 23.本席明白父親擁有「大工牌」,代表他是一名熟練工人,本席認為他的日薪理應不只$1,300。這點亦可從他實際收入證據可見。從父親中國銀行戶口的薪金存款紀錄顯示,由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11日的紀錄(文件冊第338至343頁),父親在該時段內的平均實際收入約為$24,904。就以父親所提供有限的僱主報稅表來看(文件冊306-307頁),父親從一間名為「昇濤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年度中,得到的薪金為$66,234。再者,在同一年度中,他又從另一間名為「匯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得到薪金$151,820,兩者即共$218,054。由於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父親只是於2016年11月才開始重新工作,因此,該$218,054只是他從2016年11月至2017年 3月31日共5個月的收入,即平均每月為$43,610。 24.本席明白,建造業工人的收入是以日薪計算,每月開工的日數都會有所不同,因此,工人的每月入息都不是固定的。但從這些資料可見,本席相信父親是有賺取每月約$43,000的謀生能力。就以現今香港經濟環境比較蓬勃的情況下,本職實難以相信,父親只有如他所說每月的16,000至$20,000收入。 25.本席明白父親的另一說法是:他由於要照顧現任太太,所以每月只能開工約15天。但本席需要指出,從父親所提供有關現任太太的醫生報告來看(文件冊163頁),它只能證明現任太太有適應失調(adjustment disorder)的情況,並沒有證明父親現任太太有嚴重的精神或心理病況,亦沒有證據證明現任太太沒有工作的能力或沒有照顧子女的能力。 26.總括而言,本席相信父親是有超過每月$16,000至$20,000的謀生能力。 27.從父親的每月開支來看,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舉了一些開支,本席認為是有商榷的餘地。首先,他列出每月食物開支為$9,300和他個人外出膳食$2,500 ,即共$11,800。以一個4家庭而言(即父親、現任太太及兩名子女生 ),其中包括了分別為4歲和2歲的小孩,就以父親現時的經濟環境而言,每月$11,800的食物開支是為過高。 28.父親亦報稱他每月供養父母$2,000。本席留意到除了父親的證言外,他並沒有提供這方面任何實質的證據。但就算他真是有供養父母,但現在的問題是:在父親沒有完全承擔他供養兒子責任的情況下,每月還給予父母$2,000 ,本席認為這並不是一個合理的安排。更加不合理的是,父親亦每月支付$2,000供養其他家屬,即他現任太太的父母。本席並不認為他在法律上有供養現任太太父母的責任,但他則有供養兒子的責任。本席認為父親應將供養現任太太父母的每月$2,000 ,轉為供養兒子,這才是一個合理的安排。 29.父親另外一項支出為子女看顧費每月$2,000。本席除看不到父親有支付這$2,000子女看顧費的實質證據外,本席亦明白父親的現任太太沒有工作,沒有證據顯示現任太太沒有照顧子女的能力,因此,本席認為父親所說的$2,000子女看顧費亦不是合理的支出。 30.本席明白父親在盤問母親時,曾提出一些問題,似乎是想說母親是隱暪了她的收入或誇大了她的支出。本席詳細考慮過母親的證供及證據後,本席信納母親以往是因要照顧兒子而未能工作,她只是於2018年3月才能找到一份兼職店務員的工作,現時的平均月入是約$8,000。她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出每月支出約$10,000,其中兒子的支出是約$5,000,以香港的生活指數而言,本席並不認為母親在支出方面有任何誇張的情況。 31.總括而言,本席信納父親是有比他所說的更高謀生能力,他亦多項不合理的支出,因此,本席認為父親是有能力和責任支付每月$2,500的兒子贍養費。在這情況下,本席並不認為這是適當的情況,去減少父親支付兒子贍養費的責任。本席現撤銷父親減少兒子贍養費的申請。 訟費 32.由於父親的申請失敗,本席命令父親支付有關這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而母親本身的訟費,根據法援規則進行評定。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處高級法律援助律師鄒明慧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法律代表,親身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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