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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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2018年4月6日晚上,警方持搜查令突擊搜查涉案單位,單位之間隔為一客廳、兩房、一廚房及廁所。而於單位內搜出52包載有內含9.6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12克混合劑,市值為9,792港元。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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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1/2018 [2018] HKDC 15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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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經營煙窟」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於2018年4月6日晚上,警方持搜查令突擊搜查涉案單位,單位之間隔為一客廳、兩房、一廚房及廁所。而於單位內搜出52包載有內含9.6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12克混合劑,市值為9,792港元。 3.除此之外,亦搜到:—
4.警誡下,被告人稱:“我係呢度Keeper,喺度賣白粉比人喺度食,賺少少錢姐。” 5.而於錄影會面亦道出,她負責開門及售賣毒品給顧客,每粒海洛英售300港元。從2年前已開始做“Keeper”,每天工作24小時,1日工資1,200元,而工資則從販賣海洛英得益中所取。 求情及判刑 6.被告人現年36歲,未婚,和家中各人已沒聯絡。被告人過往有13項定罪紀錄,6項和毒品有關,但並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紀錄。 7.律師指被告人自15-16歲起已染上毒癮,多次定罪亦因毒品所致,而本案亦是因為要賺錢以支持其吸食毒品習慣而犯下本案。 8.律師指,經今次還押及在獄中得到了信仰,已醒覺,望可真正從新做人。本席亦希望被告人真的可兌現她對自己的承諾。就販運之控罪,控罪2涉及海洛英,根據相關量刑指引至10克內,應為2至5年監禁。 9.本席亦看不到任何原因偏離相關之指引,而本案涉及9.60克海洛英,非常接近10克,即使以5年作起點亦不足為過,但本席聽過律師之求情,特別是未達10克,望法庭不要以5年作起點及被告人有毒癮,有一些是自用的。考慮了這兩點後,本席以4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扣減三份一,控罪2,判處38月監禁。 10.就控罪1而言,本席參考劉紹豐一案[1]。此案之控罪和本案相同,亦是涉及海洛英,份量為11.68克與本案十分接近,而毒窟罪則在一酒店房間內發生,而法庭以2年起點,及其中8個月和另一控罪分期執行,上訴庭亦確認此為合適刑期。另外,律師亦確認這控罪一般之量刑起點為1至2年,而本案之毒窟亦非小規模形式運作,參考了劉紹豐一案,本席亦以24個月作量刑起點,扣減三份一,判處16個月監禁。 11.最後,本席考慮了總刑期原則,而亦參考劉紹豐一案後,控罪1其中8個月監禁與控罪2分期執行,即共判監4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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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