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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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經杜浩成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審訊後定罪,判處入院令3個月。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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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94/2018 [2019] HKCFI 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49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146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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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經杜浩成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審訊後定罪,判處入院令3個月。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審訊和上訴時,上訴人均沒有法律代表。 3.上訴聆訊當天,聽畢雙方陳詞後,本席駁回上訴。現交代理由。 控方案情 4.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清楚拍攝了事發經過,該片段已呈堂為證物P1 。上訴聆訊時,本席在庭上觀看了相關片段, 每格畫面勝萬言。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裁判官的分析
上訴理由 9.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聲稱,他接獲裁判官的來信,指上級法院應下令本案重審,並要求上訴人把該函轉交本席。上訴人亦已將該函由小欖寄往高院。上訴人亦稱,今時今日, 29元根本不足夠在尖沙嘴區購得飯盒。保安員稱打算用29元來買飯盒,明顯是在說謊。此外,上訴人指,他沒有可能在2分鐘內來回案發現場及尖沙嘴警署。 本席的分析 10.終審法院在周時彬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05] 1 HKLRD 838案表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對於事實的裁斷,上訴法庭須顧及裁判官具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庭則只能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純屬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關於事實的裁斷,除非裁判官的決定極度剛愎、 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又或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出現遺漏或缺乏考量分析;又或審訊時程序出錯, 引致定罪不穩妥,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11.原訟庭法官麥偉德 (當時官階)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葉展基 [2012] 4 HKLRD 383案,訂下3項處理裁判法院上訴時應遵從的原則:
12.上訴人在上訴聆訊的說話語無倫次、一派胡言,完全不可理喻。 13.錄影片段清楚顯示賊人的偷竊過程。由於賊人赤裸上身,故可看見他雙肩有紋身、腹部有疤痕。上訴人表示,雖然他也雙肩有紋身、腹部有疤痕,但自己腹部的疤痕跟賊人的有別。而且,以他的年紀,沒有可能擁有賊人的肌肉線條。 14.其實,本案的關鍵是,只要定格觀看錄影片段18:50:40那刻,便能清晰看見賊人的面貌。身為陪審員,本席肯定,片段中的賊人就是上訴人。賊人 (即上訴人) 拿取了屬於保安員的29元現金和手提電話是鐵一般的事實,無可推委。 15.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安全和穩妥,本席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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