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成發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30/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December 2018.
1. 被告人否認販毒但承認管有控罪所指的兩種毒品 -「氯胺䣳和可卡因」。氯胺酮的毒品(10.8克固體內含9.04克氯胺酮) 分別載在4個小膠袋再放在一個膠袋內,而可卡因(0.59克固體內含0.49克可卡因)分別載在3個小膠袋並放在一個眼鏡盒內。
Cites 1 case
|
DCCC 330/2018 [2018] HKDC 15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30號 ------------------------------
------------------------------
--------------------- 裁決理由書 --------------------- 前言 1.被告人否認販毒但承認管有控罪所指的兩種毒品 -「氯胺䣳和可卡因」。氯胺酮的毒品(10.8克固體內含9.04克氯胺酮) 分別載在4個小膠袋再放在一個膠袋內,而可卡因(0.59克固體內含0.49克可卡因)分別載在3個小膠袋並放在一個眼鏡盒內。 2.辯方基本上並不爭議警方搜獲毒品的經過,雙方更同意把相關情節寫入承認事實(現略述如下):—
3.辯方所爭議的事實,是發生在警員截獲毒品之前大約20分鐘在觀塘曉光街一個警方設置的路障,當時另一隊警員截停被告人所駕駛的私家車,發現坐在車前乘客位的女子(被告人聲稱是他的女朋友)是一名通緝人士,於是把她帶走。辯方指當時警員曾經對被告人作出搜身及檢查車輛,沒有毒品發現,但這個説法給被傳召出庭作供的三名當日負責路障的警員所否定 - 警員沒有作出有關的搜查。 4.當了解到辯方的說法時,以上的事實爭議會變得明朗化。被告人作供說警方在路障把他放行之後,他便繼續前往秀茂坪購買毒品,購買完畢返回車子不久便被警方截查。 5.除了以上主要的事實爭議外,剛才說過,辯方基本上對控方的案情沒有爭議。餘下的就是辯方對毒品所講的說法是否可信?當然若有可能是真的,法庭也得接納被告人自用的說法,縱使不接納,法庭也得獨立考慮控方案情是否可作出唯一合理推斷 - 被告人當時管有這些毒品作販運之用。 證據分析 6.本席並不打算一開始便把辯方的說法冗長地描述出來,只會在分析證據過程中把相關的情節勾劃出來,相信這樣做已足夠令人明白辯方的案情。 7.被告人選擇出庭作供但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辯方同時依賴被告人事後與警方錄取的會面紀錄的證據。兩者在主旨大意方面可說是沒有嚴重的分歧。 被告人當晚所駕駛的私家車 8.被告人表示車子是從朋友租借的,由於朋友打算把車子出售而在未找到新買家之前,希望賺多幾百元,所以把車子租給他使用。被告人與警方會面時表示直至被警方截查當日,他已租用該私家車三天,每日租金$300。 9.他在庭上解釋過往三天是如何使用私家車,一天駕車去了燒烤,其餘日子就到處兜風遊車河。根據他所述,被捕前半年做地盤散工,每月賺約$15,000;而在這之前則任職九巴司機約一年,月入$18,000至$20,000左右。在這段時間的積蓄不多,約為數千元左右。 10.從被告人的經濟能力角度來看,被告人並非是一名有很多錢可供他使用的人。地盤散工入息當然不會是穩定的,根據他在庭上所述,他以$6,500購買本案的毒品,而該些毒品只能維持他三、四天的食用,而他亦會按這習慣吸食毒品。那麼,保守估計,他每月花在毒品方面的支出也不低於$45,000,這已遠遠超出他聲稱做地盤散工每月獲得$15,000的收入,這樣的吸食毒品習慣也會花光他的數千元積蓄。他那裡還有多餘金錢租用汽車到處遊車河? 11.他說他租用汽車目的是將車子作為遊車河之用以滿足其駕車之癮,細心想一想,這不可能是真說話。他有一年九巴司機的工作經驗,什麼駕車之癮都應該得到滿足,根本沒有這必要。 12.不要忘記,他作供還說這幾天那車子實在給他相當的麻煩,例如需要找地方泊車,又害怕胡亂泊車遭票控,每天還要把車子停泊在時租停車場十多小時,每日花上$100 - $200的泊車費。不難想像會有這樣的煩惱,被告人事前也會清楚預計到有這情況出現,本席不相信他在這情況下租用汽車的說法,明顯被告人駕駛該車子是另有目的,並非作為遊車河之用。 被告人吸食毒品的習慣 13.根據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顯示被告人當晚被拘捕後在羈留期間進行的尿液測試,結果只顯示他對冰毒呈陽性反應。 14.在庭上當被其律師詢問為何只得冰毒的結果時,他表示案發時他其實什麼毒品都吸食,但主力吸食冰毒;他還說當無冰毒的時候,他會拿氯胺酮作為代替品,間中朋友有氯胺酮,他都會吸食。至於可卡因,他在過往10年都不時有吸食。 15.在盤問下,他進一步解釋在案發前的一個月,冰毒非常缺貨,市面上根本找不到冰毒購買,縱使透過多層聯絡也購買不到。他在案發當晚前一天早上吸食過冰毒,而那些是最後的存貨。亦是因為這個原因他才購買其他的毒品 - 氯胺酮和可卡因,況且對方向他表示大量購買可獲折扣。表面上來看似乎解釋了控方案情出現的情況 - 他主力吸食冰毒卻又大量購買其他毒品(例如氯胺酮)作自用,但細心想一想,都會覺得是胡編亂造的謊言。 16.被告人於被捕大約18小時之後與警方會見,期間向警員表示毒品是從一位叫阿平的人購買得來的。當警員問及毒品價錢時,被告人表示「K」每克大約$800至$1,000而三包可卡因大約$500。在庭上,被告人說他以$6,500購買了本案的毒品。 17.值得留意的是,若被告人所講的是事實,即他付錢購買那些毒品是真實的話,那麼不可能出現約數的情況。以當時上文下理的情況來看,明顯警員是詢問他購買毒品的價錢,按照被告人所說,這是已發生的事情,他定必付了錢給對方才獲得毒品,這不可能是一個約數。 18.警員只是在18小時之後詢問被告人購買毒品的價錢,而並非相隔很久的時間,被告人不可能忘記。但今天差不多相隔一年之後,他在庭上卻斬釘截鐵地向法庭表示當日以$6,500購買本案的毒品,以上都是令人生疑的證據。 19.其實還有更多令人生疑的證據,例如他向警方和法庭表述的吸毒習慣也不一樣。他向警員表示每天都會吸食毒品,大約每日半包左右。按本案四包氯胺酮的毒品來計算,這些毒品足以夠他八天的使用。但在庭上,他又說這些毒品只能給他三、四天的供應。被告人向法庭表示他是有相當時間濫藥的人,至少在過去10年都有濫用可卡因,其他的都有多年以上。 20.當然法庭不能視每位長期濫藥的人都會每天遵守並吸食同一份量的毒品,但若果他是一名慣常濫藥的人,本席會預期他至少會有個頗為固定的吸毒習慣情況。他向警方和法庭所講的濫藥情況相差足足一倍,他給法庭的印象是一名信口開河的證人,只會隨着形勢的改變而說出對自己有利的說話 - 他的說話沒有真實性可言。 21.另一點奇怪的是,在他被捕後進行的尿液測試顯示他曾經吸食冰毒,他作供亦表示自己當日早上(即29號早上)曾經吸食過冰毒。辯方律師在陳詞時指出沒有尿液測試陽性結果,並不代表他沒有吸食過有關毒品,他可以吸食過氯胺酮和可卡因,因為控方沒有呈遞專家講述關於其他毒品可逗留在人體內多久的證據。本席簡單的回應就是,被告人作供也沒有說自己案發當天較早前曾經服用氯胺酮(當然他作供曾說幾天前曾吸食過可卡因)。 22.在主控官不斷詢問其原因時,被告人最終回答因為當時案發前的一個月冰毒相當缺貨,才令他使用其他毒品代替。但不要忘記,他說當時主力是吸食冰毒。 23.本席相信當他說「主力吸食冰毒」時,言下之意冰毒對他有其吸引力,或許是吸食後可產生的效果又或者是其他方面,總之相比其他毒品,冰毒對被告人有其獨特的吸引力。 24.缺貨只是暫時性的現象,不可能理解為永遠完全在市場上消失的情況,本席相信被告人也理解到這點。他說當冰毒缺貨時,間中當朋友有的時侯,就會以氯胺酮代替,言下之意都是偶然性質。 25.再者,被告人説「主力吸食冰毒」,應不會隨時更改口味,縱然改變,本席也不會預期他會大量購買一隻自己平時沒有多大偏好的毒品 - 氯胺酮,今次卻大筆購買氯胺酮,明顯這個說法不值得相信。 26.簡單而言,在法庭前的證據,在案發時被告人有可能有吸食冰毒的習慣,但法庭並不相信他同時吸食氯胺酮和可卡因。 購買毒品的情況 27.最不合情理的還算是他描述如何安排購買毒品的情節。他說29號的下午時分已經聯絡毒品拆家「阿平」在當晚向他購買毒品,但在29號晚,八、九時左右開始與人打麻雀,凌晨三時左右打完麻雀才駕車前往秀茂坪見「阿平」購買毒品(當然他途中遇上警察路障,此事本席稍後再談) 。 28.不爭的事實當日被告人被警方拘捕後,警員發現其銀包內有$5,300港元, $200人民幣和$5澳洲幣,而在其斜孭袋內找到$18,733。他解釋銀包內$5,300元是他打麻雀的本錢,當日第一鋪麻雀他已經贏錢,往後不需使用銀包的本錢,而當晚他非常好運,贏了兩萬多元(斜孭袋內$18,733元,另加購買了毒品的$6,500)。他說當晚打的麻雀每人每鋪最多可輸$1,800,最少也要$300,但可隨時離枱。 29.按照他所述,在打麻雀之前已經預約了毒品拆家較後時間購買毒品,不論根據其在錄影會面時向警方所描述的價格(最少$8,000 - 一克氯胺酮大約$800至$1,000,案中有10克氯胺酮)還是在庭上所述的($6,500購買本案所有毒品)都超出他當時身上所有的金錢($5,000多元) ,他根本不能有足夠金錢支付毒品。 30.辯方說當時他的女朋友與他一起,她可能有錢支付差額。首先,被告人作供並非這樣交代,當其女朋友在警察路障被警方帶走時,他亦沒有要求女朋友把錢交給他等等。需知道憑空想像出來的可能性可以很多,法庭只會根據證據作出合乎常理的分析。 31.簡單而言,事情如按照被告人所述的情況發生,本席並不相信被告人在這樣的情況下仍會打算前往購買毒品。毫無疑問,本案的毒品並非如被告人所述的情況下獲得的。 被告人打麻雀的故事 32.他的打麻雀故事無疑是嘗試解釋為何他身上有這麼多現金,但這故事同樣不令人信服。眾所周知賭博是一件碰運氣的事情,在坐下麻雀枱賭博時,被告人不可能預計自己一定會贏,但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由於可以隨時離枱,當他輸掉相當之後,他可以離開不再賭博,然後打消購買毒品的念頭。 33.辯方律師回應主控官提出被告人的收入不能支撐其所述的吸毒習慣時說(見辯方書面陳詞第11段):—
34.或許有人會這樣反駁辯方律師,若被告人所言屬實,即他有這樣吸食毒品的習慣,他這樣財政收入正正反映出他有必要尋找其他增加收入的途徑,例如販毒,以支撐其毒癮。不過,這並非是本席在此案作出的思考方向,現在要做的只是分析被告人的說法是否可信。 35.首先,根據被告人所述,他每月做地盤散工獲得$15,000的收入;他所描述的麻雀賭博,每一鋪可以輸掉$1,800。換句話說,運氣不佳時,連續輸足10鋪就會輸掉$18,000,這已經超出被告人每月$15,000的收入。試問有誰會這樣賭博呢? 36.在考慮到當時被告人身上只得$5,300元港幣,已經不足夠支付要購買的毒品價錢,在沒有可以保證必贏的情況下,還坐下麻雀枱搏一搏,這樣的故事實在難以令人至信。本席完全沒有困難拒絕接納這是事實。法庭並不接納他當晚曾經打麻雀;換句話說,他身上的現金並不與麻雀賭博有關。 警察路障 37.被告人說當晚凌晨三時打完麻雀,駕車載着女友前往秀茂坪打算購買毒品,途中遇上警方路障,其女友因被通緝緣故被警方帶走,警察曾對他進行搜身亦檢查車子,沒有發現任何毒品,之後把他放行。因此䅁中的毒品是他之後才購買的。而警察證人則否認對被告人或車子進行過搜查。 38.無疑,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人的說法 - 警方曾搜查他和車子並沒有發現毒品 - 來支持他的確在離開路障後才去購買毒品。細心想一想,這點其實沒有重要性。假設警方搜查後沒有發現,也不代表當時車子或被告人沒有管有那些毒品,這要視乎毒品收藏的地方,警方的搜查有多徹底,沒有保證每次搜查定必找到毒品。但重要的是,法庭已經拒絕接納被告人所言 - 他當日前往秀茂坪是購買毒品(打完麻雀去購買毒品的說法不可信) 。 39.總的來說,本席並不認為被告人是一名可信的證人;相反,本席認為所有出庭作供的警察證人都是誠實可靠,亦接納他們的證據為事實 - 當晚他們沒有搜查被告人,也沒有搜查車子。 分析後對證據得出的結果 40.現在法庭已經拒絕了辯方的說法,餘下給法庭考慮的事情包括以下情況:— 被告人的濫藥習慣
被告人所駕駛的私家車
在被告人身上找到的現金
被告人深夜時分並非在自己住所附近出現
毒品的包裝
41.關於毒癮這個問題,本席認為這只是在考慮該人是否販毒還是自用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絕非決定性因素。理由很簡單,一個有毒癮的人可以在某一場合純粹從事販毒;反之亦然,一個沒有毒癮的人也可以管有毒品作自用。每一宗案件的案情不可能完全相同,不能一概而論,只能透過分析才能作出有關的決定。(不要忘記,在本案法庭並不接納案發時他是吸食氯胺酮或可卡因的人) 42.在法庭前的證據,綜合以上的分析,唯一合理的推斷就是被告人當晚管有這些毒品是作販運用途。 結論 43.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被告人販毒罪成。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33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