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Van H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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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一名來自越南的酷刑聲請者(又稱表格8持有者),否認一項販毒罪但承認管有案中的毒品作自用,案中的毒品由兩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着共重10.4克固體內含10.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經審訊後,被告人被法庭裁定販毒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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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2018 [2018] HKDC 15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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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一名來自越南的酷刑聲請者(又稱表格8持有者),否認一項販毒罪但承認管有案中的毒品作自用,案中的毒品由兩個可再封透明膠袋載着共重10.4克固體內含10.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經審訊後,被告人被法庭裁定販毒罪成。 2.案情透露2017年8月8日約00:45時,警員15426在深水埗海壇街近欽州街交界的行人過路處等候橫過馬路時,發現他前面約五米的被告人,當時左手緊握拳頭露出透明膠袋邊,被告人回頭看見警員便隨即急步行離開,警員上前追截最終把被告人截停。警員要求被告人打開左手手掌,但被告人用力反抗,最終警員強行打開被告人的左手,發現有兩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內載有本案所指的毒品。 3.被告人現年31歲,過往有一項盜竊的刑事紀錄,在2014年12月因店舖盜竊被判監兩個月。 4.被告人未婚,家中有一弟一妹,全家都在越南以務農為生。律師說被告人早年來港作出酷刑申請,但現在非常後悔,希望盡快返回越南並願意放棄有關申請。 5.在求情時,辯方律師才提出案中一半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要求法庭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作考慮。根據本席的判詞,到此刻為止在法庭前的證據,本席並不認為有部份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姑勿論怎樣,本席向辯方表明願意聽取進一步證據來決定這問題,最終辯方律師向法庭表示沒有進一步證據,也不再堅持這說法。 6.根據判刑指引販運冰毒至10克,考慮的刑期是3至7年,被告人在案中販運的份量是10.30克冰毒,本席以7年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因此不獲任何認罪扣減。 7.本案其實仍有其他加刑的理由,被告人身為表格8持有人,獲得港府暫時收容,並給予生活上最低限度的資助,被告人不但沒有領情,心懷感激,反而以怨報德,在港從事犯罪活動。 8.更甚者,他所犯下的並非一些輕微罪行,而是對社會造成莫大傷害的販毒活動,理應額外再加刑,但考慮到他已因販毒罪行被判處7年的監禁,這已是本法庭判刑的最高上限,因此本席不能再把刑期再向上調。 9.在求情方面,本席並不認為有任何減刑空間存在。本案是一宗非常簡單的案件,警察街頭截停被告人搜獲毒品,被告人承認管有毒品,因此爭議事情相當狹窄。辯方不用控方傳召任何證人出庭作供,這也沒有因此而令審訊時間大幅降低。因此,本席不會行使酌情權就此點作出減刑。 10.若然以上這觀點被視為不正確,即應該給予減刑的話,本席也會認為這點減刑因素已與另一項加刑因素(他的表格8身份持有人)互相抵銷。 11.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處7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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