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玉儀經營進盈物業管理公司 訴 Top Able Industrial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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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為相關單位C室之租客,被告人為相關單位A、B、C室之業主。2017年9月9日,有污物湧入申索人的C單位,導致她蒙受損失。在審訊之後,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的申索得直,案發時,B單位廁所內的糞便水倒灌流入C單位,因此,暫委審裁官裁定被告人需要向申索人作出賠償。被告人不服,現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

Case No.HCSA 47/2018[2019] HKCFI 6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47/2018

[2019] HKCFI 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47號

(原案件編號: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7年第50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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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關玉儀經營進盈物業管理公司  
   
被告人 Top Able Industrial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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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12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12月4日

案書


1.申索人為相關單位C室之租客,被告人為相關單位A、B、C室之業主。2017年9月9日,有污物湧入申索人的C單位,導致她蒙受損失。在審訊之後,暫委審裁官裁定申索人的申索得直,案發時,B單位廁所內的糞便水倒灌流入C單位,因此,暫委審裁官裁定被告人需要向申索人作出賠償。被告人不服,現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

2.申請人是基於兩大理由作出本上訴許可申請的:

(1)   暫委審裁官沒有將舉證的責任放在租客身上;

(2)   暫委審裁官裁定證人無法提供足夠證明引致廁所淤塞的原因,又沒有專家證據證明糞水倒灌的原因,而對於淤塞的環境證供又並非可作定論。因此,暫委審裁官犯上法律觀點上的錯誤,選擇信納申索人的案情,而拒絕接受被告人的案情,當中並無可見的理由。因此,申請人認為暫委審裁官應該裁定申索人沒有完成舉證責任,而應獲判敗訴。

3.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申請人需要指出審裁處犯上法律觀點上的錯誤,而這是可爭辯的,然後才可以獲得上訴許可。

4.本席考慮了暫委審裁官兩份判決理由書,一份是審訊完結當日的口頭判詞,一份是後期正式寫的裁決理由書,當中確有一小部分的不同。但是暫委審裁官對於事實方面的裁定非常清楚,她信納申索人的案情,指出大量糞便水是從間隔牆湧入C室的,而申索人及業主的代表進入B室後,發現B室內的廁所倒灌,糞便水湧出。雖然暫委審裁官考慮了一些閉路電視的測試報告,然而,她認為該報告對於B室出現倒灌的原因未能作出確切的解釋,而其實雙方面亦沒有提交專家證據解釋倒灌的原因。

5.然而,暫委審裁官裁定案發當晚,申索人及被告人的代表目睹B室廁所內的糞便水倒灌流入C室,被告人的代表隨即安排B室進行通渠,之後倒灌便停止,由此可見,淤塞的源頭是來自B室。

6.暫委審裁官亦裁定,雖然被告人指稱B室在案發時空置三個月,而被告人懷疑申索人因為經營迷你倉,招致多人使用洗手間,導致其洗手間淤塞,此說法暫委審裁官認為並無證據支持。

7.綜合暫委審裁官對於事實的裁斷,雖然沒有明確說明舉證責任在申索人,但是證據明顯足夠顯示污物的來源是B單位,而導致C單位受影響。

8.被告人方面沒有提出任何可以顯示就事實方面,暫委審裁官作出的裁斷是悖理的、荒謬的、無證據支持的、考慮了不相關的證據或者沒有考慮相關的證據而作出的判斷。因此,考慮了被告人所提出的擬上訴理由及其代表大律師的陳詞,本席認為沒有證據,包括專家證據證明淤塞或倒灌的理由在本案並不重要,因為事實是污物確是從B單位流進C單位,導致C單位受影響的。本席不認為任何一個擬上訴理由具爭議,因此,我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 歐陽桂如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 由周卓立陳啟球陳一理律師事務所轉聘的林國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