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寶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46/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December 2018.
2. 辯方並不爭議被告管有該批冰毒,也不爭議控方全部三名證人的證供及證物的連貫性。
Cited by 1 case
|
DCCC 346/2018 [2018] HKDC 16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46號 ---------------------
---------------------
---------------------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否認一項販運毒品罪。 案情 2.辯方並不爭議被告管有該批冰毒,也不爭議控方全部三名證人的證供及證物的連貫性。 3.第一證人是高級督察羅國堅,他以專家身份估計本案所涉冰毒的零售價為$13,107[1]。 4.10/2/2018約0050時,警員14973(第二證人)與警員14973(第三證人)身穿便裝在朗屏邨賀屏樓近1506室的電梯大堂外的樓梯埋伏。 5.約0055時,被告身穿黑色羽絨外套,推著單車從1508室那邊行往1506室方向的電梯大堂,並四周張望。兩名證人上前截停他及表露身份,他即時鬆開單車,單車掉在地上。第二證人說思疑他藏毒,在他的外套的右邊外袋搜到一個煙盒,內藏三包白色晶狀固體(後知總重25.50克,內含8.74克甲基苯丙胺或稱“冰毒”)[2]。 6.第二證人以販運毒品罪拘捕及警誡他,過程記錄在記事冊上,第二證人問他:“你啲冰毒點樣自己食法?”,他自願回答:“我拎番屋企用冰壺自己食”。他身上有一部iPhone和現金$8。 7.兩名證人隨即帶被告去到他位於1404室的住所搜查,進入時已有一名女士在屋內,與本案無關。第三證人負責搜屋,沒有發現任何冰壺或相關器具。 8.同日1754時至1812時,第二證人在警署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他自願回答問題,他的說法與記事冊的不同,他所說的包括:
9.兩名證人帶被告乘1404室外面的14樓電梯落到地下大堂,然後去警署。 辯方案情 10.被告作供稱,他獨居在1404室,他的母親、前妻和一子一女住在一起,地址是在元朗安寧路好景樓。 11.他的工作是替人開收廣告易拉架,約有一百個易拉架,每天下午3時至4時開架(約需一個半小時),每晚十時半後收架(約需一小時),客人每支每天要付$17至$30不等給他。他的前妻何珍(辯方證人)負責接單及收錢。每月十萬八萬元收入,何珍要付他的屋租約$1,000和水電煤,然後將餘款各分一半,他每月可獲現金三萬至四萬元收入。他雖有銀行戶口,但他並不使用來存錢,也不把錢放在家中或放在口袋(因為試過失控,在一天花十多萬元買古董)。 12.辯方呈上的文件為:
13.直至案發當日,他已有二十多年吸毒習慣,他會把毒品及冰壺放在近1406室外面的電梯大堂一邊牆的消防喉後面,雖然該位置沒有上鎖,但是他的前妻曾多次在1404室扔掉他的冰壺,他也不想經常到訪的家人在1404室見到毒品。 14.他在現場向警察承認冰毒是自用,這其實是真話。其後在錄影會面時,他害怕坐監,所以編造出不知為何被警察截停時會有冰毒從阿強托管的外衣袋口掉出來的說法。 15.被捕後,他一直被扣留,三日後向荔枝角收押所提供尿液樣本,結果驗出就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7]。 16.他有多年吸食冰毒習慣,案發期間每日要吸食冰毒一次,每次約1克,該批冰毒應夠他吸食一個月。 17.何珍作供,20歲女兒剛出來做事,25歲的兒子是裝修工人,月入$15,000。她與被告每月平均共收十萬八萬元,其中她要扣除二人每月平均的阻街票控罰款共約$4,500、約$1,000作為1404室的屋租,還有1404室的水電煤。她把自己大部分的收入放入兒子的銀行戶口,原因是若存入自己名下的銀行戶口,恐怕被告會知道她有多少錢,作為其前夫要與跟她分身家。 18.她與被告於2009年正式離婚,被告在2013年開始兼職做開收易拉架,2014年開始全職做開收易拉架。案發時她已有十年開收易拉架經驗,每日平均有一百支易拉架在元朗巿區約15個地點開收,幾乎是元朗區獨巿生意,同行只餘下一些師奶仔散戶,兒子和女兒有時也幫手。 19.被告在10/2/2018年被警察拘捕後,她全職轉做地盤什工,月入$18,000至$20,000。被問到為何每日短時間開收易拉架輕易有十萬八萬元月入,她何以要在地盤做粗活,她的解釋是她獨自應付不來工作,雖沒問過兒子,但是心裡知道兒子怕醜,不敢與人(例如電訊公司的人)爭位,她後來改稱兒子曾說過不會做易拉架的工作。 20.她的易拉架開收生意卻從來沒有商業登記、報稅表或收支記錄。 本席的觀點 21.控辯雙方呈交書面陳詞,附加口頭補充。 22.何珍稱兒子的銀行戶口是用來收客戶的支票,恐防被告知道她名下的銀行戶口有多少錢,要與她分身家。本席不相信她這說法,她有自己的銀行戶口,兒子有自己的工作和收入,他不可能會同意讓她使用他的銀行戶口作日常生意收支。 23.除非她開口,否則被告不可能知道她有多少錢。此外,她與被告在2009年已正式離婚,她不可能怕他可作佔到她在2013年或2014年之後的財產。 24.辯方陳詞指她的教育水平不高,可能不懂如何做記錄,本席認為她連收入是甚麼也沒有任何記錄,她的生意數據零亂不堪,月入十萬八萬只能是順口開河。此外,她這易拉架生意絕對是高薪休差,她至少也會努力嘗試游說做裝修工人月入$15,000的兒子守業或幫手,被告是年事已高的癮君子,他能勝任的事,不可能年青力壯的兒子不能勝任,橫豎其他的易拉架業務員只是師奶仔散戶。就算兒子堅拒,她也可以請人幫手,以她的十年經驗和絕大巿場佔有率,至少可保留一部分來經營,月入也應有數萬元,何須日灑雨淋做地盤什工。本席認為她所謂與被告每月合共賺到十萬八萬元明顯是假大空,所謂要借用兒子的銀行戶口避免要與前夫分身家也是胡謅一番。 25.被告連付了多少錢買該批冰毒答不出實數,只說是七千至八千元之間,若他是買家自用,必定說得出實際價錢。若他是買家自用,也不會將一個月份量每日須吸食的冰毒放在14樓的消防喉後面,那兒沒有上鎖,是容易被管理員或住客發現的。此外,他每日要拿取冰壺和冰毒時要等到沒有人在附近才行,隨時要等很久才可等到公屋電梯大堂沒有人,才可取到冰壺和冰毒,吸食後還要在神志不清下伺機將冰壺和餘下冰毒放回消防喉後面,否則前妻或子女突然造訪便會發現他的冰毒和冰壺。按常理,他只須將冰毒和冰壺放在家中一個隱閉的地方便可避免家人見到,或要添置一個鎖頭或有鎖抽屜也不難。 26.被告與何珍的證言全不可信,本席信納三名控方證人的證言。特別要提的是根據第三證人所說,1404室外的14樓電梯沒有壞,本席認為被告在15樓出現的唯一合理推論是替人在15樓交收該批冰毒。 27.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控罪,被告罪名成立。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34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