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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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證人是高級督察羅國堅,他以專家身份估計本案所涉冰毒的零售價為$1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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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46/2018 [2018] HKDC 16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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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經審訊後就一項販運毒品罪罪成。 案情 2.第一證人是高級督察羅國堅,他以專家身份估計本案所涉冰毒的零售價為$13,107。 3.10/2/2018約0050時,警員14973(第二證人)與警員14973(第三證人)身穿便裝在朗屏邨賀屏樓近1506室的電梯大堂外的樓梯埋伏。 4.約0055時,被告身穿黑色羽絨外套,推著單車從1508室那邊行往1506室方向的電梯大堂,並四周張望。兩名證人上前截停他及表露身份,他即時鬆開單車,單車掉在地上。第二證人說思疑他藏毒,在他的外套的右邊外袋搜到一個煙盒,內藏三包白色晶狀固體(後知總重25.50克,內含8.74克甲基苯丙胺或稱“冰毒”)。 5.第二證人以販運毒品罪拘捕及警誡他,過程記錄在記事冊上,第二證人問他:“你啲冰毒點樣自己食法?”,他自願回答:“我拎番屋企用冰壺自己食”。他身上有一部iPhone和現金$8。 6.兩名證人隨即帶被告去到他位於1404室的住所搜查,沒有發現任何冰壺或相關器具。 7.同日稍後,第二證人在警署與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他自願回答問題,他的說法與記事冊的不同,他聲稱直至警察搜查他前,一直不知道該批毒品存在。他在庭上的說法與記事冊的一致,並就他的收入作出詳細描述。 8.本席認為被告在15樓出現的唯一合理推論是替人在15樓交收該批冰毒,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控罪,被告罪名成立。 個人背景 9.被告現年50歲,獨居在1404室,他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2001年之藏毒記錄,但沒有販毒前科。 量刑考慮 10.上訴法庭在 HKSAR v Ching Kwok-hung [1991] 2 HKLR 125定下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10克以下者判刑為3至7年監禁。 本案判刑 11.本案的定罪基礎是被告替人交收該批冰毒,本席以5年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沒有任何求情因素,這是他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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