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梁燦中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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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一項涉及足踝的手術。申請人認為他的情況在手術後轉差,因此向醫管局作出相關的投訴。申請人亦同時向醫務委員會作出醫療失誤的投訴。

Case No.HCAL 2015/2018[2019] HKCFI 14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a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015/2018

[2019] HKCFI 1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8年第2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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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梁燦中 (LEUNG TSAN 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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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
聆訊日期: 2018年12月20日
判決書日期: 2019年1月16日

判決書


1.這是提出司法覆核程序許可的申請。

2.申請人在伊利沙伯醫院接受一項涉及足踝的手術。申請人認為他的情況在手術後轉差,因此向醫管局作出相關的投訴。申請人亦同時向醫務委員會作出醫療失誤的投訴。

3.其後,醫管局的公衆投訴委員會不接納申請人的投訴成立。申請人不滿有關的決定,及後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關於醫管局行政失當的投訴。

4.在收到有關的投訴後,申訴專員公署認為申請人的某些投訴涉及醫生如何斷症及醫生的醫療專業判斷。故此,有關的投訴應由醫務委員會處理。經過一連串的交涉後,申訴專員公署最終同意跟進申請人的某些投訴,並在2018年3月16日的信件中,要求申請人決定可跟進投訴的內容。可是,申請人不滿決定,認為他不應該簽署有關的文件。其後,申請人與申訴專員公署再作進一步的交涉。

5.最終,申訴專員公署決定不再跟進申請人的投訴。申請人不滿有關決定,提出本司法覆核的申請。

6.在本聆訊中,本席要求申請人確認他挑戰申訴專員公署所作出的那一項決定。申請人向本席確認,他欲挑戰的是申訴專員公署在2018年6月14日信件中作出不再跟進投訴的決定。

7.審閱過本案的文件後,本席認為申訴專員公署在處理申請人投訴的過程中,沒有出現任何不恰當或不合法的情況。

8.首先,申請人投訴的事項,主要涉及醫生如何斷症及治療的問題。因為有關的問題涉及醫生的醫療專業判斷,申訴專員公署不可能跟進有關的投訴。

9.在申訴專員公署2018年3月16日的信件中,申訴專員公署要求申請人簽署有關的文件確認可跟進投訴的事項。即使申訴專員公署同意跟進有關的事項,本席亦認為有關的投訴主要涉及醫療事故及醫療判斷的問題。故此,本席認為即使申訴專員公署不跟進有關的投訴事項,申訴專員公署的做法亦無不妥。

10.再者,申請人不願簽署有關的文件確認所投訴的事項。在此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不跟進申請人投訴的做法,亦是完全正確。

11.在聆訊中,本席給予申請人機會,重新澄清他對醫管局的投訴。聆聽過有關的陳詞後,本席認為申請人的投訴不應該由申訴專員公署處理。申請人不滿意醫管局同意主診醫生的決定。可是,有關的問題涉及醫療判斷,故此應由醫務委員會處理。假如醫務委員會決定有關的主診醫生醫療缺失,他可以在稍後的時間向醫管局提出跟進的要求。

12.申請人要求醫管局提供涉及他投訴的專家證人報告,但不獲醫管局接納。可是,申請人有可能向醫管局提出法律程序追討損失。基於專家證人的報告是受法律程序保密的保障,因此醫管局不向申請人提供有關的醫療報告亦無不妥。

13.顯然,申請人的投訴應該由醫務委員會處理。假如,申請人的投訴屬實,主診醫生便犯了專業失德的過失。在此情況下,申請人便可向主診醫生及醫管局提出法律程序要求賠償。可是,申訴專員公署的工作主要涉及行政失當的調查。申請人的投訴涉及醫療判斷的問題,故此公署不跟進投訴的決定完全正確。在作出有關的決定時,公署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而有關的決定亦沒有出現任何不合法的地方。

14.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否決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程序許可的申請。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