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湛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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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在2017年12月18日,於彩雲邨玉麟樓13樓,非法販運內含8.17克可卡因的9.01克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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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46/2018 [2018] HKDC 15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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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在2017年12月18日,於彩雲邨玉麟樓13樓,非法販運內含8.17克可卡因的9.01克固體。 3.在2017年12月18日一個警方的掃毒行動中,警務人員在當日14:27時左右,在被告人準備進入黃大仙彩雲邨玉麟樓1304室時,上前將他截停,並作出搜查。警方人員從被告人外衣中前袋搜到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42個可再封口小膠袋,這42個小膠袋經政府化驗師驗出是內含8.17克可卡因的共9.01克固體。另外,警方亦從被告人身上搜出現金港幣2,140元及一部手提電話。 4.警務人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被告人接着便向警察說:「我係收阿強1,000鈫幫佢送啲毒品可卡因落樓下公園畀人啫。」 5.被告人在其後進行的錄影會面中,於警誡之下聲稱自己在四、五年前,在踢足球時認識了一名叫阿強的男子。在案發前一晚,即2017年12月17日晚上大概十一點,他遇見阿強,阿強給了他一個黑色袋及港幣1,000元的酬勞,還着他返家等候指示。在案發當日下午約一點鐘,阿強在電話中指示被告人去西貢某一個地方,將黑色袋內的兩小袋交給一名男子,於是被告人便將黑色袋放入所穿的外衣中間袋,然後前往西貢,並依阿強的指示,從這個黑色袋內取出兩小袋交給一名男子。事成後,他在返家的時候,警員便將他拘捕並撿取了那個袋。 6.從被告人身上搜出的可卡因,於2017年12月的估計零售價為港幣11,677元。 7.被告人於2001年6月16日出生,受教育至到中二程度,他的父母在他8歲時離婚,之後他與媽媽及婆婆同住,但與爸爸仍然保持良好關係。他輟學後,曾經在茶餐廳任職侍應一個月,賺取了大概八千元,但之後就沒有工作。他的媽媽在物流公司工作,月入大概一萬八千元,每月會給他1,000元作為零用錢。 8.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今次是初犯。 9.被告人的代表關大律師坦言,當被告人同意搵快錢,並接受阿強所給予的1,000元酬勞及那個黑色袋時,他是知道袋內藏有毒品,但由於一時愚蠢及不太意識到事件的嚴重性,所以便干犯了這件案件。現在他年紀稍大,亦經過於羈留期間的反省,知道事態嚴重,所以便盡早向法庭承認販運危險藥物這個罪名。關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坦白認罪,及事件不涉跨境犯罪成份,給予被告人輕判。 10.大律師明言,被告人知道要面對監禁刑罰,並指出根據劉德明一案([1990] 2 HKLR 370),涉案的毒品份量的量刑應為2至5年監禁。劉德明的判刑指引亦適用於販運可卡因,這案例就是AG v Rojas[1994] 2 HKCLR 69。就本案而言,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單從數學計算角度來着,涉案的8.17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大概53.4個月。但姑念被告人初犯,本席將會採納51個月作為本案的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得全數三分之一的扣減。扣減後的刑期是34個月,亦即是兩年十個月。 11.被告人請起立。被告人你現在被判監禁兩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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