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錦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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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周錦昌於是次聆訊中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的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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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53/2018 [2018] HKDC 16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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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被告人周錦昌於是次聆訊中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的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於2018年3月31日早上九時許,於油塘高超道將軍澳華人永遠墳場的閘口,被告人突然走近一位加拿大遊客,用𠝹刀𠝹控方其背部,令其背部造成一道34厘米的裂傷。事後被告人拔足逃跑,為其他人所截獲。 3.在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𠝹傷控方第一證人。控方指出,第一證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是被告人非法及意圖傷人罪害他所造成。 4.被告人在是次聆訊中並無聘有任何法律代表。雖然如此,從案情顯示,被告人的行為不是正常人的行為:在完全沒有受到挑釁之下向人施以如此可怖之暴力,並不是一個正常人應有的表現。所以,本席特別下令取得戒毒所報告及兩位精神科醫生報告再作定言。 5.懲教署的報告顯示,被告人已非毒品倚賴者,所以不適合戒毒所所提供之療程。兩位精神科醫生在報告中除了提及被告人個人之背景之外,在建議部分指出,被告人過往有因吸毒而導致精神病之歷史,被告人亦曾在小欖接受治療,被裁定有思覺失調。兩位醫生都認為,被告人並不理解自己患有精神病,其行為亦難以預測,隨時會亦有任何暴力之舉動,所以建議被告接受入院令,為期為9至12個月。 6.這種無緣無故的暴力,正常來說,應處以監禁。但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當時是受由藥物導致的精神病所影響,所以其罪責亦相對減低。本席又考慮過被告人之背景:被告人34歲,曾多次干犯控罪;包括入屋犯法、管有危險藥物、處理應課稅貨品等罪行。本席綜合所有報告及是次案情之後,認為是次之量刑應以幫助被告人治療為主,在精神科醫生之建議之下,本席下令被告人接受入院令,為期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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