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販運84.2克海洛英鹽酸鹽。
去年12月9日下午約3時,關員在羅湖管制站入境大堂截查被告人,在他的內褲內搜出涉案海洛英。
被告人承認幫阿勇從內地帶毒品到香港大埔火車站,成功後可得少量毒品作報酬,據海關估計,這些毒品約值90,000元。
被告人55歲,內地出生,受教育至中三,已婚,有成年女兒,犯案時是裝修散工,日薪700元。有毒癮,他有十六次犯罪紀錄,包括多次藏毒和販毒罪。
2005年因販毒罪共判監約四年半,2013年再因販毒罪判監約6年。他分別在1992和2002年判入戒毒所。辯方謝志浩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被捕當日曾參與監控遞送,可惜沒有結果,希望法庭再酌情減刑5至7個per cent。
控方高級檢控官Mr Gary LEUNG指出,當日傍晚海關人員用車帶被告人到大埔火車站,被告人曾下車在附近徘徊等候接頭人,但沒有成功,最終也沒有收到對方電話,前後約兩小時後離開。本席認為,這只屬最低程度的協助,會酌情給他減刑3個月。關於監控遞送的減刑原則,本席考慮過控方呈堂案例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CACC 190/2017)和HKSAR v Nkwo Darlington([2016] 1 HKLRD 692頁),根據量刑指引,販運84.2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八年零十一個月,被告人帶毒品入境,加刑6個月,應共判監九年零五個月。
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兩個月,參與監控遞送,酌情再減刑3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