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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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6月10日晚上,警方在大埔道128號外設置路障,截查可疑車輛。警員在截查一輛的士時,發現其後座的被告人神色慌張、形跡可疑,於是要求他下車,以作搜查。結果,警員發現被告人內褲的褲頭位置夾著一包可再封膠袋,內有19小包可再封膠袋,載有內含14.2克氯胺酮的16.4克固體(估計巿值為港幣7,740.80元)。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53/2018[2019] HKDC 1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Ja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53/2018

[2019] HKDC 1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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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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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俊堯
日期: 2019年1月25日
出席人士: 黃達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薜海華律師行律師薜海華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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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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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撮要

2.2018年6月10日晚上,警方在大埔道128號外設置路障,截查可疑車輛。警員在截查一輛的士時,發現其後座的被告人神色慌張、形跡可疑,於是要求他下車,以作搜查。結果,警員發現被告人內褲的褲頭位置夾著一包可再封膠袋,內有19小包可再封膠袋,載有內含14.2克氯胺酮的16.4克固體(估計巿值為港幣7,740.80元)。

3.在被捕後及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我自己食嘅啲K仔,比次機會。」 而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替一名叫 「老細」的人販運毒品。毒品由「老細」供應,每宗交易被告人可獲100元報酬。案發當日,他在旺角朗豪坊附近從「老細」手下獲得19包氯胺酮,將它們放到內褲,然後便乘坐的士去販運毒品,結果被警員截停。他身上的現金,除了600元屬他自己所有之外,其餘均為替「老細」向毒品買家收回的債項。被告人沒有工作,亦非吸毒者。

減刑陳詞

4.被告人現年19歲,未婚,與家人同住。他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5.薜律師指出,被告人輟學後,曾短時間跟隨父親從事裝修工作,但結果因太辛苦而放棄。之後,他便被壞份子利用,協助他們販運毒品。在事發後,被告人已十分懊悔,亦得到充分反省,並承諾在獲釋後會好好跟隨父親工作,從新做人。

判刑

6.法庭曾多番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參與販毒的人,即使年輕,亦必遭嚴懲,並會被判處長期監禁。

7.就販運氯胺酮,上訴法庭已訂立清晰的量刑指引[1]。根據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量刑基準應為4至6年監禁。

8.本案涉及14.2克氯胺酮。在考慮了上述指引後,本席採納4年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9.在答辯提堂聆訊時,被告人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2年9個月。考慮到被告人畢竟年紀尚輕,加上本席留意到其父母現在對他仍不離不棄,同時亦盼望被告人能兌現他透過代表律師所作出的承諾,在刑滿後可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進一步將刑期下調2個月至2年7個月。這已是本席所能給予被告人的最大刑期寬減。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0.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2年7個月監禁。

  ( 何俊堯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2009] 1 HKLRD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