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柯日金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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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名被告共同被控以三項欺詐罪。此外,第二及第三被告再共同被控以另一項欺詐罪。而第一及第二被告亦共同被控以另一項欺詐罪。全部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而第一至第三被告各被控以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犯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459/2018[2019] HKDC 14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a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59/2018

[2019] HKDC 1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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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柯日金(第一被告人)  
  馮耀菊(第二被告人)  
  丁錦平(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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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9年1月3日上午11時2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競匡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唐楚彥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楚彥先生,代 表第一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律師徐家駒先生,代表第 二被告人
  陳偉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氏律師行延聘,代表 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至 [5] 欺詐罪(Fraud)
[6] 至 [8]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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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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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名被告共同被控以三項欺詐罪。此外,第二及第三被告再共同被控以另一項欺詐罪。而第一及第二被告亦共同被控以另一項欺詐罪。全部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而第一至第三被告各被控以多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罪,違犯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

2.第一、第二、第三被告於2018年1月13日在葵涌一單位內被拘捕。警員在第一被告身上搜出現金港幣4,800餘元、人民幣900餘元、美金48元、馬來西亞令吉4元。第二被告身上搜獲現金共港幣1,600餘元、人民幣300餘元。第三被告身上獲搜獲現金共港幣6,000餘元和人民幣14.5元。

3.三名被告分別涉及四至五項欺詐罪,手法類同,均是在街頭行騙,各人扮演不同角色,藉詞認識神醫,可治癒受害人或親人,或說他們或家人將遇惡運,要求受害人拿取貴重財物,作法期間換走財物,受害人隨後才發現受騙等等。

第一項控罪(第二及第三被告

4.2017年12月26日上午8時,黃女士(65歲)在上水佛教陳式宏學校附近做早操,一名女子(通緝人士1)(即第二被告)走近,與她攀談,另一在途人士自稱丈夫精神錯亂,問受害人是否認識一位高師傅可醫治她的丈夫,其後另一名女子(通緝人士2)走近,聲稱認識高師傅,他們指受害人氣色及健康不佳,最近似乎運氣差,邀請受害人與第二被告一同去見高師傅。

5.不久,他們一夥人遇到另一名女子,對方自稱是高師傅的孫女(通緝人士3),她指示受害人把貴重財物連米用紅紙包好,以進行儀式。受害人回家,拿取貴重財物,按指示包好,全部放進一個綠色環保袋,包括兩隻戒指、一條手鍊、兩隻手鐲、一條頸鍊、一條金條連吊墜及現金港幣6,000元。

6.該通緝人士3向受害人表示高師傅沒空,可改由她翌日進行儀式,又指受害人周身黑氣,以致健康不佳。

7.2017年12月27日上午8時左右,受害人與他們再會面,叫受害人再交出港幣75,000元,以表誠心,受害人於是由通緝人士2陪同從滙豐銀行賬戶提取現金港幣75,000元,放進貴重物品的包裹。

8.當日上午10時左右,受害人再與他們會面,在受害人身上進行儀式,然後拿取一個紅色膠袋,內有兩瓶水,受害人按指示包膠袋放進紅色膠袋。過了一會兒,紅色膠袋內整袋物品交還她,據稱袋內的全部物品是原封不動,受害人獲吩咐回家49天後才可打開。

9.同日稍後,受害人懷疑整件事是騙局,於是下午3時許打開該袋物品,發現貴重財物全部不見了,袋內只有幾瓶水及其他飲料,她相信通緝人士3趁她沒有為意換走她的貴重財物,案件報警處理。受害人損失總額為港幣99,400元。

10.閉路電視拍攝到3名女子及一名男子於2017年12月26日上午8時許,在佛教陳式宏學校,即第二被告首次接觸受害人的地點附近聚集在一起。

11.受害人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第二被告就是通緝人士1。

12.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下承認,

i. 她來港後認識第三被告及另一名女士名叫「鳳姐」。她們利用蘆薈花設計欺騙長者。

ii. 2017年12月26日上午,她們3人與另一名男子「阿金」前往上水。第二被告在公共屋邨附近向一名老婦搭訕,問她有沒有蘆薈花,聲稱蘆薈花有療效。

iii. 當老婦表示有興趣,第三被告及鳳姐便同時走近老婦,聲稱一名叫高師傅的人有很多。鳳姐聲稱受害人及第二被告「屋企有事」,叫她們二人把現金及貴重物品帶來進行儀式。

iv. 老婦回來時帶同現金及金器,但鳳姐著她翌日再來。

v. 翌日,該名老婦與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鳳姐會面。鳳姐聲稱是神醫的孫女,同意為老婦進行儀式。

vi. 鳳姐進行儀式期間,第三被告分散老婦注意力,讓鳳姐把貴重物品換成兩瓶水。

vii. 當時阿金負責把風,提防警察出現。

viii. 事後全部人乘坐的士離開現場。第二被告、第三被告、鳳姐及阿金瓜分所得金錢。第二被告本人分得港幣約一萬元。

ix. 警方向第二被告展示相關閉路電視片段,第二被告承認是片段的其中一名女子。

x. 所謂高師傅是他們捏造的。

13.關於上述事件,第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與第二被告相識數年,自2017年起認識第一被告。2017年12月26日上午8時左右,第三被告與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另一名身分不詳女子前往上水,共同行事。關於假醫師高師傅作出虛假聲稱,各自扮演不同角色。第三被告是接近涉案老婦,聲稱認識高師傅,事後一同瓜分所得金錢,第三被告分得港幣4,000元。警方向她展示相關閉路電視片段,第三被告認出自己及第二被告。

第二項控罪(第一至第三被告

14.2018年1月5日上午8時許,受害人林女士(55歲)行去觀塘住所附近廟宇停車場,與一名女子(通緝人士4)上前搭訕,通緝人士4問受害人是否認識翠屏邨一位專治奇難雜症名醫,受害人答稱不認識。其後另一女子(通緝人士5)出現,聲稱認識。通緝人士5主動帶同通緝人士4及受害人去見名醫。然而,據稱名醫已隱世,只會為舊病人或其家屬看病,因此受害人需扮作是通緝人士5的姊姊。由於通緝人士4不斷請求受害人陪同,而受害人亦想知道名醫能否治好智障兒子,於是同意前往。

15.為扮作通緝人士5的姊姊,受害人在要求下透露多些個人資料,透露了姓名及育有一子一女。

16.受害人、通緝人士4及5其後到翠屏邨尋訪名醫,第3名女子(通緝人士6)(第二被告)出現,聲稱是名醫孫女。第二被告表示名醫知道她們謊稱姊姊,又聲稱名醫上香,看見有鬼跟隨她回家。受害人本人無事,但她的女兒3天內會有血光之災。

17.第二被告聲稱名醫可驅鬼。經她探問,受害人透露家中及銀行分別存有多少錢及金器。受害人獲吩咐把所有貴重財物帶來祈福,她從家中拿出現金港幣30,000及人民幣140,000、兩條頸鍊、一條手鍊、一隻手鐲、一門玉吊墜及一對耳環,並把該等財物放進環保袋中。通緝人士5陪同她再從中國銀行賬戶提取現金港幣70,000元。第二被告指示受害人不得將祈福一事告知任何人,否則不會靈驗。

18.受害人攜同所有貴重物品,再與他們在附近公園會合,第二被告表示會代名醫進行祈福儀式,指示受害人把環保袋放在石櫈上,然後轉身,閉上眼睛一分鐘後,她按吩咐張開眼鏡取回財物。她取回環保袋時不覺重量有別,並獲吩咐49天後才可打開環保袋。

19.完成祈福儀式後,受害人更被問到有沒有錢買餸,她表示沒有。在通緝人士5及第二被告一再堅持下,她收下通緝人士5的現金港幣2,000元。

20.同日稍後上午11時許,受害人懷疑受騙,於是檢查環保袋,發現財物全部不見,換成飲料及石頭,報警處理。她損失總額為港幣100,000元、人民幣140,000元,以及總值港幣41,750元的貴重物品。

21.她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第二被告就是自稱是名醫孫女的人(通緝人士6)。

22.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時,兩名女子在停車場走近受害人,3人交談有兩分鐘,然後一同行去另一方向。約個半小時後,閉路電視又拍攝到一名貌似第一被告的男子在同一停車場扶手電梯上行走,形跡鬼崇。

23.關於上述事件,第一被告於警誡下承認自己是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中扶手電梯上的男子。第一被告承認自己綽號阿金,與3名女子乘坐巴士前往案發地點,該3名女子負責找目標受害人,第一被告不懂行騙,所以負責把風,尾隨3名女子,相距約60至100米。該3名女子起初在中國內地跟他接觸,叫他來港行騙。第三被告在錄影會面提及他們各自角色,第一被告不同意有關說法,他們一夥人中第一被告收到的得益最少。

24.第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跟隨第一被告、第三被告、一名女子阿鳳到案發地點,在該處扮演不同角色,欺騙一名女受害人。第二被告承認扮作名醫孫女,指受害人被鬼纏身,使對方感到惶恐,她指示受害人帶同現金、貴重財物到公園進行祈福,並在虛假儀式期間把受害人環保袋換成一袋石頭及飲料。第二被告因這事件賺取港幣約8,000至9,000元。她亦承認在虛假儀式後給予受害人港幣2,000元。

25.第三被告警誡下承認,與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阿鳳前往該地點欺騙長者。第三被告不懂行騙,但第一被告叫她只需從旁觀看。在每一階段,第三被告只是望著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阿鳳跟受害人交談。第三被告沒有收到任何得益。

第三項控罪(第一及第二被告

26.2018年1月8日上午11時許,受害人吳女士(66歲)回家,途經恆安邨恆月樓,在該處兩名女子走近她,問她是否認識一名退休神醫,其中一名女子聲稱想找該位神醫,為丈夫治病。眾人討論期間,第3名女子出現,被認出是神醫孫女,第3名女子與受害人交談,說中受害人家庭情況。第3名女子又指,她早前碰到菲律賓女子亡魂,亡魂尾隨她和其幼子,因此她的幼子3日內會有生命危險。第3名女子繼而表示,可以為她的3名兒子祈福,並指示她把家中所有現金、貴重財物帶來進行儀式。

27.受害人回家拿取現金及貴重物品,其中一名女子陪同受害人,但留在她住所外。受害人從家中拿出兩隻戒指、一條頸鍊、一條手鐲,總值20,000元,及現金港幣8,000元。其後受害人再於滙豐銀行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港幣20,000元。

28.同日稍後,受害人再與上述3名女子會合,第三名女子指示她把全部物品放在環保袋,袋內當時載有兩瓶經過祈福的茶。該環保袋其後轉交受害人,並指示她保管該環保袋49天後才可打開。

29.同日稍後2時許,受害人懷疑受騙,於是打開環保袋,發現全部貴重財物已被換成飲料,案件報警處理。

30.受害人在認人手續中,認出第二被告就是自稱神醫孫女的人。受害人於頌安邨商場滙豐銀行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在該商場的閉路電視已拍攝到容貌似第一被告的男子尾隨她。

31.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騙局中負責把風,他有份參與事後從一個叫「鐘哥」的男子收取港幣2,000元。

32.第二被告承認,與第一及第三被告、女子阿鳳,前往該地點,先與受害人接觸阿鳳,扮作神醫孫女,捏造案中神醫,訛稱對方能力高強高超,叫受害人拿出現金、貴重財物,進行祈福,期間把受害人貴重物品換成幾瓶水。第二被告因這事件收到港幣約4,000元。

第四項控罪(第一至第三被告

33.2018年1月9日上午9時許,受害人林女士(69歲)前往教會,途經屯門海珠路附近遊樂場。一名女子走近她,問她是否知道一名姓高的中醫師的地址,指該位醫師能醫百病,數分鐘另一名女子出現表示知道。

34.該兩名女子談論高醫師醫術,受害人感到好奇,被帶往附近翠寧花園,第3名女子該處出現,聲稱是高醫師的孫女,受害人表示有興趣見高醫師,第3名女子便聲稱醫師有很靈驗的十字架,然後便離開說要請示醫師。數分鐘後,該名女子回來,指受害人在2016年踩到一名菲律賓女子亡魂,此後亡魂一直尾隨她,招來惡運,若不驅走亡魂,受害人兒子3年內便會死亡。受害人感到擔憂,同意把全部錢拿來進行祈福。

35.她回家拿出一條手鍊、兩對耳環、4隻戒指、4條頸鍊,總值18,000元及現金港幣70,000元。其中一名女子陪同她在住宅大廈外等候,而該名女子叫受害人從銀行賬戶提取多些金錢,因此受害人再從中國銀行提取港幣120,000,並從滙豐銀行提取港幣兩萬。

36.二人其後返回翠寧花園。孫女指示她把全部貴重財物放進環保袋,受害人接著與她、其他人聊天,沒有看緊。數分鐘後,孫女給環保袋打結交還她,她獲吩咐勿告知任何人,也勿打開環保袋,受害人隨後離開。

37.受害人至當日下午2時許,回想事件,懷疑受騙,檢查發現環保袋內貴重財物被換成飲料、餅乾,案件報警處理。

38.受害人於屯門巿廣場提取現金,該商場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貌似第二被告的女子,與受害人一同去滙豐銀行,然後與受害人一同離開,一名貌似第一被告男子尾隨。當受害人在銀行內,該男子走向該女子,看似手指不同方向,給予指示。

39.第一被告在警誡下同意,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男子與他容貌相似,他承認在屯門祈福騙案中負責把風,第一被告有份參與,事後從鐘哥收取4,000元。

40.第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她的角色是在受害人面前聲稱認識高醫師,第三被告聲稱受害人家人將會遭逢不幸,然後第二被告便陪同受害人回家及銀行提取現金。第二被告從事件中收取港幣30,000元,已寄回內地還債。她證實自己是閉路電視中與受害人並肩而行的女子。

41.第三被告警誡下承認,她扮作高醫師的孫女,誘使受害人帶來貴重物品作祈福。儀式期間,第三被告把受害人貴重財物換成其他東西。事後,第三被告因案中角色收到港幣6,000元。

第五項控罪(第一至第三被告

42.2018年1月10日上午9時許,受害人蔡女士(65歲)行經馬鞍山富安花園15座,一名女子上前搭訕,聲稱丈夫患病,想找神醫,受害人答不認識,另一名女子出現,聲稱認識該名神醫,第二名女子又聲稱母親中風5年,經神醫診治得以痊癒。受害人因兒子患有濕疹,出於好奇,跟從兩名女子尋訪。

43.不久,他們遇見第3名女子,對方聲稱是該位神醫的孫女。討論期間,受害人透露兒子患有濕疹,孫女表示神醫很忙,但孫女看見受害人被鬼纏身數十年,兒子可能有事,受害人感到害怕,問對方怎辦,孫女表示需要大量現金及黃金為她祈福。

44.受害人回家拿出5顆金粒、4條手鍊、一些耳環及一些戒指,其中一名女子陪同她,但在住宅的大廈外等候。該名女子陪同受害人從銀行賬戶提取多些金錢,因此受害人再從中國銀行提取港幣100,000元,並從滙豐銀行提取港幣300,000元。

45.當日下午12時許,受害人再與該3名身分不詳女子會合,孫女聲稱受害人情況嚴重,先行為她祈福,孫女指示她把貴重財物全部放進環保袋。其後該膠環保袋交還予她,她獲吩咐一個月後才可打開。

46.受害人回家後,打算把袋內的現金重新存入銀行,但打開時已發現環保袋內貴重財物全部換成飲料及麵粉。案件報警處理。

47.受害人認出第二被告就是聲稱認識神醫和聲稱母親中風後由神醫治癒的女子。

48.受害人從馬鞍山廣場提取現金,商場閉路電視拍攝到一名貌似第二被告的女子,與受害人一同去中國銀行,然後與她一同離開,一名貌似第一被告男子尾隨。

49.第一被告警誡下承認在馬鞍山祈福騙局中負責把風,前一天與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阿鳳商議如何以祈福儀式欺騙長者。

50.關於上述事件,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參與馬鞍山騙局,角色是在受害人面前聲稱認識高醫師,第二被告陪同受害人回家去銀行提取現金,第二被告因這事收到現金港幣70,000元。

51.第三被告承認是第一個接觸受害人,問對方是否認識高醫師。祈福儀式期間,受害人的貴重財物換成其他物品。事後,第三被告因案中角色,從第一被告收到數千元。

第六至第八項控罪

52.第一被告警誡下表示,他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為了非法進入香港,第一被告支付人民幣7,000元。2017年12月25日在深圳登船,在流浮山上岸。

53.第二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丈夫在內地患肺癌,來港「搵快錢」。她表示於2015年12月25日與第三被告非法進入香港,而她向船家支付人民幣約8,000元。

54.第三被告警誡下表示,第一被告安排她進入香港。2017年12月25日與第二被告乘坐快艇,在香港一個名稱不詳的碼頭上岸。第三被告為安排來港支付7,000元。

55.出入境紀錄檢查顯示,第一及第二被告於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間並無出入境紀錄。第三被告於2017年10月17日離港,其後再無出入境紀錄。

56.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於2018年1月13日被拘捕時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57.第一至第三被告在港均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58.第一被告現年53歲,在內地做過磚廠工人及汽車零件售貨員,他患有肺炎,需長期服藥。其求情信表明因賭博欠下巨債,才干犯此案,他對受害人衷心致歉。唐律師就控方申請的加刑並無異議,只是指出因近年案件已減少,加刑不應多於30%。唐大律師進一步指出,第一被告不是主謀,只是把風,他已盡早認識,望予以輕判。

59.第二被告現年47歲,其丈夫患有肺癌。徐律師求情指出,醫療花費巨大,被告才鋌而走險。其求情信表明,在羈押期間深刻反省,更感到內疚和不安,非常後悔。就加刑方面,徐律師指控方的數據顯示,近年相關騙案已大幅減少,因此反對加刑。

60.第三被告現年43歲。陳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三被告對干犯本案感到羞恥。其求情信表明,對各受害人誠懇致歉,她自與丈夫分居及離婚後獨自供養3名孩子,經濟壓力沉重,其母親腰椎手術更失敗,需由她來照顧,望可早日出獄照顧家人。同樣地,陳大律師亦進一步指出,相關案件近年減少,因此反對加刑。最後,第三被告為表對受害人致謙,家人籌得共100,000萬元,已存入法庭,予以賠償與相關控罪的各受害人。

61.欺詐罪是非常嚴重罪行。就街頭騙案而言,上訴庭在HKSAR v Tam Meiyuan CACC 360/2008一案作出指引,將街頭騙案等罪行量刑起點定為3年至3½ 年監禁,然後加刑50% 至4½ 年或以上。而就多於一宗案件時法庭可採取分期執行形式,每罪多加6個月或以上。在該案,其中兩名被告就3宗街頭騙案認罪後,被判總刑期4½ 年監禁。該3宗案件一宗涉案約18萬元,一宗約2萬元,另一宗受害人沒有金錢損失。其後上訴庭以3年刑期起點,因認罪而扣減1/3,再增加50%,所以每宗罪刑期為3年。根據整體量刑原則,其餘兩項控罪其中9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4年6個月監禁。

62.在本案中,5宗涉及的騙案財物損失共逾近100萬元,受害人均為較年長的女士,因保護自己或兒女深切,被告一干人等利用受害人對家人等的愛心,藉詞欺騙他們,各人分擔不同角色,非常有預謀及計劃地行事,更陪同受害人往銀行提取更多金錢,案情非常嚴重。本席認為適當地,各項欺詐罪均以3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各被告擔當不同角色,但共同行事,刑責相同,認罪後各罪行減為28個月。

63.此外,控方按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c)、(d)條申請加刑,指出此等罪行普遍,更直接或間接地導致社區受損等等。控方呈上商業罪行調查科杜高級督察於2018年5月所撰寫,就此類行騙案件涉及的數目及所涉金額的證人供詞。誠然,若與2006至2008年間每年逾200多宗行騙案,當中涉及祈福案近100多宗相比,2015至2017年度總行騙案約20 - 90宗,當中祈福案為8 - 57宗,近年此類案件在相比下確為減少。但2017年至2018年4月間的數字卻是比過往2017年前有上升的趨勢,所涉及的金額更大為增加至損失近逾800萬元。本席認為,此類祈福案件確實是普遍,且對社會造成很大的損害,加刑申請應予接納。但相比2006至2008年間,其普遍加刑均為50% 相比,本席認為現在的情況與當年比較下確有所緩和,加刑方面定為25% 較為合適。因此,每項控罪應判予28個月,加刑25%,即每項欺詐罪為35個月監禁。

64.而第三被告更主動地存入10萬元作賠償,盡顯其悔意,因此經考慮後,其涉及的各項欺詐罪定為每項30個月監禁較為合適。

65.至於第六至八項非法逗留罪的判刑,在多宗案件中,包括HKSAR v Lam Fung HCMA 553/2002已指出,認罪後應判予15個月監禁,且應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

66.但無論如何,最後就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第一被告涉及共四項欺詐罪及一項非法逗留罪,每項欺詐罪判予35個月監禁,而每項欺詐罪則多加6個月分期,非法逗留罪則分期只7個月。因此,五項控罪總判刑為35、加6、加6、加6、再加7,即總共為5年監禁。因此,第一被告各項控罪總判刑為5年監禁。

67.第二被告涉及五項欺詐罪及一項非法逗留罪,同樣地每項欺詐罪再多加6個月及非法逗留罪再多加7個月。因此,總判刑為35、加6、加6、加6、加6、再加7,六項控罪總判刑為5½ 年監禁。

68.最後,第三被告涉及四項欺詐罪及一項非法逗留罪,每項欺詐罪判以30個月,各項欺詐罪再多加6個月,非法逗留罪再多加7個月。因此,總判刑為30、加6、加6、加6、再加7,總共為4年7個月監禁。

69.此外,控辯雙方就第三被告作出100,000元的賠償,同意按涉及第三被告的四項控罪相關受害人的損失金額按比例分配作賠償。因此,賠償金額如下:

PW1黃女士:8,735元;

PW2林女士:27,288元;

PW4林女士:20,037元;

PW5蔡女士:43,940元;

總共賠償金額為100,000元,可從已存放於法庭的金額中扣除。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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