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741/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anuary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 –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s – Child Maintenance – Spousal Maintenance – Overpayment – Increase of child maintenance from $8,000 to $11,000 per month – Duration of child maintenance remains until 21 years or completion of full-time education – Overpaid spousal maintenance of $82,000 to be offset against child maintenance – No costs awarded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child maintenance amount · Duration of child maintenance · Repayment of overpaid spousal maintenance
Outcome: Child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11,000/month; Overpaid spousal maintenance $82,000 to be offset against child maintenance; No 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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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8741 / 2011 [2019] HKFC 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年第 8741宗 ————————————————
----------------------- 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及歸還多付贍養費)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以下3項申請:-
2.妻子原則上不反對歸還丈夫多付的贍養費$82,000,但她要求該金額可從丈夫應付的兒子贍養費中扣減。除此之外,訴訟雙方都反對對方的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4年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1名兒子, 現年11歲, 現與妻子同住,並由她管養。 5.妻子於2011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1年9月23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離婚令於2011年11月16日轉為絕對命令。 6.有關管養權方面,法庭於2011年9月23日頒令,將兒子的管養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本席明白到在過往幾年間,丈夫在探視兒子的問題上遇到困難,但由於今天並非處理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因此,本席並不打算就該些爭議在這裡進行論述。 7.至於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於同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令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贍養費$2,000,直至任何一方離世或妻子再婚為止,兩者以先者為準;兒子的每月贍養費則為$8,000,直至他年滿21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8.妻子於2018年3月19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將兒子的贍養費由$8,000增加至$11,000,她亦要求兒子的贍養費每年增加$300,以彌補每年的通漲。 9.丈夫反對妻子的申請。 10.丈夫亦於2018年5月4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將給予兒子贍養費的期限,改為直至他年滿18歲為止。他認為如兒子18歲後仍有經濟上的需要,他會直接支付給兒子,而不再需要經妻子支付。 11.丈夫亦於同日發出另一傳票,要求妻子歸還於2014年7月21日再婚後所多收的妻子贍養費$82,000。 12.妻子原則上不反對歸還丈夫所多付的$82,000贍養費,但她要求將該金額從兒子的贍養費中分期扣除。除此之外,她反對丈夫的其他申請。 13.由於雙方就以上三項爭議未能取得共識,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更改贍養費命令 法律 14.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5.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妻子的證供 16.妻子現年36歲,現職為一名助理會計主任,每月平均收入為$18,224。 17.妻子於2014年再婚,並在這段婚姻中育有兩名兒子。她現時與現任丈夫、兩名新生子女及兒子共5人居於東涌。妻子的現任丈夫是一名英語補習老師,每月入息為$22,800。換句話說,妻子與現任丈夫的每月總收入為約$40,000。 18.在她於2018年3月27日所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妻子列舉出她現時的每月開支如下:
19.至於資產方面,妻子現時在東涌的居所是以她的名字登記,但她供稱,該物業是由她父親出資購買,由於要申請按揭貸款,所以才以妻子的名義買入。妻子說現時她每月支出約$10,000,作為居住該物業的租金。 20.妻子在庭上補充說,原本的兒子贍養費命令是於2011年頒發,在過往的7年多期間,兒子由一名4歲的小孩,成長為一名11歲的少年,無論在兒子的需要,以及多年來的通漲等方面來看,目前的贍養費金額是明顯不足。妻子同時指出,就以丈夫的收入而言,在2011年時,丈夫月入應是約$21,000,但現時已加至$35,000,因此,如將兒子的贍養費加$3,000,是一個合理的做法。 丈夫的證供 21.丈夫亦選擇作供。丈夫現年40歲,是一名警察,月入約$35,800,名下沒有什麼特別的資產。他於2013年再婚,現任太太為一名地產代理,月入約$7,000。丈夫再婚後於2018年4月育有一名女兒,他現時與現任太太及女兒居於政府所提供的宿舍內。 22.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舉的每月支出如下:
23.據丈夫補充,他現時有銀行和信用卡欠款約$770,000,每月定期還款約$13,000。 24.丈夫在庭上供稱,他並不是在兒子成年後不再供養他,他只是認為當兒子年滿18歲後,如他仍有需要,他會直接支付有關的贍養費給予兒子,而不用再經妻子支付。 本席意見 25.如以重要事項改變的角度來看,從2011年至2018年這7年間,理應有這幾方面的重要轉變:
26.本席考慮過以上的改變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將兒子的贍養費增加$3,000,是一個合理的做法。本席作出這決定是考慮過以下的因素:
27.妻子曾要求將這兒子贍養費增加的命令,追溯至更早的時間,但本席認為妻子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釋,為何不早作申請,因此,本席認為有關的增幅,應由妻子所作的申請日起計。 28.妻子亦要求將來兒子的贍養費金額以每年$300的幅度增加。本席認為在現階段是比較難揣測未來的通漲幅度,更重要的是,本席明白到丈夫現有一名未滿週歲的新生女兒,將來他的責任肯定會不斷增加,因此,本席認為不應在這階段定決定有關的增加幅度。 29.至於丈夫要求將命令中經妻子支付兒子贍養費的期限改為18歲,本席認為並不適當。首先,雙方在2011年的協議是丈夫支付兒子贍養費費至21歲,或兒子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本席實在看不到丈夫能提出有力的論據去推翻當時的協議。再者,本席明白到由於各種原因,丈夫到現時都未能與兒子保持一個比較密切的關係,如將來就兒子贍養費的命令有進一步爭議,有關的訴訟只會直接牽涉兒子在內,增加丈夫與兒子的對立,這對於修補或重新建立父子關係方面,不會有任何好處。 丈夫多付的妻子贍養費$82,000 30.丈夫要求妻子即時一筆過償還該金額;妻子則要求分期償還,並以此扺銷丈夫未來應付兒子贍養費增加的部份。 31.本席認為雖然妻子在再婚後多收了贍養費,但如要求她即時整筆的償還,她可能會即時陷入困境,這亦可能會影響到兒子的福利。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將這$82,000的償還責任,分期扺銷兒子贍養費增加的部份,是一個比較合理的做法。 命令 32.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33.在相互扺銷下,以上命令的實際結果是: 由現在至2020年7月1日,丈夫仍然每月實際支付$8,000作為兒子贍養費(已扣減了每月$3,000) ,2020年8月1日支付$10,000(已扣減了$1,000) ,由2020年9月1日起,支付每月$11,000。 訟費 34.由於雙方都不要求訟費,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