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741/201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January 2019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1 –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s – Child Maintenance – Spousal Maintenance – Overpayment – Increase of child maintenance from $8,000 to $11,000 per month – Duration of child maintenance remains until 21 years or completion of full-time education – Overpaid spousal maintenance of $82,000 to be offset against child maintenance – No costs awarded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child maintenance amount · Duration of child maintenance · Repayment of overpaid spousal maintenance

Outcome: Child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11,000/month; Overpaid spousal maintenance $82,000 to be offset against child maintenance; No costs.

Case No.FCMC 8741/2011[2019] HKFC 1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5 Jan 2019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8741 / 2011

[2019] HKFC 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1年第 874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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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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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9年 1 月 10 日
判決日期 : 2019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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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及歸還多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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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以下3項申請:-

(1) 呈請人(以下稱「妻子」) 要求增加兒子贍養費的申請;

(2) 答辯人(以下稱「丈夫」)要求更改兒子贍養費命令的申請;及

(3) 丈夫要求妻子歸還他在過往多付了$82,000妻子贍養費的申請。

2.妻子原則上不反對歸還丈夫多付的贍養費$82,000,但她要求該金額可從丈夫應付的兒子贍養費中扣減。除此之外,訴訟雙方都反對對方的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4年結婚。

4.雙方婚後育有1名兒子, 現年11歲, 現與妻子同住,並由她管養。

5.妻子於2011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1年9月23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離婚令於2011年11月16日轉為絕對命令。

6.有關管養權方面,法庭於2011年9月23日頒令,將兒子的管養權交給妻子;丈夫則有合理的探視權。本席明白到在過往幾年間,丈夫在探視兒子的問題上遇到困難,但由於今天並非處理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因此,本席並不打算就該些爭議在這裡進行論述。

7.至於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於同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令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贍養費$2,000,直至任何一方離世或妻子再婚為止,兩者以先者為準;兒子的每月贍養費則為$8,000,直至他年滿21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

8.妻子於2018年3月19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將兒子的贍養費由$8,000增加至$11,000,她亦要求兒子的贍養費每年增加$300,以彌補每年的通漲。

9.丈夫反對妻子的申請。

10.丈夫亦於2018年5月4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將給予兒子贍養費的期限,改為直至他年滿18歲為止。他認為如兒子18歲後仍有經濟上的需要,他會直接支付給兒子,而不再需要經妻子支付。

11.丈夫亦於同日發出另一傳票,要求妻子歸還於2014年7月21日再婚後所多收的妻子贍養費$82,000。

12.妻子原則上不反對歸還丈夫所多付的$82,000贍養費,但她要求將該金額從兒子的贍養費中分期扣除。除此之外,她反對丈夫的其他申請。

13.由於雙方就以上三項爭議未能取得共識,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更改贍養費命令

法律

14.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15.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妻子的證供

16.妻子現年36歲,現職為一名助理會計主任,每月平均收入為$18,224。

17.妻子於2014年再婚,並在這段婚姻中育有兩名兒子。她現時與現任丈夫、兩名新生子女及兒子共5人居於東涌。妻子的現任丈夫是一名英語補習老師,每月入息為$22,800。換句話說,妻子與現任丈夫的每月總收入為約$40,000。

18.在她於2018年3月27日所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妻子列舉出她現時的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租金 $10,000  
公共設施雜費 $2,300  
食物開支 $5,500  
雜項家庭開支 $1,000  
汽車開支 $2,500  
保險費 $3,000  
家庭傭工 $5,800 $30,100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 $1,100  
交通費 $756  
服裝/鞋費 $300  
個人儀容 $100  
娛樂費/禮物 $300  
假期消費 $6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100  
供養父母 $2,000 $5,256 
 
兒子開支    
額外補習費 $8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400  
上學交通費 $4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200  
課外活動費 $1,600  
娛樂費/禮物 $2,500  
假期消費 $1,500  
服裝費/鞋費 $700  
午餐及零用錢 $600  
其他交通費 $100  
子女看顧費 $4,000  
校服費 $100 $12,900

  共:  $48,256

19.至於資產方面,妻子現時在東涌的居所是以她的名字登記,但她供稱,該物業是由她父親出資購買,由於要申請按揭貸款,所以才以妻子的名義買入。妻子說現時她每月支出約$10,000,作為居住該物業的租金。

20.妻子在庭上補充說,原本的兒子贍養費命令是於2011年頒發,在過往的7年多期間,兒子由一名4歲的小孩,成長為一名11歲的少年,無論在兒子的需要,以及多年來的通漲等方面來看,目前的贍養費金額是明顯不足。妻子同時指出,就以丈夫的收入而言,在2011年時,丈夫月入應是約$21,000,但現時已加至$35,000,因此,如將兒子的贍養費加$3,000,是一個合理的做法。

丈夫的證供

21.丈夫亦選擇作供。丈夫現年40歲,是一名警察,月入約$35,800,名下沒有什麼特別的資產。他於2013年再婚,現任太太為一名地產代理,月入約$7,000。丈夫再婚後於2018年4月育有一名女兒,他現時與現任太太及女兒居於政府所提供的宿舍內。

22.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舉的每月支出如下:

 一般開支    
租金 $2,691  
公共設施雜費 $2,200  
食物開支 $3,000  
雜項家庭開支 $2,000  
汽車開支 $3,000 $12,891 
 
個人開支    
外出膳食 $2,000  
交通費 $500  
服裝/鞋費 $1,500  
個人儀容 $500  
娛樂費/禮物 $1,000  
假期消費 $3,000  
稅款 $550  
供養父母 $3,000 $12,050

  共: $24,941

23.據丈夫補充,他現時有銀行和信用卡欠款約$770,000,每月定期還款約$13,000。

24.丈夫在庭上供稱,他並不是在兒子成年後不再供養他,他只是認為當兒子年滿18歲後,如他仍有需要,他會直接支付有關的贍養費給予兒子,而不用再經妻子支付。

本席意見

25.如以重要事項改變的角度來看,從2011年至2018年這7年間,理應有這幾方面的重要轉變:

(1) 兒子年長了7年,他的需要有所增加,是無可置疑的。

(2) 丈夫身為一名公務員,他每年的月薪向上調整亦不應有任何爭議。妻子在庭上提出丈夫在離婚時月薪是約$21,000,現時是$35,000,這是67%的增幅。丈夫沒有提出異議。

(3) 訴訟雙方都分別再婚,在新家庭中亦有新的子女和新的責任。

26.本席考慮過以上的改變及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將兒子的贍養費增加$3,000,是一個合理的做法。本席作出這決定是考慮過以下的因素:

(1) 妻子報稱兒子現時的每月支出為約$12,900,丈夫就這些需要沒有提出異議。這些支出是兒子的直接支出,是沒有計算家庭的一般支出(如租金)的。如將一般支出$30,100計算,兒子佔1/5,即約$6,000,這令兒子的整體支出達$18,900。如丈夫支付$11,000的兒子贍養費,這只是兒子整體支出的約58%。

(2) 本席明白雙方在離婚時,當時妻子沒有工作,所以當時的協議是由丈夫負責兒子的所有費用。但現時的事實是妻子已有工作,但她的收入只有約$19,000,是比丈夫的收入($35,800)為少。因此,妻子負擔兒子約42%的支出是一個合理的安排。

(3) 本席明白丈夫現時有不少債項,但從他每月的支出來看,本席認為有些項目是可以刪減的。如丈夫現擁有一部私家車,每月就這方面的支出已是$3,000。丈夫在庭上亦不否認這開支並不是必需的,因此,他會考慮不再維持這部私家車。本席認為如丈夫真的不再維持這部私家車,他是有足夠能力去滿足兒子的一些額外需要。

27.妻子曾要求將這兒子贍養費增加的命令,追溯至更早的時間,但本席認為妻子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釋,為何不早作申請,因此,本席認為有關的增幅,應由妻子所作的申請日起計。

28.妻子亦要求將來兒子的贍養費金額以每年$300的幅度增加。本席認為在現階段是比較難揣測未來的通漲幅度,更重要的是,本席明白到丈夫現有一名未滿週歲的新生女兒,將來他的責任肯定會不斷增加,因此,本席認為不應在這階段定決定有關的增加幅度。

29.至於丈夫要求將命令中經妻子支付兒子贍養費的期限改為18歲,本席認為並不適當。首先,雙方在2011年的協議是丈夫支付兒子贍養費費至21歲,或兒子完成全日制學業為止,兩者以後者為準,本席實在看不到丈夫能提出有力的論據去推翻當時的協議。再者,本席明白到由於各種原因,丈夫到現時都未能與兒子保持一個比較密切的關係,如將來就兒子贍養費的命令有進一步爭議,有關的訴訟只會直接牽涉兒子在內,增加丈夫與兒子的對立,這對於修補或重新建立父子關係方面,不會有任何好處。

丈夫多付的妻子贍養費$82,000

30.丈夫要求妻子即時一筆過償還該金額;妻子則要求分期償還,並以此扺銷丈夫未來應付兒子贍養費增加的部份。

31.本席認為雖然妻子在再婚後多收了贍養費,但如要求她即時整筆的償還,她可能會即時陷入困境,這亦可能會影響到兒子的福利。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將這$82,000的償還責任,分期扺銷兒子贍養費增加的部份,是一個比較合理的做法。

命令

32.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將頒發以下命令:

(1) 兒子的贍養費增加至每月$11,000,於每月1日支付,由2018年5月1日開始,直至兒子年滿21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2) 妻子須償還整筆性金額$82,000給丈夫,以分期形式於每月1日支付,第1至27期,每期$3,000,最後一期,即第28期,則為$1,000。以上的分期付款,將扺銷部份丈夫應付的兒子贍養費,由2018年5月1日開始。

33.在相互扺銷下,以上命令的實際結果是: 由現在至2020年7月1日,丈夫仍然每月實際支付$8,000作為兒子贍養費(已扣減了每月$3,000) ,2020年8月1日支付$10,000(已扣減了$1,000) ,由2020年9月1日起,支付每月$11,000。

訟費

34.由於雙方都不要求訟費,因此,有關訟費方面,包括保留訟費,不作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