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奇峰 對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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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案的申請人是較早時上訴法庭的上訴案件CACV 204/2016的呈請人 / 申請人。有關其案的背景事實已列述於上訴法庭日期爲2017年11月1日的判案書中 (「該上訴法庭判案書」),因此本席不會在此複述。律政司司長雖然並非該上訴法庭案件的一方,但仍獲邀作出陳詞,以協助法庭,而她亦有作出陳詞。

Cites 1 case

Case No.HCAL 217/2019[2019] HKCFI 24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Feb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17/2019

[2019] HKCFI 2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1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黎奇峰  
   
建議答辯人 律政司司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19年2月8日

判 決 書

1.本席基於下述理由駁回本項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2.本案的申請人是較早時上訴法庭的上訴案件CACV 204/2016的呈請人 / 申請人。有關其案的背景事實已列述於上訴法庭日期爲2017年11月1日的判案書中 (「該上訴法庭判案書」),因此本席不會在此複述。律政司司長雖然並非該上訴法庭案件的一方,但仍獲邀作出陳詞,以協助法庭,而她亦有作出陳詞。

3.正如該上訴法庭判案書第5段所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與本港律政司司長於2017年6月20日簽訂了一項安排,名為《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相互安排》) 。

4.上訴法庭在該上訴法庭判案書第90段進一步陳述如下:「《相互安排》在內地會通過司法解釋推行。就香港而言,按本庭理解,將盡快擬備相應的立法建議,並向持份者進行諮詢,目標是在2018年年底前將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

5.本席相信上訴法庭上述的理解是建基於律政司司長的代表向上訴法庭所作的陳詞。

6.申請人基於該上訴法庭判案書中以上的陳述,訴稱對實施《相互安排》的相應立法建議會於2018年年底提交立法會一事有合理期望。然而,他於2019年1月透過立法會秘書處收到律政司司長的回覆如下:「律政司司長辦公室表示,律政司現正積極擬備旨在落實《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的條例草案。視乎就條例草案將進行的公眾諮詢的結果,律政司將爭取於2019年第三季度或之前將條例草案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7.在日期為2019年1月23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CACV 204/2016」。

8.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要求律政司司長履行盡早立法實現《與內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判決安排》的義務,以及宣告確切可信的時間表及解釋延誤的責任」。

9.申請人在表格 86的附件中陳述如下:「我申請覆核律政司未有盡力達成案件CACV 204/2016判案書中提到與內地互相承認及執行婚姻判決協議的香港立法期限 (2018年底前) 的合理期望 (legitimate expectation) ,要求解釋延誤事實,以及聲明作出有約束力的,兼顧實際情況,合理盡早的立法期限。」

10.本席認爲,該上訴法庭判案書第90段已清楚表明,律政司司長只是說將「盡快」擬備相應的立法建議,「目標」是在2018年年底前將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她所說的話不能被視爲她承諾會在2018年年底前將該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再者,依據律政司司長爲協助法庭而作出之陳詞中的陳述,作爲合理期望的基礎以申請司法覆核,是不適當或可行的。無論如何,並無證據顯示律政司司長不合理地拖延《相互安排》所需的立法程序的進程。

11.根據現時在法庭席前的資料所披露,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