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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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女士為一找換店東主,於2018年5月6日電召的士(即被告人其後所駕駛之的士),而最終目的地為豪景花園。林女士原和另外2人一同乘坐的士,2人先下車,而最終林女士於晚上8時20分到達目的地下車,但卻遺下一袋以環保袋盛載之現金港幣1,181,357元。當發現時亦已是2018年5月7日凌晨,及後致電被告人,但被告人指沒有發現現金。最終報警處理。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43/2018[2018] HKDC 159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Dec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43/2018

[2018] HKDC 15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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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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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18年12月24日
出席人士: 馬家颿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祈峰先生,由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警務人員(Giving false information to wilfully mislead a police officer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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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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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及一項誤導警務人員罪。

案情

2.林女士為一找換店東主,於2018年5月6日電召的士(即被告人其後所駕駛之的士),而最終目的地為豪景花園。林女士原和另外2人一同乘坐的士,2人先下車,而最終林女士於晚上8時20分到達目的地下車,但卻遺下一袋以環保袋盛載之現金港幣1,181,357元。當發現時亦已是2018年5月7日凌晨,及後致電被告人,但被告人指沒有發現現金。最終報警處理。

3.警員於2018年5月7日凌晨2時45分向被告人調查,被告人指接載林女士後還接載了10多名乘客,其後才獲告知林女士在車內遺下款項。

4.警方其後再作調查,並於被告人鄰居之閉路電視見到一名貎似被告人之男子於23:05:39從司機位下車,左手拿著一個類似袋的物件。

5.警方再往被告人住所調查及發現被告人有另一地址,被告人指是他祖母的房子,警員便稱要前往那地址(即下白泥26號)搜屋,被告人此時便向警員指涉案款項藏在下白泥。

6.其後被告人亦帶領警員分別在下白泥26A號及26號屋起回款項。

求情及判刑

7.被告人現年59歲,已婚,為一名的士司機,育有3名兒女,現已長大成人。沒有同類定罪紀錄。而本席亦索取一份背景報告,內容對被告人有正面評價,亦獲家人支持,而被告人亦顯示其真誠悔意。本席亦已考慮呈上之求情信件及文件。

8.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犯案只是一時貪心,當時只是一時迷失理智,因從來沒見過這麼多的金錢,這次事件亦和他的性格不符。

9.大律師亦指案中受害人並沒有損失,甚至替被告人寫下求情信及已原諒他。又指被告人亦和警方合作及主動帶警員把款項起回,而這次盜竊事件亦是拾遺不報,望法庭考慮了上述各項因素而處以非即時監禁式刑罰,又或先行索取服務令作考慮。

10.首先,本席認為這案件比一般拾遺不報嚴重,這並非一般於路上發現別人遺下之物品,本席亦參考了蔣利蓉[1]一案,該案是涉及一名侍應拾獲食客留下之電話,原訟庭法官亦指出因這關係存在而比一般拾遺不報嚴重,該案以6個月作量刑點,而本案涉及司機及乘客,亦存在顧客之關係。再者,本案之失主亦曾經主動聯絡被告人,既然已知失主是誰,但因貪念之心,而訛稱沒看見失物,這亦比一般拾遺不報嚴重。

11.但更令本席關注的是,本案涉及之金額十分巨大,多達一佰萬元以上,可幸的是,失主並沒有損失,但這亦非全是被告人之原故,若不是警方鍥而不捨及專業之調查並能迅速破案,相信能全數尋回之機亦會下降。當然本席亦沒忽略被告人最終之招認及自願帶警方取回失物,並沒把部分失物藏起。另外,即使是一般拾遺不報之案件,即時監禁亦是恰當,見鄒暢麟[2]一案。

12.綜觀上述之因素,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選擇,考慮到所有求情因素,特別是本案之受害人沒有損失及已原諒被告人,而被告人亦和警方合作,主動指出款項所在,本席採納12個月為起點,扣減3分1,判處8個月監禁。

13.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扣減3分1,判處2個月監禁,但考慮到兩項控罪亦源於失款一事,故同期執行。

14.最後,有關違反緩刑令一事,本席亦有機會參考相關法庭檔案,本席同意該案是源於家族物業糾紛,而控罪性質亦不同,本席就違反緩刑令一事不作命令。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HCMA 554/2011

[2] HKMA 1185/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