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牛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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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12月3日下午七時多,警員在長沙灣一楝大廈內截查被告人,在其右邊腋窩下搜到一團紙巾,內藏四個膠袋,合共載有0.78克固體,含0.76克可卡因(控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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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7/2018 [2019] HKDC 1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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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管有危險藥物,及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 案情 2.2017年12月3日下午七時多,警員在長沙灣一楝大廈內截查被告人,在其右邊腋窩下搜到一團紙巾,內藏四個膠袋,合共載有0.78克固體,含0.76克可卡因(控罪一)。 3.控罪一的可卡因毒品估計市值為大約九百元,警誡下被告人說「阿Sir,呢四包『可樂』我自己食㗎咋,畀次機會喇」。 4.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兩條鎖匙、一部手提電話和港幣2,000元。警方使用其中一條鎖匙開啓被告人位於該大廈2字樓D室的住所,入內進行搜查,找到一個膠袋,內有十七個小膠袋,合共載有3.45克固體,含3.06克可卡因;一個膠袋,內有二十五個小膠袋,載有合共4.52克固體,含4.17克可卡因。上述合共四十二小袋可卡因毒品共為7.97克固體,含7.23克可卡因。另外,警方亦找到一個膠袋,內有1.15克粉末,含0.71克氯胺酮;一個膠袋,內有七十七個空的小膠袋;與及一個膠袋,內有二十三個空的小膠袋。警方還找到一個電子磅。警方估計控罪二的可卡因毒品市值為九千二百多元,而控罪二的氯胺酮毒品市值則為八百多元。被告人在警誡下對警方說那些毒品是他自用的。不過,被告人現在於法庭上承認控罪二的毒品是作販運用途。 案底 5.被告人被捕時是21歲,現在已滿22歲。他在2013年(即17歲時)因販運危險藥物罪,在區域法院被判監4年。他在2016年4月18日離開監獄,一年多後,在2017年12月3日犯下本案。 求情 6.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未婚,和父母及10歲的弟弟同住。被告人還有兩位姐姐。 7.律師說,被告人今次被捕後,已在還押期間找到宗教信仰,反省過來,打算重新做人。甚至計劃日後離港往台灣生活,遠離壞份子。律師叫法庭輕判被告人。 8.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有被告人寫的。他的母親、一位區議員及其前僱主亦寫信為被告人求情。被告人在信中表達悔意,希望獲得法庭輕判,其他人也為被告人說情。 9.律師說被告人是一名癮君子,大約18歲時開始吸毒。律師說被告人可能會用上控罪二其中一、兩克可卡因毒品及服食一、兩次氯胺酮毒品,大約0.2克。不過,律師同意這些份量都不算控罪二所涉及的可卡因毒品及氯胺酮毒品的可觀部分,未能引起額外減刑。 判刑 10.控罪二是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7.97克固體,含7.23克可卡因,與及1.15克粉末,含0.71克氯胺酮。上訴庭定下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純量不超過10克,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控罪二涉及純量7.23克可卡因,這部分毒品的販運判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另外,控罪二亦涉及販運0.71克氯胺酮毒品。販運不超過1克氯胺酮毒品,判刑由法庭自行訂定。本席認為控罪二中的氯胺酮毒品部分,販運判刑起點應為9個月監禁,因此控罪二的總判刑起點應為四年九個月監禁,即57個月監禁。 11.律師說,被告人稱他可能會用上控罪二其中一至二克可卡因毒品及大約0.2克氯胺酮毒品,不過律師也同意以上份量都不算控罪二的可卡因毒品及氯胺酮毒品的可觀部分,不能引起額外減刑。律師的說法正確。 12.控罪二的總判刑起點為四年九個月監禁,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控罪二的認罪判刑為38個月監禁。 13.控罪一是管有危險藥物,涉及0.78克固體,含0.76克可卡因。由於控罪二的認罪判刑已達38個月監禁,本席對控罪一判刑可以不用先拿取戒毒所報告,便可對被告人判處監禁。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為兩個月監禁。 14.本席認為兩項罪行的總判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即60個月監禁,認罪後的判刑應為40個月監禁,因此頒令控罪一的兩個月判刑須和控罪二的38個月判刑分期執行,兩項罪行的總認罪刑期共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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