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華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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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6月1日下午六時多,警方進入九龍新填地街377號1樓,按搜查令入內調查。該單位面積大約500平方英呎,被告當時坐在廚房的桌子旁邊,單位內另外有二十五人坐在客廳及房間的多張桌子旁邊(眾人的位置見簡圖:1號為被告人,2至26號為其餘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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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57/2018 [2019] HKDC 1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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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管理煙窟,他亦承認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 案情 2.2018年6月1日下午六時多,警方進入九龍新填地街377號1樓,按搜查令入內調查。該單位面積大約500平方英呎,被告當時坐在廚房的桌子旁邊,單位內另外有二十五人坐在客廳及房間的多張桌子旁邊(眾人的位置見簡圖:1號為被告人,2至26號為其餘二十五人)。 3.被告人向警方表示他是該單位的睇場。 4.被告人旁邊的桌上有一個膠袋,內有十六小包海洛英毒品, 共為3.27克混合劑含2.66克海洛英鹽酸鹽,市值大約二千八百多元。另外,檯上有一個電子磅、二十一支針筒、兩個打火機、一卷膠袋、一些錫紙、一個紙卷及一些六合彩彩票,還有港幣6,380元。 5.另外二十五個人所坐的多張桌子上面一共有六個打火機、一些錫紙、一些紙卷及一些六合彩票。 6.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港幣9,70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7.被告人在警誡下向警方說「我都係收人2,500鈫一日喺度做keeper,睇住個場,畀次機會呀」。 8.回到警署,被告人向警方說他是該單位的睇場,負責售賣白粉和看管裡面的人,他在該單位工作大約十天,和人輪流值班,他每次當班二十四小時,他會從售賣毒品所得的款項獲得薪酬。他說,警方撿獲的十六小包毒品是白粉,被捕當日被告人售出大約四包毒品,每包售價為港幣300元。被告人說他到達上址當值的時候,屋內那些人已在單位內。被告人說,警方搜到的電子磅是用來量度毒品重量的,那些六合彩紙、紙卷、針筒、錫紙和打火機則是讓人吸食毒品,他檯上的6,380元是售賣毒品所得的款項,在他身上的9,700元則是他本人的款項,和案件無關。被告人說他吸食海洛英已有大約三十年,每天吸食300至400元的毒品。 案底 9.被告人現年51歲,有四十二次定罪紀錄,其中二十一項定罪是管有危險藥物,五項定罪是販運危險藥物,分別為,2003年兩項;2006年一項;2008年一項及2014年一項。另外,他有一次定罪為管理煙窟,這是他最後一項定罪,是在2017年5月。 求情 10.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香港出生,他自1996年吸毒,因此犯下多項罪行。律師說,被告人最大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並和警方合作,律師呈上被告人的一封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後悔。律師亦呈上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DCCC 140/2017 Mak Siu Hong一案。律師指,該案涉及的毒窟規模和內裡的人數與本案的情況差不多,該位區域法院法官以兩年三個月監禁為該項管理煙窟罪的判刑起點,律師叫法庭參考該案的判刑。 11.辯方律師同意,本案的兩項罪行的刑期原則上應該分期執行,但律師叫法庭考慮整體刑期的問題而作出恰當的部分分期執行頒令,令兩項控罪的總認罪刑期不致過長。 判刑 12.控罪一為管理煙窟,此罪並無判刑指引,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的刑罰為罰款5,000,000元及監禁15年。在區域法院,這項控罪的最高判刑為7年監禁。管理煙窟罪的判刑最主要考慮是有關的煙窟規模。 13.本案的煙窟面積大約500平方英呎,警察入內時發現,除了被告人之外,還有其餘二十五人坐在多張桌子旁邊,桌上都有吸毒工具。 14.被告人自己的檯上亦有一些毒品工具,更有6,380元,他向警方承認那是售賣毒品所得的款項。雖然被告人承認他只賣了大約四包毒品,每包300元,但綜觀看來,被告人管理的煙窟規模不算少,生意亦不錯。 15.本席以兩年半監禁(即30個月監禁)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被告人在法庭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為20個月監禁。 16.控罪二為販運危險藥物,涉及十六小包共3.27克混合物含2.66克海洛英鹽酸鹽。 17.上訴庭定下判刑指引,販運純量不超過10克海洛英毒品,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控罪二涉及的海洛英毒品純量為2.66克,判刑起點應為兩年半監禁,即30個月監禁。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二的認罪判刑為20個月監禁。 18.上訴庭在CACC 173/2005 Cheung Yiu Fai, Alex一案定下判刑原則,販運危險藥物和管理煙窟的判刑可以完全分開執行。不過,法庭亦要考慮整體刑期,去決定是否真的將全部刑期分期執行,或作出部分同期執行的頒令。 19.本席考慮了案情及律師的求情,認為兩項罪行的總判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經過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兩罪的總認罪刑期應為32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一的20個月刑期其中12個月須和控罪二的2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罪的總認罪刑期便為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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