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天林經營雙林工程公司 訴 園綠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54/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February 2019.
1. 小額錢債審裁處潘弘翰暫委審裁官 (“ 審裁官 ”) 於2018年10月4日撤銷申索人的申索。申索人曾向審裁官提出覆核,覆核後審裁官維持原判。申索人現向本席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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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54/2018 [2019] HKCFI 3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5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12920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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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小額錢債審裁處潘弘翰暫委審裁官 (“審裁官”) 於2018年10月4日撤銷申索人的申索。申索人曾向審裁官提出覆核,覆核後審裁官維持原判。申索人現向本席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審裁官後於2018年12月11日發下覆核判決理由書 (“理由書”)。 背景 3.申索人雙林工程公司 (“雙林公司”) 為林天林獨資經營的公司。 4.申索人指稱於2017年1月24日與荃灣民政事務署簽訂一份合約 (TW19A of 2016-17) 於海安路設置健身設施及地墊。 5.申索人其後於2017年2月9日接納了第一被告人園綠有限公司 (“園綠公司”) 的一份報價單,由園綠公司提供以下:—
6.2017年2月12日申索人支付了首期訂金即40% ($22,000) 予園綠公司。 7.據申索人的指控,園綠公司除了健身器材外,並沒有準時提交地墊及不銹鋼牌,令致最後雙林公司須另找公司提供。 8.2018年3月27日,申索人於表格2中向園綠公司申索款項為如下:—
9.園綠公司於答辯書辯稱:—
理由書 10.審裁官於2018年10月4日撤銷申索人的申索時口述撤銷理由。其後申索人申請覆核,於覆核後審裁官撤銷該覆核申請並發下理由書。 11.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申索的理由簡述為如下:—
12.基於以上原因,申索人雖然於覆核時證明園綠公司違反合約,但由於申索人沒有合理地減低損害賠償,所以審裁官認為申索人並不能申索更換有關地墊和相關的費用。 13.至於 “重新擺放欄河及清走舊地墊及廢物” 及 “五月份至八月份申索人公司的行政費”,此兩項申索有關不銹鋼及牌和有關地墊的申索,因該前兩項申索不成功,因此後兩項申索也不能成功。 上訴理由 14.申索人上訴理由為:
討論 15.審裁官對申索人於申索書中的四項申索的裁決為事實的裁決。 16.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如任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7.本席考慮了申索人的上訴理由,認為申索人列出的上訴理由並無顯示審裁官任何法律上的錯誤,也沒有其他理由本席應批准上訴許可。在此情況下,本席撤銷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