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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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駕七人車PL642從華蘭路北行線向右轉(即東行)入一間商業大廈的車輛出入通道時,在該出入通道撞倒一名行人,右前及後輪並輾過其身體,引致她身體嚴重受傷。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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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60/2018 [2019] HKDC 2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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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一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案情大綱 2.被告駕七人車PL642從華蘭路北行線向右轉(即東行)入一間商業大廈的車輛出入通道時,在該出入通道撞倒一名行人,右前及後輪並輾過其身體,引致她身體嚴重受傷。 控方案情 3.傷者是第一證人黃小姐,事發時她的辦工室位於彼鄰商業大廈,當時由辦工室落到地下,沿華蘭路向南行人路步行,來到位於華蘭路18號港島東中心之該出入通道,正在橫過該出入通道時,右邊有車駛過來撞倒她,她隨即失去知覺,直至有救護人員叫醒她進行治理。她記不起事發過程的細節。 4.第二證人余小姐作供,事發前她首先橫過華蘭路向北行車線,然後橫過華蘭路向南行車線,到達該出入通道,即是往傷者迎面而行。她見從行人路剛踏進該出入通道的傷者左移身體一至兩步然後加快步伐橫過該出入通道,PL642以不快的車速撞倒傷者,右前及後輪並輾過其身體,有人拍打PL642示意被告停車,PL642也有停下來。 5.她估計若傷者沒有左移身體一至兩步以及加快步伐,也會被車頭正中位置撞倒。 6.第三證人是女警員10312,她首先到場向被告調查,被告向她承認是PL642的駕駛人,她沒有警誡被告。 7.第四證人是警員1693,他比第三證人稍遲到場,向被告調查時也沒有警誡被告。
9.第五證人譚卓寧博士是政府化驗師,他是交通意外重組的專家,辯方沒有質疑他的專家資格,他將重組過程和分析寫成報告呈堂[4]。他參閱過相關的三組錄像片段,然後於2017年12月11日到現場重組案情,分析PL642的車速和被告作為駕駛人的視野範圍[5]。他利用與傷者身高一樣(157厘米)的人體模型及PL642,藉此測試被告作為駕駛人的視野範圍[6],他在報告內和庭上的意見包括:
10.譚博士在現場進行的測試中,拍攝到PL642的駕駛人在華蘭路北行線望向該出入口通道時,會被A柱及右邊窗框遮擋部份視野範圍(“該盲區”),本席留意到該盲區足以容納數人,若有人在該盲區出現,被告便見不到。早上10時30分左右,被告應可預期該盲區內有可能會有人。本席認為若車輛之設計產生盲區(例如PL642之A柱及右邊窗框的設計),駕駛人便有責任去補救(例如將頭側向左邊或右邊來補充視野範圍)。 11.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第66頁,駕駛人在路口的責任如下:
辯方案情 12.被告選擇不作供,也沒有證人。 13.控辯雙方承認被告在案發時58歲,1984年10月23日首次獲發駕駛執照,沒有交通違例定罪記錄或定額罰款[12]。 結案陳詞 14.控辯雙方呈交全面書面結案陳詞。 被告的個人背景 15.被告沒有任何交通或刑事定罪記錄,本席考慮他干犯本案控罪的傾向性時,應採取較有利他的意見。 結案陳詞所提出的分析 16.辯方的陳詞第20段提出,駕駛人轉入路口時確是有責任讓路給行人,被告已在轉入路口之前在原路停等了22秒,在“差不多完全轉右抵達該出入通道時,(傷者)才步至出入通道…[13]”。鄭大律師接著指出“[該守則無法成立。]因為被告右轉的過程中,(傷者)仍未抵達出入通道”[14]。其後鄭大律師引述第二證人的證供,陳詞指出在碰撞前一刻,傷者“突向左側移了一兩步後加快腳步,從片段B-10:29:26時亦可印證這事實。這證明(傷者)不是在被告轉入出入通道前或期間正在橫過或等候橫過”。 17.本席不明白這節陳詞究竟是說傷者已到了、還是未到該出入口通道?無論如何,本席認為錄像片段[15]清楚顯示傷者行向該出入口通道的路線,她並非從暗角跳出來,這片段和相關的擷圖[16] 也清楚顯示PL642是在尚未完全進入該出入通道時撞倒正在橫過該出入通道的傷者,反映被告沒有履行讓路給行人的責任。另外,被告就算之前曾停下一大段時間作出觀察才右轉,這並非辯護理由;若沒有看清楚便轉入去,那是沒有意義的觀察。 18.鄭大律師就被告在何階段可以見到傷者,作出以下陳詞:
19.本席並不同意被告讓路的責任(或行人獲讓路的權利)可因駕駛人所駕駛的車輛本身的設計而有所增減或改變,例如駕駛人要選擇駕駛一輛睇位較難的車輛(即如PL642有寬闊的A柱PL642有幾個傷者並肩站著的闊度[17],或是駕駛人在A柱位置擺放遮擋了部分視野之裝飾物),他有責任補充不足的視野,例如移動頭部觀察來消除PL642之A柱所產生的盲區,當他駛到路口時撞倒行人,不能推說行人遇到PL642只能自嘆運氣欠佳,若遇上其他車輛(即睇位較易或A柱位置沒有放置裝飾物的車輛)便不會被車撞倒。 20.憑藉在現場重組案時所拍攝的照片配合計算,譚博士的意見是在碰撞前3.5秒時,被告望向傷者的視野範圍被右邊A柱及右邊窗框遮擋;若被告將頭側向左邊,可以透過前擋風玻璃看到傷者;若被告將頭側向右邊,可以透過右邊窗看到傷者[18]。 21.鄭大律師另陳詞指,如被告故意把頭部移動好像專家重組時為了看到假人而刻意更改姿勢是不合理的。本席並不同意這點陳詞,可以確保自己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姿勢便是駕駛人須採取的姿勢,沒有規定在睇位欠佳時也不應該移動頭部來觀察,以消除盲區,舉個例,每當轉換行車線前之前駕駛人是須先將頭轉至肩後以觀察目標行車線的交通[19]。 22.鄭大律師在第30段質疑譚博士引用不明來歷的資料,即是如何得知被告身高1.71米,從而在拍攝視野的照片時將相機鏡頭降低約5厘米,作為對他自己1.78米身高的駕駛席的視野的調整。本席留意到辯方在譚博士作供時沒有作出這方面的盤問或批評,本席也先後看過譚博士和被告站立時的高度,若謂譚博士比他身高約7厘米也是在合理範圍內,而譚博士降低拍攝位置約5厘米也恰當。 23.鄭大律師在第32段質疑譚博士的模擬計算和照片存在偏差,也沒有顧及案發時路上整體情況及各種動態,是以偏概全的論述,本席留意到辯方在譚博士作供時沒有作出這方面的盤問或批評,在現階段也沒有詳情提供,本席認為這點陳詞沒有基礎。 24.鄭大律師在第33段指被告轉入該出入通道前在原路已停車一段時間,應有觀察清楚才轉入該出入通道,本席了解當時人車陸續出現,沒有太多機會給PL642轉入去,等了很久才轉入並不等於可以安全地轉入去,若不能確保安全便不應轉入去。 25.至於被告是否有可能避免碰撞,鄭大律師在第26段質疑譚博士所指被告在碰撞前之1.5秒若見到傷者,仍可以有0.9秒思考,用餘下的0.6秒給掣動系統停車,避免碰撞。本席留意到辯方在譚博士作供時沒有作出這方面的盤問或批評,這是譚博士以《道路使用者守則》所論述的停車距離和時間為基礎而計算出來的。 26.PL642 開始右轉後逐漸加速至碰撞時之15公里(10% +/一誤差),在碰撞後0.6秒才踏剎車。譚博士的意見是,以15公里車速計算,若在碰撞前1.5秒(即距離傷者5米外)時緊急剎車,是有機會避免碰撞,被告在碰撞後0.6秒才踏剎車,然後鬆開腳踏,僅踩了0.13秒的剎車腳踏。本席以被告在碰撞後0.6秒踏剎車為基礎,套用譚博士引用之0.9秒作為思考時間,這代表被告在碰撞前0.3秒才看到傷者,然後用了0.9秒思考,思考未完成已碰撞,在碰撞後0.6秒踏剎車。 27.本席了解傷者的步速是1.6米/秒,比一般人稍快,卻非不尋常的速度,本席認為這步速不會令被告觀察或反應不及。 28.綜合上述的分析,被告在碰撞前3.5秒至0.3秒期間之3.2秒理應開始看到傷者出現,然後及時慢車或停車,不容抗拒的推論是他在這3.2秒期間看不到傷者。 危險駕駛的定義套用於本案 29.本席重申《道路使用者守則》第66頁,駕駛人在路口的責任如下:
30.本席認為該出入通道相等於馬路,被告右轉進入該出入通道須讓路給正在橫過或等候橫過馬路的行人(例如傷者),他在右轉期間的3.2秒卻看不到傷者,遑論讓路給她,這是嚴重缺乏專注。 31.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4)條:
32.本席認為被告的駕駛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被告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裁決 33.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控罪,被告罪名成立。
[1] P12 [2] P3和P4,其擷圖照片集分別為P3A和P4A [3] P5,其擷圖照片集為P5A [4] 英文原文報告是P6,附有彩色照片,中文譯本是P6A,並沒有照片,本席在本文會引用P6 [5] P6第5頁第3.1段 [6] 由於譚博士身高178厘米,坐在司機座位上會比被告(身高171厘米)的視野較高,所以譚博士將相機鏡頭放於自己視線下面約5厘米才拍攝來模擬被告的視野(報告內註解c) [7] P6第6頁第3.2段T-3.5項 [8] P6第6頁第3.2段T-2.5項 [9] P6第7頁第4.2段T-3.5和T-3.0項,本席採納較有利被告的T-3.0作準 [10] 這裡的“以15公里行車應可以在碰撞前1.5秒剎停”是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第46頁所指的“思考距離+煞車距離=停車距離”計算;P6第8頁5.2段 [11] 1.6米 x 3,600(秒 )= 5.76公里/小時,這是本席依照譚博士的算式計算出來的準確數值 [12] 《承認事實2》D1 [13] 第22(j)段 [14] 第23段 [15] P4 [16] P4A第20號照片 [17] P6第12頁第2張照片 [18] P6第6頁第3.2段,第12 – 13頁之照片 [19] 即是shoulder che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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