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 Shu Wah & Fu Shu Wing in Their Personal Capacities As Beneficiaries and in Their Capacities As the Administrators of the Estate of Ho Sung Lai (何崇禮), Deceased 對 傅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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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不服聆案官在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命令的第 12段 (原告人在本上訴聆訊時澄清「上訴通知書」的不清晰處),凴藉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本上訴。本席在聆訊後裁定原告人得直。以下是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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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791/2015 [2019] HKCFI 5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5年第279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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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 原告人不服聆案官在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命令的第 12段 (原告人在本上訴聆訊時澄清「上訴通知書」的不清晰處),凴藉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向原訟法庭法官提出本上訴。本席在聆訊後裁定原告人得直。以下是判決理由。 2.2018年12月5日的命令的第12段規定:
正如被告人在本上訴時確認,上文指的 “文件”,是指原告人在本訴訟中將會存檔及送達的任何文件 (而非過往已存檔及送達的文件)。 3.導致本上訴的訴訟背景,可簡述如下。 4.根據與訟雙方已存檔的狀書:
5.原告人以母親的遺產管理人身份,在2015年提出本訴訟。他們指,被告人違反眾兄弟姊妹在2014年2月達成的和解協議的條款,未在訂定和解協議後的3個月內交回涉案物業。 6.被告人在已修訂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則指:
7.被告人前曾在2018年11月6日取得傳票,要求法庭:
被告人並在用以支持該申請的誓章中指,英語並非她的母語,而且法律專用的英語,對她作為一個需要定時服藥的情緒病人增加了負擔壓力。 8.另一聆案官在2018年11月21日經聆訊後,撤銷了上述傳票中該部份的申請。 9.單以前第7至8段所述,雖然該傳票要求的濟助,與本上訴所涉的命令不盡相同,但因兩者均是要求原告方,提供以中文書寫的文件/譯本,其實性質並無分別。 10.雖然如此,本席仍假設本上訴所涉的命令 (及該命令涵蓋的事項),與前第7至8 段所述的申請有異,故不構成「一案兩審」的情況。 11.由於被告人並無律師代表,她並沒有提供,要求作出本上訴所涉命令 (前第2段) 的法律基礎是甚麼。本席同意原告人指,被告人的申請,應是凴藉:
此外,被告人亦有可能是凴藉第5B章《法定語文 (翻譯) 規則》(尤其第1條) 提出申請。 12.簡略而言,凴藉第5C章第5條規則提出的要求,必須:
13.而凴藉第5B章第1條規則提出的要求,必須涉及 “將會作為證據提出的 … 文件” (其中第1(1) 或 (2) 條規則)。第5B章第 1 條規則,亦賦予法庭隨時免除將文件翻譯的需要 (其中第1(3) 條規則)。 14.本席在寶生銀行有限公司對許成水 [1995 – 2000] HKCLRT 360 的判決中指出:
(其中第7段) 15.本席在上述判決中亦指出,在考慮是否會導致與訟雙方或任何一方做成不利時 (前第 14(b)(1) 段),應考慮包括以下的事項:
(其中第7段) 16.本上訴所涉的命令 (前第2段),並非:
(比對前第12段) 故此,單凴此點,該命令已不具第5C章賦予的法律基礎。 17.本上訴所涉的命令規定原告人提供的翻譯本,亦超越了第5B章所述的 “將會作為證據提出的 … 文件” (前第13段)。故此,單凴此點,本上訴所涉命令,亦不具第5B章賦予的法律基礎。 18.第5C章第 5(5)(a) 條規則規定,相關的翻譯要求,必須是合理的 (前第12(2) 段)。除前第16及17段所述,本席認為,第5C章第 5(5)(a) 條規則有關衡量要求是否合理的規定,與第5B章第1(1) 或 (2) 條規則賦予的免除翻譯權力 (前第 13 段),兩者所賦予法庭的,性質均屬法庭可行使的酌情權。 19.本席亦認為,法庭在行使第5C章第 5(5)(a) 條規則賦予的權力時,所需考慮的事項,與行使第5B章第1(1) 或 (2) 條規則的權力時所需考慮的事情類同 (見前第14(b) 及 15段)。 20.由於被告人並未存檔誓章支持本上訴所涉的申請,本席在本上訴聆訊時,經向她查詢後,獲知悉以下資料:
(順帶一提,在作出本上訴所涉的命令 (前第2段) 之前,聆案官並未查詢前第14及15段所述的事項) 21.雖然被告人聲稱患上情緒病,但她在本上訴聆訊過程中,並未在與其他人溝通時出現困難。此外,她亦沒有提供有關情緒病的醫療記錄或資料。 22.基於前第20至21段所述各點,本席認定,(除前第16及17段所述之外) 被告人的要求並不合理 (第5C章第5(5)(a) 條規則)。 23.由於本訴訟至今並未排期審訊,故此並未知在原告人已存檔的文件中,那些 “將會作為證據的 … 文件”,而且,所涉的文件的確實數量,亦未可知。本席因此無須在本上訴考慮第5B章第1(1) 或 (2) 條規則賦予的酌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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