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銓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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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2月6日在荃灣石圍角邨石荷樓320室,非法販運內含20.3克可卡因的23.9克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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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2/2018 [2019] HKDC 1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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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2月6日在荃灣石圍角邨石荷樓320室,非法販運內含20.3克可卡因的23.9克固體。 案情 2.被告人和據稱是他女朋友的曾冬雪在案發日下午2時37分在石荷樓3樓平台被警員截停。警員搜查曾冬雪,被告人及其停泊在附近的車輛,沒有找到任何可疑物品。 3.警員隨後帶同被告人和曾女士到石荷樓320室,執行針對該單位而發出的搜查令,並在廚房雪櫃旁鞋架下找到一個紅色膠袋,內有涉案毒品及多個未被使用的可再封口小膠袋。 4.警員隨即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毒品是他買來自用,要求警員給他一次機會。 5.在同日晚上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強調單位內毒品為自用而非販賣,希望警員給他機會。被告人說他是髮型師,因為和女朋友吵架,兼且最近沒有工作,所以才拿了涉案的可卡因「返嚟食」。被告人交代了購買毒品的日期、時間、地點、人物,也回答了一些關於自己吸食毒品的問題。 6.控方最後落案起訴被告人「販運危險藥物」罪。 7.審訊後,本席裁定控方成功證明被告人當時是為了販運而管有涉案毒品。 刑事定罪紀錄 8.被告人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兩項為傷人,一項為搶劫罪,在2000年2月11日被判處羈留在勞教中心。 求情陳詞 9.被告人34歲,已經搬離認證經歷口供紙上地址。被告人在2017年結婚,但在同一年分開,沒有與前妻保持聯絡。被告人的弟弟負責父母的生活費用,被告人在之前有工作的時候會貢獻約4千元。 10.被告人在6年前曾經改名,因此其定罪紀錄上所載名字是被告人的舊名。 11.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沒有同類型案底,要求法庭按有關判刑指引,儘量寬鬆判刑。 判刑 12.本案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13.根據案例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及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CAAR 15/1993,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的判刑須在5至8年間。 14.以20.3克可卡因來計算,判刑起點應為略多於69個月。本席採納69個月為判刑起點。 15.被告人雖然有定罪紀錄,但已經是18年前,本席不以此作為加刑因素。被告人獨自犯案,沒有其他加重罪責因素。 16.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 17.被告人審訊後被定罪,沒有量刑扣減,判監6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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