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卓堅 訴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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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18年2月19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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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463/2019 [2019] HKCFI 4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4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19年3月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在日期為2018年2月19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要求法庭頒法;行政長官應設法並執行《基本法》22條,減少每日由大陸移居香港單程證名額,以減少香港人口暴增,造成對公眾傷害極大。這[證]明林鄭行政失當。」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要求法庭頒令;行政長官,嚴格執行《基本法》第22條限制每日入境的中國大陸新移[民]定居香港的數目,減少單程證名額,以符合香港地少人多,使各項香港公眾資源及配套能滿足本地香港公眾的期望。改正林鄭的行政失當。」 3.根據基本法第22條 (4)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故此,限制每日入境的中國大陸新移民定居香港的數目的決策權在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手中,而不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手中。 4.此外,根據基本法第154條 (2) :「對世界各國或各地區的人入境、逗留和離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實行出入境管制。」法庭在司法覆核中具有的司法監督權,並不包括制定,修改或執行出入境的政策。 5.最後,法庭並不是申訴專員,無權監督任何政府官員或部門行政上的表現,或有沒有行政失當。 6.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