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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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 (i)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及 (ii)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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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2A/2008 [2019] HKDC 1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282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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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 (i)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及 (ii) 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案情 2.這是一宗電話騙案,於2008年1月7日下午,受害人接到媽媽來電指一名“阿文欲問他借$20,000並已着這阿文打給受害人”。其後受害人收到一疑似朋友兒子“阿文”男子來電及指欲向受害人借$20,000及不要告知其父母,於是受害人便把$20,000轉至一周姓之恒生戶口。其後“阿文”亦不停來電指要借更多錢。結果,受害人於2008年1月8日再把一筆$20,000存入這周姓之戶口。 3.2008年1月8日,在警方監視下,見被告人用這周姓之提款卡在尖沙咀提取$20,000,便將被告人拘捕。 控罪二 4.2008年4月18日,被告人獲法庭保釋,並須於同年7月24日到區域法院歸押,但被告人沒有按指定歸押,最終於2018年6月20日於羅湖返港時被捕。 求情及判刑 5.被告人現年38歲,有一未婚妻,沒有定罪記錄。10歲時父母已離異。 6.就俗稱“洗黑錢”罪而言,辯方同意被告人是知道事情之經過,亦正如在案情中第5段所指,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所述,當被告人在取車送他哥哥往尖沙咀途中,聽到他哥哥自稱“阿文”及問對方借錢,而他哥哥亦問及被告人所管有的銀行卡帳戶號碼。及後他們便駛往尖沙咀提款。辯方指被告人不是主謀,只是從小便受哥哥影響,是次只是聽從哥哥之說話而犯案。 7.就控罪2,被告人一直在大陸生活,亦因知悉自己不可永遠逃避罪責,故返港時,已有被捕之心理準備,現希望此案後重新做人。 8.本席知悉本案亦涉及其他被告人,他們均在認罪下被判處8個月監禁,但本席亦留意到他們被控之控罪只為協助及教唆,相對下較本控罪為輕。 9.本席考慮到本案被告人之參予,亦非如把戶口借及別人般,其罪責亦較重。如案情指,他管有別人之提款卡,他亦知道事件之經過,但本席亦需考慮涉案金額只為$40,000,可幸的是由於警方之專業表現,及時把被告人拘捕,故受害人才可保其$20,000不失。亦考慮到案件已是於2008年發生,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本席採納1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3分1,判處10個月監禁。 10.就控罪2,本席採納6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3分1,判處4個月監禁,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控罪2其中2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共判處1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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