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卓燊 對 黃嘉錫及黃嘉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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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張先生提出的申請大致上可分為三部分:增加每月恆常開銷1,400元、增加1,800元作為公屋租金的開銷及大約30,000元電器費用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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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208/2015 [2019] HKCFI 5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5年第420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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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申請人張先生提出的申請大致上可分為三部分:增加每月恆常開銷1,400元、增加1,800元作為公屋租金的開銷及大約30,000元電器費用的開支。 2.關於增加1,400元恆常開支,基於張先生目前的收入增加,由18,000元增加至22,000元,作為一個臨時的措施,受託人原則上不反對本席批准暫時將恆常的開支增加約1,400元至每月18,000元,受託人當然可以重新評估張先生的實際需要,再作調整。 3.至於公屋方面要增加每月1,800元租金的支出,由於受託人跟法庭一樣,都是在今天的聆訊中才有機會考慮張先生在2019年1月21日的誓章,因此受託人有需要調查張先生實際遷入公屋的日期及整體的開支,然後才能夠合理評估張先生實際上每月就遷入新公屋而需要的開支是多少。因此本席將這個要求(增加公屋方面開銷的申請)押後處理,由受託人先作評估。 4.至於張先生要求大約30,000元電子產品方面的支出,希望由受託人批准,該些支出包括雪櫃、乾衣機、冷氣機、一部據稱要給張太太的手提電話、一部給張先生自己個人的電話及他們的兒子所需要的平板電腦。 5.本席聽取張先生及受託人的陳述後,初步認為該些支出在金額方面超出張先生合理的要求。不過,關於雪櫃及電飯煲方面的支出,是涉及張先生遷入新公屋單位的需要問題,這一方面受託人未作評估。至於張先生及太太是否因為舊電話壞掉而需要購置新的,這一方面本席要求受託人重新考慮,並且考慮電話的合理支出的價值。 6.至於兒子的平板電腦,本席考慮到現今孩子由幼稚園升上小學的時候確有這一方面的需要,因此,為兒子購買平板電腦是合理的支出。然而,本席對於金額方面沒有任何資料可以藉以評估究竟實際的支出與合理的支出相差多少。因此,本席指示受託人評估合理的平板電腦的價值。 7.本席將申請押後,以便受託人及張先生重新評估情況。若果大家未能達成任何協議,任何一方可以隨時申請提堂。 8.解凍戶口方面,受託人告知當雙方解決了支出的問題後,戶口自然可以解凍。本席亦留待受託人及張先生之間的商討,待達成協議之後解凍戶口。 9.本席總結如下:本席今天判的是暫時性每月開銷增加至18,000元;沒有判的是因為住入公屋單位而增加的額外開銷,包括電器產品的開銷;批准可以添置平板電腦,但合理的金額由受託人重新評估;兩部手提電話本席沒有資料去評估是否壞機等等,及新機的合理價值,所以本席亦留給受託人再評估。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 10.沒有訟費命令。
破產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破產案受託人:由黃嘉霖先生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