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k 對 Ptk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2/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March 2019.

1. 呈請人丈夫(‘丈夫’)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2018 年7月6日的附屬濟助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蘇法官早前已經拒絕其申請。蘇法官根據雙方的同意命令雙方名下位於加拿大的房子出售所得的淨收益直接分期付給雙方的子女。除了這項命令,蘇法官駁回雙方的附屬濟助申索。蘇法官亦命令:

Case No.CAMP 2/2019[2019] HKCA 26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2/2019

[2019] HKCA 2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9 年第2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0 年第 112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CWK
   
答辯人 PTK

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9 年 1 月 23 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9 年 1 月 28 日
判決書日期: 2019 年 3 月 5 日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上訴許可申請

1.呈請人丈夫(‘丈夫’)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2018 年7月6日的附屬濟助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蘇法官早前已經拒絕其申請。蘇法官根據雙方的同意命令雙方名下位於加拿大的房子出售所得的淨收益直接分期付給雙方的子女。除了這項命令,蘇法官駁回雙方的附屬濟助申索。蘇法官亦命令:

「(4) 丈夫須支付妻子從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6 月16日附屬濟助審訊的訟費,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須予以評定。批准發出大律師證明書。此暫准訟費命令在本命令發出14天之內將成為絕對命令。

(5)   針對所有保留訟費不作訟費命令。」

2)   事實背景

2.1在2016年6月附屬濟助開始審理時,丈夫和妻子分別是55歲和54歲。雙方於1990年在加拿大結婚。女兒和兒子分別在1995年和1997年出生。

2.2雙方同意自2008年12月起分居,財務亦分開,丈夫再沒有為子女作任何經濟貢獻。

2.3根據丈夫的案情,他是「K有限公司」和「SFTF有限公司」的99%股份實際擁有人。他稱,因為公司轉讓文件當中存在偽造簽名成份,導致「K有限公司」和「SFTF有限公司」的99%股份,分別轉讓給妻子的母親和妻子的兄弟。丈夫稱他們皆以信託形式代替丈夫持有上述股份。

2.4妻子反對丈夫的說法。她稱她的母親持有「K有限公司」99%股份,而她的兄弟則持有「SFTF有限公司」99%的股份。妻子自己持有這兩間公司1%股份。根據妻子的案情,丈夫於1992至2009 年期間為「K有限公司」的僱員,由始至終也沒有任何「K有限公司」的實際權益。妻子亦指出,「SFTF有限公司」是一間家族木材公司,丈夫從來也不是僱員,也從來沒有實際權益。

2.5由於丈夫未能支付「K有限公司」於一宗訴訟的訟費,法庭於2013年7月18日頒令丈夫破產。

2.62015年3 月25日,雙方分別提交傳票要求法庭裁定可否容許丈夫在婚姻訴訟中提出他是「K有限公司」和「SFTF有限公司」的99%持份者,並把該股份視作婚姻資產的爭議。法庭就這申請在2015年12月8 日頒發命令:「…[丈夫]不可或不能夠在此等程序中辯稱[丈夫]乃「K有限公司」和「SFTF有限公司」…的99%已發行股份的實際擁有人,並應將其價值視為婚姻資產…」。雙方沒有就該命令提出上訴。

2.7在本附屬濟助審訊前,丈夫再次提交申請,要求將妻子的母親和兄弟加入為本案的一方,原因是法庭需要裁決「K 有限公司」和「SFTF有限公司」股權實質持有人的爭議。蘇法官拒絕丈夫的申請,原因是有關爭議已經被法庭裁決。

3)   法律原則

3.1《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2)條指出上訴法庭只會在以下情況給予上訴許可:

(1)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 或

(2)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

3.2上訴法庭在處理涉及事實爭議的裁決,除非原審法官犯上明顯的錯誤,否則是不會推翻其裁決。另外,上訴法庭在處理原審法官行使酌情權亦是除非這酌情權是明顯行使錯誤,否則是不會重新行使有關酌情權。

4)   上訴理據

4.丈夫的上訴理據是蘇法官沒有處理「K有限公司」和「SFTF有限公司」的實際權益人的爭議及蘇法官沒有處理妻子瞞騙法庭拒絕承認她曾收過丈夫家人借出的加 幣 14,000 元一事。

5)   本庭的意見

5.1本庭完全同意蘇法官拒絕處理丈夫提出需要裁決兩間公司實際權益的爭議。法庭早前已經對此作出判決,不容同一議題再起爭端。

5.2另外,蘇法官就妻子是否瞞騙法庭作出了事實裁決,本庭不認為有任何明顯錯誤之處。丈夫亦聲稱蘇法官錯誤裁決他需要支付訟費。本庭亦不認為這是一個具有上訴合理成功的理據。蘇法官是行使酌情權作出訟費命令,本庭認為這裁決沒有明顯錯誤之處。

5.3本庭不認為丈夫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具有任何合理勝訴的機會或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給予上訴許可。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丈夫的申請。

6)   訟費

6.本庭命令丈夫支付妻子本申請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費用),簡易評定為港幣40,000元。

7)   另外命令

7.丈夫之上訴許可申請完全沒有合理勝算機會和缺乏理據。因此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 2A(8) 條規則,頒令任何一方不能根據該命令第(7)條規則,申請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裁決。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由何君柱律師樓轉聘陳肇基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