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P Design & Production (HK) Co Ltd 對 Ho Yuk K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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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乃根據香港法例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業務為提供設計及裝修工程。被告人為九龍富美街8號富強苑D座12樓7室業主。

Case No.DCCJ 2924/2014[2019] HKDC 24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2924/2014

[2019] HKDC 2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4年2924號

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A & P DESIGN & PRODUCTION (HK) COMPANY LIMITED
   
被告人 HO YUK KWAN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金良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7年3月29、30、31日及4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3月11日

判案書

背景

1.原告人乃根據香港法例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業務為提供設計及裝修工程。被告人為九龍富美街8號富強苑D座12樓7室業主。

2.約於2014年1月,被告人要求原告人為有關單位進行設計及裝修。雙方於2014年1月7日訂立合約,合約金額初步定為$600,000。

3.原告人指被告人於工程其間曾多次要求作出改動,及追加項目。在扣除被告人已付的$590,000,被告人仍須付$230,265的尾數。

4.被告人則指部份工程出現問題,原告人應作出金額扣減。在計算有關扣減及考慮到被告人的反申索後,原告人應賠償約$230,000。

爭議的合約項目

5.雙方向法庭呈遞了專家聯合報告。法庭現依該聯合報告的列序處理存著爭議的合約項目。

(a)   項目1 - 設計及管理費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30,000。原告人專家同意金額$30,000。相反,被告人專家認為是港幣$15,000。被告人專家指,原告人並未在施工前提供概念圖等給被告人簽名作實,故須扣減$15,000。根據原告人證人黎先生發出的電郵及訊息記錄,原告人已提供平面及插電圖、概念及效果圖,及定時向被告人報告。被告人的說法指沒有收到概念圖及效果圖與訊息記錄不符。被告人亦最少兩次與黎先生討論效果圖。本席接納原告人一方的證供,相信原告人已向被告人提供相關設計及施工報告。被告人要求之扣減並不合理。

須另外指出的是,被告人的專家證人常常以其對爭議事實的推斷作為其專家證供的理由,此乃僭越了專家證供的範疇。

(b)    項目2 - 保險款項

被告人專家以原告人未能提供有關保險項目的單據為由,指出應扣減$9,000。法庭須再次指出,以上意見乃僭越了專家證供的範疇。

根據黎先生的證供,保險是經原告人分判商方志榮向“中國太平保險”購買。黎先生有見過但不能尋回有關單據。被告人不支付的原因只是因為沒有單據支持,並不是指該工程從來沒有購買保險。法庭接納黎先生的證供,有關金額毋須扣減。

(c)    項目3 - 牆身工程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63,000。原告人專家同意扣減$5,636.60作為修補牆壁裂紋。被告人的專家證人指費用應為$10,000。由於裂紋情況頗為普遍,本席同意應扣減$10,000。

至於項目3.04至3.07,根據黎先生的證供,背景牆可以有不同方法處理,包括油漆或牆紙。被告人最後決定該3.04至3.07項目以油漆完成表面處理。法庭採納原告人一方的證供。再者,原告人並未有就該等項目作出收費要求,故亦不存在扣減問題。

(d)    項目6 - 傢俬、大門等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246,000。本席會在處理具體分項時處理有關項目。

(e)    項目7 - 電工工程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64,013.8(已扣除同意扣減項目)。

被告人不爭議項目7.01、7.02及7.06,項目金額為$38,400。

就有關電腦及電視掣面,原告人及原告人專家確認原告人已完成該合約所指電腦掣面6個,被告人專家認為只完成5個。就7.04項目,原告人指完成合約所指的6個電話掣面,被告人的立場指少造5個。根據黎先生的證供,被告人專家少計電視櫃後面的掣面。黎先生的證供亦指已完成大廳及主人房電視掣面安裝。黎先生的證供沒有被挑戰。因此,就該等項目,不作扣減。

就7.08項目,原告人及原告人專家確認原告人已完成燈位、電位共40個,被告人專家不作評論。被告人的立場指只造7個。被告人的證供明顯不可靠及與專家證供不符。

爭議的修改項目

6.雙方對以下修改目存著爭議:

(a)   新加吊櫃、書櫃、傢俬飾面等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48,000,是該合約6.01項目,全屋傢俬連裝飾飾面額外增加費用。在盤問下,黎先生同意沒有提供傢俬單據予雙方專家,並解釋當時由分判商負責直接向傢俬廠訂,因這次工程後收不到被告人尾款,要攤分幾期分期還款給分判商,聯絡分判商出現困難。黎先生亦指出是在雙方專家完成報告後,才透過地盤管工取回這兩張單據。被告人指該兩張單據是偽造的,但這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被告人亦指修改項目須以他簽名作實。但是,根據訊息記錄,被告從沒有要求簽單,亦没有質疑黎先生提供的結算表。本席不接納被告人一方的證供。此項目金額應被接納。

(b)   廚櫃

原告人依賴由“東昇廚櫃”的單據,申索金額為$47,000。根據被告人的證供,被告人同意支付此項目,但認為$47,000應包括廚房昇盤。被告人的說法不合理,單據沒有提及廚房昇盤,亦與訊息記錄不符,因此,不應扣減廚房昇盤金額。

(c)   全屋孖蘇13個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13,600。

黎先生的證供指此項目為電掣插座,與燈位及非電掣電位性質及價錢不同。根據被告人庭上的證供,被告人同意支付$13,598,但没有解釋為何要扣減$2。就此項目,法庭不作扣減。

(d)   廚房走廊特色鏡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6,800。原告人專家及被告人專家分別指出費用是$5,917.9及$5,000。

原告人專家與被告人專家的金額差別不大,本席傾向同意原告人一方的證供。

(e)   工人房鋁窗重造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5,200。被告人專家指額外成本出於原告人自身的過錯。黎先生的證供指被告人於安裝其中一間房間鋁窗後,發現旁邊的碌架床的床板令鋁窗開關位置不方便,要求更換。根據黎先生的證供,被告人未有定案哪間房間放置碌架床,改裝乃基於被告人後來的要求。本席認為原告人一方的證供較不可信。一般而言,户主於較早期已對房間編排及作出決定,而電郵及訊息等亦未有顯示房間改動。法庭同意應扣減$5,200。

(f)   改電視櫃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4,800。被告人專家指額外成本出於原告人自身的過錯,被告人不需要負責。就如以上所言,此乃事實定斷,被告人專家不應參與其中。根據黎先生的證供,被告人要求改動原先電視櫃的設計,將原先電視櫃背部𠝹開,讓電視凸出位置較少。黎先生收到被告人的指示作出改動。黎先生的證供較為可信,因為原先電視櫃的設計圖沒有凹入,是根據被告人的要求才作出。本席接納原告人提出的金額。

(g)   洗手間高地台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3,500,原告人專家不作評論。相反,被告人專家認為原告人需要支付賠償$30,000。根據黎先生的證供,原告人完成馬桶地台後,被告人要求將地台升高。根據電郵記錄,被告人同意地台加高,費用為港幣$2,000。觀乎電郵記錄,工程應為後期改動,而雙方同意額外費用由被告人負責。故此,原告人申索金額不應扣減。

(h)   冷氣窗台底油漆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3,500。根據黎先生的證供,原告人根據被告人要求作出冷氣窗台底剷底油漆。窗台底指承托冷氣機在屋外的底部,需要工人在屋外油漆,不能在屋內處理。該工序亦没有包括在原本工程內。根據被告人的證供,被告人只要求將冷氣機內籠油漆,不是屋外。被告人在法庭詢問下,用三角形標記油漆位置。明顯地,被告人所標記的位置是窗外(即屋外的位置)。因此,法庭採納原告人的說法。

(i)   全屋燈具安裝人工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2,400。根據黎先生的證供,安裝燈具人工不包括在該合約內,而燈具全部由被告人提供。被告人指合約第7.08項的燈位應包括燈具安裝人工,但合約只包括燈位及電位的安裝,並不涉及燈具安裝。被告人須負責相關費用。

(j)   床頭背板軟墊及側尾板包皮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2,400。被告人認為此項目屬傢俬部分,不得重覆計算。原告人指被告人的解釋不合理,因為根據合約第6.01項,全屋傢俬不是以全包形式計算,是以多除少補的方式計算。

此項目視乎床頭背板軟墊及側尾板是否屬全屋傢俬一部份,法庭認為,有關項目屬床的一部份,而床屬全屋傢俬,故此,應從原告申索金額扣減$2,400。

(k)   浴室改花灑龍頭位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1,800。根據黎先生的證供,被告人要求升高廁所地台,故有需要加高花灑龍頭位。法庭採納原告人的證供,認為不應扣減該$1,800。

(l)   浴室磚牆改雙層有色浴屏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1,200。根據庭上的證供,被告人同意支付此項目及金額。

(m)   門鎖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920,被告人認為此項目已包括在門的價格內。法庭採納原告人證人黎先生的證供,此項目是五金件,可加可減、可平可貴,不可能包括在該合約內的項目。

(n)   工人房窗花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280。黎先生的證供指此項目由於工人房鋁窗重造需要新造窗花。由於法庭接納被告人就工人房鋁窗的說法,故扣減$280。

後加項目

7.雙方對以下修改項目存著爭議:

(a)   電視台面加長黃晶石+面盆白晶石+大門紅石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7,180。此項目是黎先生從“南昌雲石公司”購買,單據亦列明$7,180。被告人同意支付$7,000,但沒有解釋為何只付$7,000元,不是全部的$7,180。法庭接納此申索項目。

(b)   全屋開關面掣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5,372。黎先生的證供指經被告人確認後才用另一個較貴型號掣面。被告人在盤問下没有質疑該說法。因此,原告人申索的金額合理及被接納。

(c)   玫瑰金玻璃、電鍍畫框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4,900。被告人指此項目應該包括在該合約3.04的梳化背景牆。被告人的說法並不合理,因為此項目價錢差別可以很大,根本不可能包括在梳化背景牆項目。原告人申索金額不作扣減。

(d)   全屋掛衣勾、毛巾架、門磁石、門頂、調味架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4,530。被告人只同意支付$3,000。被告人没有解釋為何只支付$3,000。法庭接納原告人一方的證供。叧一方面,原告人專家計算的單據忽略一張由“環球五金掣品公司”發出的單據$29。而原告人同意法庭的觀察,不應包括有關地拖、雙面紙及萬能紙等施工工具的費用。經調整後,原告人申索金額應扣減$158。

(e)   樂聲牌監視器

原告人依賴由“領宙科技有限公司”發出的單據,費用為$4,360。被告人自行判斷金額為$2,100並不合理。法庭接納原告人申索的金額。  

(f)   花槽圍欄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3,800,而被告人只同意支付$3,000。被告人没有對其金額作解釋,故法庭接納原告人申索的金額。

(g)   鏡鋼門鉸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1,450。原告人依賴由“浩如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發出的單據,購買五對門鉸價值$1,450。被告人解釋未查看門的單據,不同意要支付。被告人的解釋並不合理, 須支付$1,450。

(h)    全屋窗台石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1,280。此項目有雲石工程公司發出的收據支持。被告人須支付有關費用。

(i)   廚房昇盤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1,200。原告人專家認為單據銀碼不同及不明白為何須額外計算。法庭同意原告人專家證人,故此, 應扣減$1,200。

(j)   路由器及監視器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880。原告人依賴由“卓越電腦文儀公司”發出的單據,費用為$880。被告人自行判斷$2,100包括兩個監視器及一個路由器没有任何基礎,該$880不應扣減。

(k)   牆紙

原告人申索金額為港幣$400元。根據庭上的證供,被告人同意支付此項目及金額。

反申索

8.本席現處理被告人的反申索。

(a)   花灑高度不一及地漏無防臭

被告人聲稱洗手間花灑高度不一及地漏無防臭,原告人須賠償$10,000。被告人專家指兩個洗手間花灑高低不一,不符合收貨標準,原告人需賠償$5,000元。被告人專家不評論去水隔臭氣問題。原告人專家不作評論花灑位置高低不一的情況,但認為洗手間內的排污喉管有安裝隔氣設施。如之前的分析,被告人要求加高花灑龍頭位是因為他要求升高地台。再者,被告人在其證人陳述書及庭上的證供,都沒有提及花灑高度不一的情況。

就隔氣設施,原告人專家認為有安裝隔氣設施而被告人專家則不作評論。法庭認為,被告人未能證明原告人漏裝隔氣設施,因此,此反申索被駁回。

(b)   冷氣窗台底剷及油漆

被告人專家認為全屋油乳膠漆應包括冷氣窗內壁,需要原告人扣減$3,500。但原告人專家指全屋冷氣製冷組件阻礙檢查冷氣窗內壁的情況,所以不作評論。原告人專家的說法合理,被告人專家亦沒指出他曾清楚檢查窗台底的狀況並發現沒有乳膠漆。由於被告人未能提出任何佐證,此反申索應被駁回。

(c)   冷氣管穿越牆體

被告人聲稱冷氣管穿越牆體沒加散熱套,導致水珠出現,要求原告人賠償$6,000。被告人專家指需要賠償$2,000。原告人專家指全屋冷氣已完成安裝,冷氣機去水喉管會藏於牆身內不外露,及沒有發現冷氣機附近牆身有出現滲水跡象,不同意被告人的指控。法庭傾向接受原告人專家的意見。再者,被告人在證人陳述書及其庭上的證供,均沒有提及此項目。因此,此反申索被駁回。

(d)   牆身裂紋

反申索$10,000 已扣減。

(e)   地磚出現空鼓情況

雙方同意地磚出現空鼓情況。被告人專家認為需要全面更換地磚,賠償金額為$49,000。原告人專家認為只須賠償$8,038.5。由於地磚出現空鼓情況普遍,法庭認為,全面更換地磚對被告人造成的騒擾較可接受,而原告人在没有做好本身工作的前提下要被告人作出妥協亦不合理。故此,原告人須賠償$49,000。

(f)   洗手間地台

被告人及其專家認為原告人升高洗手間地台,需要賠償$30,000元。原告人專家不確定施工期間的實際情況,不作評論。明顯地,被告人的電郵顯示其曾要求加高地台及同意支付額外款項。被告人的證供前後矛盾,一開始說印象中打錯,後來改變說法指其他電郵寫錯,及後又說他所指的為防水物料。法庭不接納被告人的證供,此反申索被駁回。

(g)   部分傢俬尺寸不符

被告人指出部分傢俬尺寸不符,要求賠償$20,000。被告人專家只指出鞋櫃凸出通道約2cm,不符合標準規範。而原告人專家認為只凸出約1cm,不構成安全問題,不需要作出維修。被告人在其證人陳述書及庭上的證供,都沒有提及此項目及解釋賠償金額。此反申索被駁回。

(h)   物料非上等級別

被告人專家指出原告人並沒有提供上等級別物料,造成品質問題,應賠償$30,000。原告人專家則認為評價等級是主觀性問題,難作評論。由於被告人為舉證的一方,被告人須先解釋何謂上等物料,再證明原告人提供的物料實非上等。由於被告人在其證人陳述書及在庭上,都沒有就以上事項作出舉證,此反申索應被駁回。

(i)   完工日期

被告人及其專家指出原告人違約完工日期超過41天,要求賠償$41,000。原告人認為實際完工日期為2014年4月14日,只比預定日期多出7天。

根據黎先生的證供,被告人長時間在內地工作及工程有大量修改及附加項目,修改及附加須被告人電郵確認,而被告人又往往未能適時作出確認,造成延誤。

根據被告人的證供,被告人於2014年5月下旬才入伙。在盤問下,被告人承認自5月5日已在單位過夜,但被告人指在單位過夜並不代表入伙。被告人的說法頗為牽強,本席並不接納。無論如何,根據該合約備註,原告人只需要賠償因原告人造成的延誤而導致被告人的損失。舉證責任在被告人一方,而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任何損失。因此,此反申索被駁回。

(j)   水電圖及合資格電工牌

被告人在其反申索書沒有提及此項目, 而被告人專家指原告人沒有提供水電圖紙及合資格的電工牌證明,需賠償$1,800。被告人專家的說法莫名其妙。無論如何,法庭採納黎先生的證供,原告人已提供水電圖及其分判商均有合資格電工牌。此反申索被駁回。

(k)   門扇及木門框品質及手工

被告人在其反申索書沒有提及此項目。被告人專家指門身及門框面皮出現剝離劣質問題,需賠償$5,000。被告人在其證人陳述書及庭上的證供,都沒有提及此項目。因此,此反申索被駁回。   

(l)   洗手間窗戶

被告人聲稱原告人沒有按規範更換洗手間窗戶,包括非用金屬板緊釘在結構牆體,而是用水螺絲和玻璃膠固定,須賠償$40,000。此項目不知從何而來,雙方或各自的專家報告及被告人的證人陳述書及庭上的證供,都沒有提及此項目。此反申索項目被駁回。

結論

9.以下款項須從尾數$230,265中扣減:

(a)   $10,000 (牆身);

(b)   $5,200 (主人房鋁窗);

(c)   $2,400 (床頭板);

(d)   $280 (主人房窗花);

(e)   $158 (掛勾等雜項);

(f)   $1,200 (廚房昇盤);

(g)   $49,000 (地磚空鼓)。

10.經扣減和調整後,被告人須付原告人$162,027。

11.法庭裁定原告人得直,被告人須付原告人$162,027,另就該款項支付利息(由申索書發出日至本判案書日期期間,利率以判定債項利率一半計算;判案書日期後利率以判定債項利率全數計算)。被告人須支付原告人一方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 。

12.本席感謝原告人大律師對法庭所提供的協助。


 

  ( 張金良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梁國堅律師行延聘方富樂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