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卜耀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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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名騙子向一間財務公司訛稱獲父母授權把其父母名下的一間住宅物業作抵押借款,成功騙取$2,087,000。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516/2018[2019] HKDC 3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16/2018

[2019] HKDC 3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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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卜耀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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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9年3月6日
出席人士: Ms Priscila Lam,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bert Ch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王徐律師事務所 ,代表被告人
控罪: 欺詐(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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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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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騙子向一間財務公司訛稱獲父母授權把其父母名下的一間住宅物業作抵押借款,成功騙取$2,087,000。

2.本案的被告人,現年25歲,就是該名騙子。他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欺詐罪。控罪主要指他於2015年4月22日至5月11日,利用一共四份看來由其父母分別簽署的假文件-兩份一般授權書和兩份委托書-向財務公司申請按揭貸款250萬。

3.根據法庭前的證據,被告人只拿了父母的身分證副本,到律師樓簽署一些文件(相信是以上提及的那四份虛假文件),然後再到財務公司申請按揭貸款,當按揭批出後,財務公司透過另一間律師樓發放支票給被告人。過程相當順利,完全不用驚動被告人的父母。

4.案情透露案發時被告人與父母同住位於荃灣麗城花園的涉案單位,該單位自1996年開始便由其父母以聯名名義擁有。

5.2015年1月份,被告人認識了一位在金融公司工作的女子Yannes, 透過她認識其後與被告合謀犯案的男子Alson。他倆商討申請按揭事宜後,被告人便向Alson提供了父母的身分證副本, 之後就按照Alson的指示到過不同的律師樓和財務公司簽署多份他聲稱並不了解內容性質的文件。

6.在2015年4月22日,他到梁家樂律師行簽署多份文件,亦於5月11日,前往名叫「中投集團有限公司」的財務公司辦公室和何伯華律師行簽署多份文件。

7.其後按揭獲批,但財務公司扣除了手續費、利息和律師費等款項後,只發放給被告人$2,087,000。被告人把支票存入自己的銀行戶口,然後從戶口提取200萬現金,把當中$1,654,000給予Alson, 留下$433,000給自己。直至今天,被告人從未償還所騙得的二百多萬元之一分一毫。

8.被告人原先否認控罪,但在審訊當天改口認罪,並表示願意向警方提供協助把其他有份參與行騙的人繩之於法。法庭因此把案件押後幾星期,但到判刑當日,控方向法庭表示被告人所提供的資料沒有幫助。

9.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求情時,律師主要指出被告犯案時年紀尚輕,只得21歲,學歷不高,而學業成績也不理想,離開學校投身社會,也只能找點兼職工作。他曾經到酒店任職侍應,也會在夏天時當救生員,但收入不高。

10.今次犯案都是他遇人不淑,認識了在金融公司工作的Yannes, 透過她認識Alson。對方灌輸一些提供「搵快錢」的途徑給他,由於被告人想着不勞而獲,因此與對方一拍即合。

11.在拘留期間,被告人有機會靜思己過,對自己所做的事深感後悔,也明白到令父母非常傷心。而父母亦不辭勞苦每天到來探望他,家人也察覺他有所改變。被告人表示會在獄中進修,希望他日出來重新做人,找份正當職業,以誠實方法賺取金錢,好好照顧父母及家人。

12.辯方亦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來自被告人的爺爺、父母和一名社工。

13.在法庭前的證據,雖然法庭未能完全掌握本案的行騙計劃與及其操作模式,但一點可以肯定的就是參與其中的壞分子不只被告人和Alson兩人,明顯牽涉專業人士,但這只能交由警方繼續跟進。

14.被告人雖然所做不多,但明顯行騙計劃是相當成功。這顯示計劃事前經過精心部署,並透過專業人士(如律師)獲得虛假文件,輕易騙取二百多萬元的款項。情節上是屬於嚴重的。

15.若本案涉及違反誠信例如僱主對員工的信任,現行的判刑案例指出如涉款在100萬至300萬之間,判刑的考慮是3至5年。

16.本案是關於欺詐行為,某程度上騙徒需要博取對方的信任才能成功地騙取金錢,但無論如何,這也不屬於以上所述的違反誠信情況。本席在此提及純粹讓大家了解一下,在破壞誠信的案件,上訴庭對款額與刑期所給予的量刑指引。

17.看回本案,行騙的款額當然是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正如法庭剛才提及,雖然被告人看似輕易取得騙款,但本案在情節上而言是屬於嚴重的,有關的行騙計劃明顯涉及專業人士的參與。

18.雖說被告人所做不多,但他確實扮演重要的角色,沒有他提供其父母的身分證副本,相信騙徒的行騙計劃也很難得逞。

19.考慮過本案的案情,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的認罪並非適時,他是聆訊開始時才認罪,本席只給予他五份一的扣減。扣減後,量刑起點減為28個月。

20.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因此,最終的判刑是監禁28個月。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