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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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CC 187/2018[2019] HKCFI 7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87/2018

[2019] HKCFI 7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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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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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9年3月5日上午10時46分
出席人士: Ms Sabrina S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Pauline P L L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浩賢,源而銘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3] 至 [4]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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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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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裁定被告人兩項非禮罪和兩項強姦罪,罪名成立。

事主來自印尼,是被告人家傭,2017年12月10日才上工,主要負責照顧被告人的智障女兒,與被告人女兒同房,共睡一床。

第一控罪發生於2017年12月10日晚約十時半,事主與被告人女兒睡了,被告人進入房間,拉開事主的被舖,摸她頭、膊頭、左乳房、腰、臂部和大腿內側近陰部,初時在衣服外摸,後伸手入衣服內,事主驚醒,推開被告人,質問被告人做甚麼,被告人叫事主睡覺,並在她耳邊用英語說「我愛你」,然後離開。

第二控罪發生於2017年12月18日約晚上十時半,事主與被告人女兒已睡覺,被告人進入房間,拉開事主被舖,摸頭髮、膊頭、腰、大腿和陰部上方,初時在衣服外,後伸手入衣服內摸,事主推開被告人,並用腳撐,但不成功,事主質問被告人做甚麼,被告人叫事主睡覺,並在她耳邊用英語說「我愛你」,然後離開。

第三項強姦罪發生於2017年12月19日晚約十時半,事主如常被告人女兒在房內睡覺,被告人入房,拉事主到自己的房間,事主掙扎,但被告人推她到床上,被告人壓在事主上面,膝壓著她兩大腿,捉住她兩手,被告人除去事主的褲和自己的褲,把陽具插入事主陰道,抽插約一分鐘,此時有開門入屋聲,被告人拉事主回她的房間。被告人沒有用安全套,此次沒有射精。

第四項強姦罪發生於2017年12月20日下午約4時45分,事主在廚房工作,被告人入廚房,從後大力攬著事主腰部,事主掙扎想鬆脫,但不成功,被告人一手扯髮、一手攬腰,將事主的頭撳到洗碗盤,被告人拉低事主長褲和內褲到膝部,自己也除褲,用陽具插入事主陰道,事主反抗,但被告人很大力,而不成功,幾分鐘後,被告人將事主轉過身來,把她撳低至蹲下,被告人想將陽具放入她口中,事主反抗,隨後被告人拉她左手,射精在她手掌上。事主穿回褲,回到自己房間,換褲時把精液抹在內褲上,保存起來作證據。翌日一早約6時15分,事主離開被告人家,往印尼領事館,向職員投訴被強姦,領事館職員陪她報警。化驗結果顯示,被告人的精液在事主的內褲上。

事主作供完畢後,接受心理評估,臨床心理學家指,事主有嚴重創傷後遺症徵狀,變得易怒、焦躁和情緒低落,更曾自殺和自殘,她的身心和生活受嚴重影響,今次審訊更加重她的精神困擾。

被告人現年55歲,內地出生,已婚,有一女兒,受教育至初中,曾任廚師,他是家中經濟支柱,現在非常掛念女兒。

以本案而言,本席認為以下幾點是加刑理由:第一,被告人違反僱主應有的責任;第二,案發時,事主受暴力對待;第三,被告人沒有使用避孕套;第四,被告人在事主上工當日即侵犯她,其後個多星期重複侵犯;第五,事主身心受嚴重創傷。

本席認為這類罪行的量刑應具阻嚇作用,刑罰應清楚顯示社會大眾厭惡這類行為,也應適當反映事主所受的委屈。被告人是僱主,恃勢凌人,對事主肆意淫辱,行為卑劣。

本席已考慮他的背景和案情,現判刑如下:第一控罪,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判監兩年;第二控罪,以兩年為量刑起點,判監兩年;第三控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加刑因素後,調高至8年,判入獄8年;第四控罪,以6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加刑因素後,調高至8年,判入獄8年。

現再命令第一控罪刑期的其中1年,與第四控罪分期執行;第二控罪刑期的其中1年,與第四控罪分期執行;第三控罪刑期的其中1年,與第四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被告人共入獄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