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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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申請人是婚姻訴訟案件的呈請人,答辯人是她的前夫,已在2018年2月逝世。

Case No.CAMP 183/2018[2019] HKCA 30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5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83/2018

[2019] HKCA 3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8年第183號

(擬上訴的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0年第127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12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3月15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申請人是婚姻訴訟案件的呈請人,答辯人是她的前夫,已在2018年2月逝世。

2.呈請人申請法律援助被拒,她親自行事。

3.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 2A(5)(a) 條規則,認為可以不經聆訊,只基於呈請人提交的文件,裁定這申請。

背景

4.2012年3月30日,呈請人與答辯人達成附屬濟助協議,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遂就附屬濟助作出命令。

5.2013年6月7日,呈請人存檔傳票,申請更改附屬濟助。翁法官在2014年2月25日作出命令,將答辯人給女兒的贍養費,增至每月$2,800。

6.2014年7月9日,呈請人再次存檔傳票,申請更改附屬濟助,要求答辯人支付女兒一筆過$600,000贍養費,到外地留學。

7.2014年8月起,答辯人就沒有支付每月$2,800的贍養費。2016年7月5日,呈請人向他發出判決傳票。由於答辯人已遷居內地,呈請人送達判決傳票遇到不少困難,故此法庭把判決傳票的聆訊無限期押後。

8.2018年4月13日,呈請人更改附屬濟助的申請,在翁法官席前聆訊。鑒於2018年2月,有答辯人的親人去信法庭,附上答辯人的死亡證,翁法官便向呈請人展示死亡證,並且撤銷她更改附屬濟助的申請。

9.2018年4月24日,呈請人申請恢復無限期押後的判決傳票,法庭於是安排在2018年7月16日由翁法官處理。

10.2018年7月16日,在答辯人已身故的事實下,翁法官就撤銷了呈請人的判決傳票。

申請上訴許可

11.呈請人不服2018年7月16日的判決,要求准許向上訴法庭上訴。

12.2018年7月23日[1],她在區域法院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這傳票在2018年11月2日,在翁法官席前聆訊。翁法官在11月5日頒發判決書,拒絕上訴許可,理由是答辯人經已身故,呈請人不能夠對答辯人進行判決傳票的質詢 (examination) ,她亦不能交待任何可被法庭考慮的上訴許可理由。

13.呈請人在2018年11月12日,又在區域法院發出傳票,內容是:「申請就是呈請人的2018年7月23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這傳票在2018年11月19日被翁法官撤銷。

14.2018年11月30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發出傳票,申請逾期上訴許可,這便是本庭現要處理的申請。

15.申請人的傳票,連同附有的文件,共45頁。她在2018年12月3日,又存檔一份一頁的誓章,附上62頁文件。12月12日,她提交上訴文件冊,包含她早前提交的文件,共108頁。

16.申請人沒有另外提交陳詞。她的上訴理由,見於傳票的附頁,內容主要是講述答辯人過往迴避傳票的送達,導致她的申請被延遲審理,及表明她為何需要申請贍養費。

法律原則

17.適用的法律原則有這幾點。

18.第一,《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A) 條規則訂明,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必須在原審法官作出上訴許可決定之日起計14天內提出。

19.第二,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一般而言會考慮下列因素:(1)  逾期的長短;(2)  逾期的理由;(3)  上訴理據的強弱;和 (4)  對與訟另一方的影響。

20.第三,《區域法院條例》 (第 336 章) 第63A(2) 條規定,法庭除非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1.第四,呈請人與答辯人的婚姻訴訟,已因答辯人的去世而中止,成文法沒有賦予法庭權力,在這情況下在婚姻訴訟向答辯人的遺產承辦人作出命令 (Coleman v Coleman [1920] P 71; Brydges v Brydges and Wood [1909] P 187;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9, vol 1, para 15/7/20) 。

討論及裁決

22.翁法官在2018年11月5日拒絕上訴許可,按照《區域法院規則》 第58號命令第2(4A) 條規則,呈請人倘若向上訴法庭作進一步申請上訴許可,必須在14天內提出,即是2018年11月19日或之前[2]

23.申請人逾期的日子,比期限遲了11天,並不算太長,不過她沒有解釋逾期的理由。

24.最重要的是呈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毫無任何勝算。翁法官因答辯人去世撤銷呈請人在婚姻訴訟傳檔的判決傳票,無疑是正確的,因為呈請人與答辯人的婚姻訴訟,已因答辯人去世而中止。呈請人不能夠對已亡的答辯人進行判決傳票的質詢,法庭也沒有權力向答辯人的遺產承辦人作出命令,繼續進行判決傳票的程序,是毫無意義的。

25.呈請人提交的文件,也沒有顯示原審法官的判決有任何錯誤。

26.無論呈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是否逾期提出,法庭都不會批准,因為擬提出的上訴,根本沒有成功機會。呈請人應徵詢法律意見,探討可否循《財產繼承 (供養遺屬及受養人) 條例》(第481章) 另行申請,要求從答辯人的遺產提供經濟給養。

27.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准許呈請人逾期申請上訴許可。

28.本庭並且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 2A(8) 條規則作出命令,規定呈請人不得按照第2A(7) 條規則,要求法庭舉行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

29.本庭就這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關淑馨)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已故



[1] 法庭接收該傳票的日期是2018年7月27日

[2] 申請人在2018年11月12日發出的傳票,是重複之前的申請,雖然這傳票在11月19日被撤銷,計算上訴許可申請的期限,應以11月5日的判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