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ip Credit Ltd v. Tang Che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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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2018年8月24日,原告人根據按揭契約,因被告人未能清還欠款獲法庭頒令,可取得元朗教育路38號豐興樓4 字樓F 室的管有權。

Case No.HCMP 311/2017[2019] HKCFI 74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311/2017

[2019] HKCFI 7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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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HONIP CREDIT LIMITED  
被告人 TANG CHE CHEUNG  
申請人 鄭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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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定國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9年3月14日
判決書日期: 2019年3月20日

決書

1.在2018年8月24日,原告人根據按揭契約,因被告人未能清還欠款獲法庭頒令,可取得元朗教育路38號豐興樓4 字樓F 室的管有權。

2.在2019年1月21日,執達主任發出“給佔用人遷出通知書”。

3.在2019年1月25日,申請人鄭增雄先生提出傳票申請,反對原告人執行收樓令。

4.在2019年1月30日,聆案官拒絕申請人的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判決,因而提出本上訴。

5.申請人原先要求法庭暫緩執行收樓令3個月,原因是他是該物業的租客,他不希望遷出,而他的一位朋友已答應買下該物業並繼續租給他,但原告人拒絕,故此他希望爭取多一點時間與原告人相討。在法律上,原告人有權決定何時及在甚麼條件下出售該物業。

6.無論如何,在上訴聆訊時,申請人改變立場,表示願意遷出該物業,但他提出以下要求,首先,他認為應獲得賠償約港幣50 萬元的裝修費。但在法律上,原告人沒有責任承擔這些費用,申請人追討的對象應是被告人。

7.其次,申請人要求給予他1個半月的時間遷出該物業,因他需時另覓地方租用及安排搬遷私人物品。原告人律師表示最多可考慮給予申請人1個月的時間,他強調申請人十分晚才介入本訴訟,延誤了原告人執行收樓令。

8.雙方的差距只是兩週的時間。既然申請人已答應遷出,給予他1個半月時間作相關安排並非不合理。再者,給予他額外兩星期亦看不出會對原告人帶來甚麼實際的損害。

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雖然決定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但同時行使酌情權,暫緩收樓令至本判決書起計1個半月。

10.原告人律師申請訟費。雖然上訴人的上訴失敗,但成功爭取暫緩執行收樓令。本席決定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林定國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由陳錦全,黎永康律師事務所的莊善慶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