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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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8年7月22日晚上,警員在土瓜灣木廠街行人路上截停被告人。當警員向被告人表露身分時,被告人企圖逃走,但經過一輪糾纏後終被制伏。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18/2018[2019] HKDC 3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18/2018

[2019] HKDC3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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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岑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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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俊堯
日期: 2019年3月1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鄧芷琳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詹俊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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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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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撮要

2.2018年7月22日晚上,警員在土瓜灣木廠街行人路上截停被告人。當警員向被告人表露身分時,被告人企圖逃走,但經過一輪糾纏後終被制伏。

3.搜查下,警員在被告人的內褲褲頭下發現一個膠袋,內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22克可卡因的23.6克固體,估計巿值為港幣27,919元。警員其後亦發現被告人管有現金港幣40,620.5元及兩部流動電話。

4.被捕後,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涉案可卡因供他自用。而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聲稱在被捕前約5分鐘以港幣9,000元購得可卡因來自用。他指出,自己是地盤工人,月入港幣30,000至40,000元,已吸食可卡因一年半左右,每次吸食2至3克。

減刑陳詞

5.被告人現年26歲,未婚,案發時任職地盤工人。他過往曾有1次刑事紀錄,同為「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4年監禁。

6.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犯案的原因,只是為了賺取金錢,以照顧年老、患病的家人,而現在他已清楚明白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

7.另外,詹大律師亦公正地明言,除了坦白認罪一點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辯方只求法庭在考慮所有因素後能對被告人予以輕判。

8.最後,詹大律師亦呈上了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深感悔疚,並承諾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懇求法庭能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

9.法庭曾多番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參與販毒的人,即使年輕,亦必遭嚴懲,並會被判處長期監禁。

10.就販運可卡因,上訴法庭已訂立清晰的量刑指引[1]。根據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量刑基準應為5至8年監禁。

11.本案涉及22克可卡因。在考慮了上述指引後,本席採納5年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2.被告人過往已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的紀錄,而且是在該案獲釋後短短數年內再次干犯本案。綜觀所有因素,特別是被告人的年紀及背景,本席決定不會因此而將刑期調整,但亦藉此機會提醒被告人,假若他再干犯有關罪行,法庭將會毫不猶豫視他為慣犯並因而將量刑調高。

13.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3年10個月。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3年10個月監禁。

  ( 何俊堯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見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及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