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050/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October 2018 before 翁喬奇.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Nullity of Marriage – Wilful Refusal to Consummate – Burden of Proof – Medical Evidence – Costs – Petition Dismissed – Petitioner to pay Respondent's costs
Legal issues: Burden of proof in nullity petitions · Wilful refusal to consummate
Outcome: Petition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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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6050 / 2018 [2018] HKFC 19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6050 宗
----------------------- 判 案 書 ----------------------- 前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 2.這是男方的呈請審訊,要求法庭頒令他與女方的婚姻無效,所依賴的事實基礎為女方故意拒絕圓房以致未能完婚,同時要求女方支付本訟案的訟費。 3.本案之女方為國內公民,經本席向她了解,她能聆聽及明白廣東話語言,但只能以普通話作供及回答問題。本席向代表男方的溫律師查問是否能明白普通話,溫律師回覆她和男方均可以,本席亦向雙方說明本席能聆聽及明白普通話,因此審訊以廣東話進行,女方則以普通話作供。 背景 4.雙方於11/11/2016在香港註冊結婚。 5.男方現年27歲,女方現年20歲。 相關的法例條文 6.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IV部第20 (2) 條 :
男方的案情 7.男方在他的呈請書第 (8) 段內所依賴之事實詳細資料如下 :
2/10/2018的聆訊 8.女方沒有存檔任何抗辯書,法庭檔案內可見女方曾經簽署一份送達認收書(表格4),表示不抗辯男方的呈請,同時檔案內有一份「協議傳票」,當中涉及男方須向女方支付人民幣20,000的整筆款項,這兩份文件的日期均為 23/5/2018。 9.於2/10/2018審訊當日,女方向法庭提出,在她簽署送達認收書(表格4)及「協議傳票」的時候或繼後任何時間,均沒有收到本案的呈請書,在簽署當天那份送達認收書(表格4)是空白的,當時她獲告知簽名而已,代表男方的溫律師反對這說法。 10.確保雙方之權利及公正,本席押後審訊至25/10/2018,指令溫律師即時給予女方本案之一切文件,包括呈請書,同時給予女方另一份送達認收書(表格4),指令女方在閱讀所有文件後,須在7天內再存檔填妥新的一份送達認收書(表格4)。 11.於12/10/2018,家事法庭登記處收到女方新的另一份送達認收書(表格4),當中女方表示不抗辯。 女方的案情 12.基於女方的不抗辯立場,她沒有交待任何案情。但在25/10/2018的審訊作供期間,出示一份由國內惠州市中心人民醫院發 出的疾病証明書,診查日期及此証明書日期均為 28/7/2017,當中指女方的診斷結果為抑鬱狀態,治療意見為女方有性交恐懼,建議夫妻共同做心理治療。 審議點 13.本案之審議點在於男方是否能夠成功舉證他的案情,並在附合相關法例條文下,令法庭可宣告倆人在11/11/2016註冊的婚姻無效。 14.家事法庭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無異,在沒有法例條文豁免或另作別說情況下,提出訴訟的一方兼負舉證責任,而相關之舉證標準為相對可能性的情況下 (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其案情或指控屬真實。 15.針對本案而言,法例附例下的婚姻無效呈請書文稿,載有特別註明呈請人一方並非與答辯人一方共謀 (collusion)而提出或進行起訴。因此,本席相信提出婚姻無效呈請的一方,他/她兼負絕對的舉證責任 (strict proof) 是不容置疑的。然而,作為答辯人一方不提出任何案情,不反對呈請,或是作出相應配合呈請人的案情,均不會改變呈請人須絕對舉證自己案情的法定責任,或是因此而法庭無須作出合適的調查。 證據分析 16.首先,男方在他的呈請書第8段的內容,完全沒有交待女方如何故意拒絕圓房,單以覆述相關法例條文的語句並不足夠,否則每宗同類案件均可以借用「故意拒絕圓房」一詞草卒了事,這絕不會是法例的要求。 17.儘管在呈請書內沒有任何詳盡交待,本席邀請代表男方的溫律師在主問證供階段,嘗試交待男方指女方故意拒絕圓房的詳情。 18.男方作供說每當他提出圓房要求的時候,女方均以行為示意拒絕圓房,並沒有說任何原因,男方被本席追問女方是如何示意拒絕圓房, 是否用手把他推開或用其他動作,男方才說女方把他推開。本席向男方查問多次,他有沒有向女方了解拒絕圓房的原因,男方回覆本席說「沒有」,但男方亦沒有交待為何他不向女方了解原因。 19.在溫律師主問證供下,男方首次說出有一次女方的解釋是適逢月事來潮,其後女方亦返回國內。大約在2017年9月女方再次來香港,這次在港期間,男方曾經有兩次要求與她發生性關係,但女方依然拒絕他的要求。在拒絕第一次要求時,女方說對圓房有恐懼感,在拒絕第二次要求時,女方則沒有說任何理由。男方承認他是知道女方在國內就恐懼圓房一事有求醫診治,但他不知道結果如何。 20.女方作供說她確實曾經有一次告訴男方,拒絕圓房的原因是月經來潮,但女方強調她不止一次向男方說,她自己是恐懼圓房及在國內有求醫診治,女方同意沒有向男方出示惠州市中心人民醫院發出的疾病証明書。 21.最後,女方說她沒有金錢支付男方要求的訟費。 22.男方的呈請書內容完全沒有交待女方是如何故意拒絕圓房,只在庭上作供時交待細節。當他被法庭查問時,才說出女方曾經以月經來潮及恐懼圓房等之原因拒絕他的性交要求,本席認為男方不誠實,他在得到律師意見及協助處理這次的呈請書,相信他清楚明白,倘若在呈請書內全面交待女方在他要求圓房時,曾經對他說月經來潮及有恐懼圓房之原因,極有可能他得不到法庭給予審訊指示 (directions for trial)。再者,本席亦相信他明白得到,縱使女方確實沒有解釋拒絕圓房的原因,作為丈夫的他不主動去查問或了解妻子拒絕圓房的原因,不論是出於關心妻子或是滿足自己的性慾所需,均屬匪夷所思的情況。如是者,男方的呈請書內便看不到絲毫交待女方是如何故意拒絕他的圓房要求,只是被法庭在審訊中追問下才道出真相。 23.女方出示的疾病証明書,日期是28/7/2017,完全吻合男方說他在2017年9月時獲女方告知對圓房有恐懼。但關鍵問題在於男方是否在2017年9月才第一次獲女方告知拒絕圓房的原因,或是早前女方經已對他說了這個原因,只是他不接受而視作為女方故意拒絕圓房。 24.針對雙方供詞的內容,以相對可能性(on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的標準衡量,本席認為女方的證供比較可信,即是說她經已不止一次告訴男方自己有恐懼圓房的問題。一般而言,任何人如 果感覺自己身體或精神上出現了問題,必然會求醫問診。本案女方被確診有性交恐懼,這症狀絕不會通過一般的體檢可以發現,基於這並非一般性的症狀,患者只會在確實發生徵狀後才會尋求診治。如是者,本席相信女方必然是在2017年7月獲得醫學上確診前的一段時間,經己察覺自己的問題所在。然而,女方說她不止一次向男方說她有恐懼圓房的問題,本席相信屬真實,並相信發生在倆人11/11/2016註冊結婚後及28/7/2017期間,每當男方提出性交要求的時候她給予男方這個原因,本席於此作出這項事實的裁斷。 裁斷 25.在這事實裁斷下,即女方未能與男方圓婚是基於她的病況,亦曾經一次是適逢月經來潮,本席認為不構成女方故意拒絕圓房。 26.因此,男方未能附合 《婚姻訴訟條例》 第IV部第20 (2)(b) 條的要求,令本席可頒發宣告婚姻無效。 27.男方的呈請予以撤銷,並須向女方支付訟費。 命令 28.本席現頒令如下 :
29.此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判案書日期起計14天內提出申請,否則成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由溫彩霞律師事務所溫彩霞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