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162/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翁喬奇.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Leave to appeal – Custody and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Delay in appeal – No costs orders – Applications dismissed.

Legal issues: Husband's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2018 order · Wife's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2018 order · Husband's late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2017 order

Outcome: All applications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12162/2015[2019] HKFC 2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翁喬奇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2162 / 2015

[2019] HKFC 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 年第 12162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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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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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翁喬奇內庭處理
答辯人上訴許可申請日期: 2018年9月10日
答辯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日期: 2018年9月26日
呈請人上訴許可申請日期: 2018年 9月14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上訴許可/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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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早於7/9/2017,本席頒下書面裁斷[1] ,撤銷男方發出的兩份傳票申請,分别要求向社會福利署索取自2008年起,他們跟進女方家暴行為的記錄,及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限制女方在婚姻訴訟期間,出售婚姻財產 (簡稱 “2017裁斷”)。

3.就子女方面,本席於31/8/2018頒下書面裁斷[2] ,男方及女方共同擁有家庭幼女兒的管養權,女方獲得照顧及管束權,男方獲得每週3小時的第三者在場的非留宿探視權 (簡稱 “2018裁斷”)。

4.基於本案之爭訟糾纏多年,一向以來雙方均無法律代表協助處理,呈堂之傳票申請及文件資料頗多及䌓亂。因此,在可行及須要的情況下,本席在此判決理由書內,將以法庭之文件编號 (folio number) 作識别。

男方的申請

5.於10/9/2018,男方針對 “2018裁斷”,提出上訴許可,並存檔他的「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 (folio 97) 。他在12/9/2018存檔誓章 (folio 98),確認經已於10/9/2018把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以電子版通過電子郵件及 whatsapp 發送給予女方。

6.於26/9/2018,男方針對 “2017裁斷”,提出逾期上訴許可,亦存檔他的「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folio 107)。他在3/10/2018

存檔誓章 (folio 109) ,確認經已在26/9/2018把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的傳票、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以親手面交形式送達給予女方。

女方的申請

7.於14/9/2018,女方只針對 “2018裁斷” 中的共同管養權部份,提出上訴許可,並存檔她的「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 (folio 103)。女方在19/9/2018存檔誓章 (folio 105),確認經已於14/9/2018把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述書,以親手面交形式送達給予男方,亦以whatsapp 發送給予男方。

8.此外,女方在26/9/2018存檔一份誓章 (folio 108),夾附了一份陳述書/陳詞大綱,反對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9.於11/10/2018,女方存檔另一份誓章 (folio 110),夾附了一份陳述書/陳詞大綱,反對男方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適用的法律原則

10.申請上訴許可的法例條文,列載於《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A條,原文覆述 :-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 、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1.扼要而言,法庭須要考慮的標準是上訴是否有合理的勝訴機會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或是否存在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而須要給予上訴許可。

12.法庭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已有清晰界定。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逾期上訴。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的因素為 :

(a) 延遲的時間多少;

(b) 延遲的理由;

(c)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上訴的成功機會; 及

(d) 倘若給予延期上訴,可能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平。

(見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8年第1册第59號命令第4條 (59/4/9) 及案例Menno Leendert Vos v. Global Fair Industrial Limited & Ors, HCMP No.796/2010, 上訴法庭判案書第16段)。

討論

(a) “2018裁斷

13.本席首先處理男方針對 “2018裁斷” 之上訴許可。

14.男方提出4項上訴理由 :

- 指本席只片面强調維持現狀,無視現狀之探視模式對女兒身心造成的傷害,及品行方面的偏差造成的原因;

- 指本席無視女方的精神疾患及家暴記錄,對女兒可能造成的生命威䝱;

- 不滿本席只批出每週3小時的探視時間,並須第三者在埸;

- 不滿本席不採納早前幾位社工建議,即時頒布特別日子和長假期的額外探視安排。

15.本席在31/8/2018之判案書第54段經已清楚說明,同時亦參閱了香港及英國相關之案例[3] ,因應本案之真實情況而言,維持現狀是十分重要。於判案書第56段亦經已清楚說明,女方擔任幼女兒之照顧者的角色,相比男方及他的女性朋友及/或外籍家務傭工更加合適的原因。

16.男方的另一項理由,指法庭無視女方的精神疾患及家暴記錄。本席認為這是他意圖抹黑女方之說而已,正如女方所述及本席亦同意,男方在早前的兩宗離婚案件[4] ,均沒有要求幼女兒之照顧及管束權,這足以證明男方認同女方不會對女兒構成危險或生命威䝱。因此,法庭不會對一些意圖抹黑對方的言詞及/或假設推想作出調查。事實上,男方亦未能出示任何實質證據,幼女兒多年來在女方的照顧及管束下受到傷害。儘管男方的意圖如何,在欠缺實質證據支持下,男方說女方對幼女兒構成危險,只是他一廂情願下的假想。

17.男方不滿本席只批出每週3小時的探視時間,亦不滿法庭沒有即時頒布特别日子的額外探視安排,這是針對法庭在酌情權上的行使而並非法律觀點之落差。家事法庭在處理子女之種種安排上,包括但不限於探視方面,均可按照每個個案的情況來決定探視的次數、時間、模式等等。本席在決定給予男方每週3小時的探視時間,並須第三者在埸,及不即時頒布特别日子的探視安排,經已充份考慮了整體情況及一切相關的客觀事實,並以女兒之最佳利益作為首要的考慮,並無不妥之處。

18.綜合以上的理由,本席看不到男方的上訴,存在有合理的勝訴機會。

19.本席拒絕給予男方上訴許可。

20.本席現處理女方針對 “2018裁斷” ,涉及共同管養權方面的上訴許可。

21.女方指本席只考慮社福主任社工之建議,未見考慮早前的社工在2/3/2016之報告內第14段的建議,並指社工是基於他的個人願景,一廂情願及與事實相違背,共同管養權不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她指共同管養權與單一管養權的法律原則有爭議,於陳述書/陳詞大綱亦援引了 ML v. YJ 案例作支持,女方要求單一管養權。

22.本席在31/8/2018 判案書第52段,已清楚說明不考慮兩年多前社工之報告的原因,在此不再重覆。本席在判案書第70段,亦全面考慮了社福主任社工的報告及證供,經重複檢視判案書及女方的陳述後,不同意她指社工的建議屬他的個人願景,或是一廂情願下作出的建議。反之,本席完全信納社工的專業及經驗。

23.對於共同管養權的可行性,社工經多月的調查及跟進本個案後,直言不諱地指出他看不到任何原因,共同管養權不可行,本席認為女方不能以她個人的願景凌駕女兒的最佳利益,推翻社工這方面的建議。

24.本席拒絕給予女方上訴許可。

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

25.本席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男方及女方上訴許可。

(b) “2017裁斷

26.本席現處理男方在26/9/2018 ,針對 “2017裁斷” 而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7.本席在 “2017裁斷” 撤銷男方兩項訴求[5] ,分別為他申請社署方面交出女方自2008年起之家暴行為記錄,及要求頒布禁制令限制女方

出售婚姻財產,分别位於屯門疊茵庭及天水圍天盛苑的兩個物業單位。

28.“2017裁斷”的日期是7/9/2017,相距男方的傳票日期 26/9/2018,大約是12個月的時間,是一段頗長的𨒂遲。

29.男方聲稱𨒂遲的理由,是他不知道有權在期限內上訴,也無人告訴他這項權利。另一項理由是他誤以為婚姻財產的界定和分割,會在子女管養權有正式判決後才進入聆訊,對於非正審判決不必即時提出上訴。

30.男方的兩項𨒂遲理由均不被接納。首先,本席不相信男方不知道上訴的權利,這 “理由” 强差人意,屬狡辯之說而已。男方提出的另一項理由,則顯示他憑籍禁制令的申請,試圖推翻早前在雙方同意下,並經律師辦理及經已完成的物業轉讓交易,現借助附屬濟助一般會在子女事宜後才處理的流程,掩飾為𨒂遲了申請上訴許可的借口。

31.對於他上訴的成功機會,本席小心考慮他的陳述書/陳詞大綱的內容,並重複檢視7/9/2017判案書的內容,本席相信不存在合理的勝訴機會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32.最後,倘若給予男方延期上訴,本席認為會對女方構成不公平,畢竟這婚姻訴訟已糾纏了多年,期間先後經歷三宗案件,分別為FCJA 2461/2013、FCMC 11206/2014 及 FCMP 10/2015。

33.綜合以上的理由,本席拒絕給予男方針對 “2017裁斷” 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34.同樣,本席亦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給予男方逾期上訴許可。

訟費

35.雙方均自行處理各自的上訴許可申請,事件主要涉及家庭子女的安排,各自的申請均敗北,本席相信最公平及合理之做法是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任何保留待決的訟費。

36.對於男方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同樣不作訟費命令。

37.此訟費命令是一項暫准命令,如在本判案書日起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將轉為絕對命令。

命令

38.現本席頒令如下:

(1) 男方2018年9月10日的傳票申請上訴許可被撤銷;

(2) 男方2018年9月26日的傳票申請逾期上訴許可被撤銷;

(3) 女方2018年9月14日的傳票申請上訴許可被撤銷;

(4) 無訟費命令,包括任何保留待決的訟費。

  (翁喬奇)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處理。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處理。


[1] 見 7/9/2017判案書

[2] 見31/8/2018判案書

[3] 見判案書第54及55段

[4] 見FCJA 2461/2013 及 FCMC 11206/2014

[5] 見7/9/2017 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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