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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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陳琳於是次聆訊中一共面對十三項控罪,分別是一項“盜竊”罪(第一控罪)及一項“欺詐”罪(第十一項控罪)以及十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控罪。被告人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15/2018[2019] HKDC 8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Ja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15/2018

[2019] HKDC 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5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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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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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19年1月7日
出席人士: 陳慶文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穎珊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盜竊罪(Theft)
[2] 至 [10] 及 [12] 至 [13]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11]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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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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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陳琳於是次聆訊中一共面對十三項控罪,分別是一項“盜竊”罪(第一控罪)及一項“欺詐”罪(第十一項控罪)以及十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控罪。被告人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被告人於2015年6月某日在工作的餐廳拾得一張信用卡,並在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8月7號期間使用該張信用卡在不同的店鋪消費及繳付服務費用,總共涉及的金額是$9,229.50。

3.於2015年8月10日,當卡主發覺自己的信用卡顯示多項未經授權的交易之後,才發現遺失了信用卡,於是報案。

4.警方人員在2016年5月5日正式將被告人拘捕。在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盜竊及使用上述信用卡。

討論

5.被告人當時是身為該快餐店的工作人員,而乘機盜得客人遺下的信用卡。根據上訴庭的意見,這不算是違反誠信,只是瀆職。本案最嚴重的案情的是被告人拾得信用卡之後,分別有十二次在一個多月之內重複使用該卡。本席留意到,被告人使用該等信用卡的消費只是個人物品,例如化粧品、服飾,最貴的是第四項控罪所涉及的一台相機,當中並無特別名貴之物。本案很明顯,被告人在貪心之餘,在類似的案件中不是最嚴重的。

6.就使用盜來的信用卡,上訴庭亦有清楚的量刑指引,於林思聰(譯音)Stephen([2013] 5 HKLRD 242)案中,上訴庭指出,涉及不誠實使用偷來的信用卡的罪行,合理的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

7.本案並不涉及特別令案件嚴重的案件,例如涉及集團式經營。但本案最嚴重之處,是被告人一再干犯使用該盜來的信用卡,在不同的地方消費。考慮過量刑之後,本席認為第二至十三項控罪應該不予以區分,雖然第十一項控罪涉及的是欺詐,其實案情都是使用一張盜來的信用卡在商鋪消費,所以就第二至第十三項控罪每條控罪本席會採納36個月監禁,但由於被告人一再干犯,本席認為這令案情更為嚴重,所以將量刑起點調高至39個月。

8.至於第一條控罪的盜竊,本席認為這是普遍人所說的機會主義犯案,所以本席決定用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求情理由

9.被告人今年30歲,案發之時只有28歲,在此之前未曾干犯任何刑事控罪。正常來說,法庭在判處一個沒有前科的人會特別寬鬆,但此案涉及的是不誠實行為,而第一項控罪涉及的亦是被告人瀆職,那就是說,她在被僱主僱用期間犯法,被告人的行為會令其僱主的名譽受損,亦間接會影響其他顧客到該店鋪消費的意欲。要是被告人有案底的話,僱主未必會僱用被告人,被告人亦沒有任何可以犯法的機會,將客人遺下的信用卡收起自用,所以被告人沒有案底這點在是次案情中並非有效之減刑因素,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人其他背景,認為當中並無特別理由令本席可以再酌情減刑。

10.辯方律師提出,被告人願意就令其他商鋪所受的損失作出賠償,而根據上訴庭一貫的判例,要是被告人能作出賠償的話,這是減刑的因素,所以這一點本席會酌情在量刑之後減刑。本席在此下令被告人向花旗銀行賠償港幣9,229.50元,有關款項由擔保金扣除。

11.考慮過總體因素之後,本席就第一項控罪的6個月監禁下調,因其認罪而下調4個月。就第二至十三控罪,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39個月,因其認罪而下調至26個月。

12.本席再考慮到總量刑原則之下,認為雖然案件被告人所涉及的控罪覆蓋了多於一個月的時間,但其實從同一事件而衍生;再考慮到被告人使用該等信用卡的消費只是花在個人衣服、化粧品等等物件,而涉及的數額亦非極高,所以本席下令,就第一項控罪的4個月監禁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第二至十三項控罪亦以同期執行,總刑期應該是26個月。但由於被告人同意將受害人所受的損失予以賠償,本席再酌情減刑兩個月。是次控罪的總刑期,合為24個月監禁。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