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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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方浩天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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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9/2018 [2019] HKDC 1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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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之被告人方浩天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於2018年6月1日被告人當時正在一輛停泊在九龍啟德沐翠街近朗晴商場的私家車內,為剛巡經該地的警員目睹把手上一張白色紙巾放在身後,遂要求其落車。警員在白色紙巾包裹中找到兩個可再封膠袋。警員懷疑袋內的是危險藥物,於是警誡被告人。但當警員開始唸出警誡詞時,被告人即企圖逃去。最後警方人員追截之下將其制服。 3.除了在司機位上的兩包毒品之外,事後警方人員更找到三袋危險藥物在司機及前排座位之儲物空間內找到總共四十三袋危險藥物。 4.事後確認警方人員總共搜獲四十八小袋內藏可卡因的危險藥物,其總重量為9.40克固體,內含5.33克可卡因。警方人員更在車內撿獲了現金24,150元、少量人民幣、一部智能手機及一部平板電腦。 5.是次涉及之可卡因其街價為港幣11,880元。被告人承認管有該等可卡因作為非法用途。 6.就販運可卡因的罪行,上訴庭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控辯雙方都同意,恒之有效的判例是劉德明一案,是次涉及的毒品屬於10克以下的範疇,可判監禁2至5年。5.33克可卡因應處的量刑起點為三年零六個月,辯方對此亦無任何異議。本席亦在本案中找不出任何理據可以偏離上述判例所訂下的指引。 被告之背景 7.根據控方提供的資料以及辯方的陳情,本席得知被告人在中四的時候因為學業成績不佳而輟學。他干犯本案時只有20歲,在之前並無涉及任何刑事罪行。他從事飲食行業,月入約為16,000元。被告人所以干犯控罪,是因為其祖父患上重病,家裡的經濟負擔加重,所以鋌而走險。本席雖然對被告人家庭背景十分同情;尤其是被告人的母親在與夫離婚後獨力養大三名子女、被告人的祖父亦因健康問題得長期住院及其母親的工作收入亦僅供糊口種種事實。 8.但上述情況其實並非有效之求情因素,因為上訴庭的量刑指引主要是基於警愓性及震懾性的原則,也就是說希望以重刑對社會大眾傳出一個清楚之訊息,此等行為,法庭及社會皆不會容忍,以企圖阻嚇被告人本人或其他人干犯有關之控罪。 9.本案唯一有效之求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所以按照上訴庭的指引,本席現在將42個月監禁下調至28個月,並得立時執行,本席一再考慮過被告人代表律師的陳情及被告人的背景,認為當中並無特別理據可令本席特別酌情寬大處理,所以就是次控罪被告人得入獄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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