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對 馮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5671/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March 201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maintenance – child support – costs – bankruptcy – Cap 192 s.7 – LKW v DD – White v White – Petitioner bankrupt – Wife unemployed – Child maintenance awarded $1600/month – Symbolic spousal maintenance –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Spousal Maintenance · Child Maintenance · Costs
Outcome: Symbolic maintenance for wife; Child maintenance awarded; No costs order.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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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5671/2014 [2019]HKFC5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15671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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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背景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為“男方”,答辯人為“女方”。在1999年,訴訟雙方於香港結婚。男方現年41歲,女方現年43歲。在2005年,女方單程證來港。在2007年,男方與另一名女子發生婚外情,在2007年10月誕下一名兒子。在2009年9月,訴訟雙方分居。在2009年12月,男方與該女子再誕下一名兒子。在2010年4月,女方誕下一名兒子(在下文稱“兒子”)。在2011年10月,男方與上文所述的女子誕下一名女兒。在2012年,女方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2.在2014年,男方以兩年分居提出離婚呈請。按當時之呈請書,訴訟雙方在婚姻期間並沒有誕下任何家庭子女。在2016年6月,經DNA測試驗證後,男方接受兒子為他親生。在2016年8月25日,經雙方同意,本席頒令將兒子的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權。 3.在2017年5月5日,應男方之父親(“第一介入人”)及一名妹妹(“第二介入人”)之申請,法庭頒令將他們加入本訴訟,成為第一介入人及第二介入人,又頒令針對位於石龍鎮一個住宅單位(“濱江中路”)的實益權益這初步議題,進行審訊,並指示訴訟各方將狀書、文件清單、證人供詞等文件存檔和送達。在2018年1月15日,經女方、男方、第一介入人和第二介入人同意,法庭發出聲明,濱江中路的實益權益屬男方及第二介入人,各佔一半擁有權,並中止第三方權益初步議題法律程序。 4.在2018年1月12日,男方存檔破產呈請書。在2018年2月21日,應男方申請,法庭許可男方修改呈請書加入兒子為家庭子女。在2018年2月27日,原訟法庭頒下男方之破產令,在2018年8月22日,法庭將附屬濟助審訊排期在2019年2月19日舉行。在2019年2月14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女方的要求 5.男方破產。女方無業,與兒子正接受綜援。女方對男方有以下的要求︰
男方的建議 6.男方認為女方可自力更生,但接受有責任供養兒。男方說,因能力有限,所以只能勉強付每月$1,600元作為兒子之贍養費。 法律原則 7.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8.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譯本)第56至80段。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 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分配原則。終審法院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了五個步驟︰-
9.此外,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第74段指出︰-
本席的看法 10.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要爭論為︰ -
男方的資產、謀生能力 11.男方和其妹妹(第二介入人)聯名持有濱江中路。女方說,男方和第二介入人初時聲稱他們只是信託人,濱江中路之實益權益擁有人是其父親(第一介入人),最又同意男方和第一介入人是各佔一半之實益權益擁有人,可見男方蓄意隱瞞其資產。又在男方之《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中,男方填報6位債權人,其中有4位是男方之親友。女方質疑,男方虛報欠債,自制破產,目的也不外是剝奪女方和兒子要求攤分濱江中路的機會。此外女方說,男方說月入只有¥8,000元並不合理。女方說,男方從事電腦工作多年,有關的工作不論在香港或國內都吃香,收入應不止此數。女方又說,男方所提出的收入證明,只是一封公司信,並不足信。女方說,以男方的工作經驗,在香港或國內實在不難找到一份高於$30,000元的工作。 12.本席認為,男方欠債、破產,是不容爭議的事實。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並無資產。在男方的謀生能力方面,本席有以下的看法。男方在內地高中畢業,在1994年移民香港,在地盤工作,在1997年返回國內工作,為化工顏料銷售員,月入¥3,000元,做了三年多,在2000年離職,接着跟朋友學做電腦,在2001年至2005年,替一間稱為怡和的公司工作,初時月入¥3,500元,至離職時月入¥5,000元。女方提交了一份營業執照到來,可見男方及其家人在約2004年時,以個體戶家庭經營形式,經營電腦業務。在2006年,男方在惠州一間科技公司為網絡工程人員,入職時月入¥7,500元,至2008年11月離職時月入¥8,000元。男方說,該公司是一間使用全球定位系統監控汽車及管理汽車服務公司,但近年由於市場競爭激烈,產品及服務不合時宜,公司裁員。於2018年11月,他亦離開公司。由2018年12月開始,男方在惠州一間臘味廠當機械及網絡維修員,月薪為¥8,500元,折合約為$10,000元。男方患有肝炎、心律不正常及睡眠窒息症,晚上需要依賴呼吸機幫助在睡眠期間呼吸,醫生建議他要多加休息,作息要定時,不能做太粗重及捱夜的工作。臘味廠的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早上九點到下午六點,中午有兩個小時吃飯及午休,工作時間正常,工作量也不是太大,符合男方的身體健康狀況。男方說,因為他的身體健康狀況,故此他一直在國內工作,避免在香港工作所要承受的長工時、緊張節奏及壓力。同時,由於男方在國內出生及接受中學教育,英文基礎及程度較差,因此他在香港要找合適電腦相關工作是有很大的困難。雖然女方說,男方可找到每月$30,000元之工作,但經考慮他多年來的工作經驗、學歷、身體健康狀況,再加上他並沒有受過電腦科技的職業訓練,本席接受男方月入為$10,000元之說法。 13.就由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在男方銀行戶口月結單中可見的一些收入和支出的交易,女方對男方作出了盤問,男方也作出了解釋。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解釋。 男方的需要 14.男方與其父母及三名非婚生子女一起同住一個三百餘平方呎的公屋單位。男方的父母68歲,退休多年。三名非婚生子女為11歲、9歲及7歲,現在分別就讀小學六年級、四年級及二年級。男方為家庭中之唯一經濟支柱,生活頗為拮据。 15.按男方2018年3月14日的表格E,男方開支如下︰
16.女方說,男方同住之父母應攤分一般開支中之租金、公共設施雜費,又不同意男方付其父母每月$2,000元。本席認為,男方工作須依賴其父母照顧三名年幼之非婚生子女,所以男方不須其父母攤分租金,公共設施雜費,又付其父母每月$2,000元,並非不合理。本席認為男方填報之每月開支,都是合理的。 女方的資產、謀生能力 17.女方名下持有位於石龍鎮兩個樓上的舖位,因業權糾紛至今未有產權證,男方接受這兩個舖位之價值為零。女方資產不多。女方說,她患抑鬱,兒子有殊學習要,從幼小已發展遲緩,在2015年10月,確診患過度活躍症和專注力不足的問題,從2017年9月16日起,每個星期五,到伊利莎伯醫院進行職業技能訓綀,以改善小手肌肉能力。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現無收入。女方接受,若日後兒子漸長大,其身體情況又有改善後,女方可考慮兼職工作。女方和兒子領綜援,每月可得約$12,000元至$17,000元,包括租金等津貼項目。另兒子可得每年學習費用$5,252元。 女方和兒子的每月開支 18.按女方2018年2月26日之表格E,其每月開支如下︰
19.雖然男方對女方部份開支項目表達了不同意的意見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女方所填報的開支都是合理的。 在考慮全部情況後,究竟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20.女方說,雖然女方正在領綜援,所以任何從男方收取的款項,都會從綜援的補助金額中扣除,但如果男方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給予全部或部份女方和家庭子女的開支,則有關的開支不應該由公帑支付,而應由男方付出。按本席在前文之認定,男方入不敷支。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認為男方之建議,即男方付女方每月$1,600元作為兒子之贍養費,應予以接受。雖然男方認為女方可自力更生,按本席之認定,女方現並無收入,再加上女方須照顧兒子,在以上的情況下,本席打算頒令男方付女方象徵式贍養費。 21.經考慮到男方拮据的經濟狀況,本席不打算將兒子贍養費付款生效日期作任何回溯的安排。 判令 22.按以上裁定,本席頒令︰-
訟費 23.經考慮到訴訟雙方都是法援後,本席打算就附屬濟助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頒下判案書14天內,任何一方沒有提出申請要求更改這個暫准命令,這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訴訟雙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 由屈漢驊律師事務代表 答辯人: 由林志釉律師事務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