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陳海瀅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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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2018年6月8日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本庭在2019年1月14日頒發判案書 [1] ,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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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36/2018 [2019] HKCA 3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36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8年第2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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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2018年6月8日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決定,提出上訴。本庭在2019年1月14日頒發判案書[1],駁回上訴。 2.申請人在2019年2月1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准許就本庭的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19年2月14日根據《實務指示2.1》,指示申請人在2019年2月25日或之前提交支持申請的書面陳詞。申請人在2019年2月21日來信法院,反對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要求法庭召開聆訊,審理她的申請,讓她把問題說清楚。申請人其後在2019年2月25日提交了書面陳詞。 4.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條規則及《實務指示2.1》第3段,上訴法庭可不經口頭聆訊,只按案件中存檔的文件及書面陳詞,處理和裁定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本庭經考慮本案的文件及申請人的書面陳詞,認為適宜不經口頭聆訊,以書面審理本申請。 5.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上訴法庭只有在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會酌情決定准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6.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提出:
7.申請人的書面陳詞主要投訴本庭沒有開庭聆訊她的上訴,及重申法庭必須開庭審理她提出的問題和爭議。她並認為案件應該提交終審法院審理。 8.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列出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具體法律議題。 9.申請人的所有陳述都是就著本庭以書面審理她的上訴及作出裁決表達不滿,完全沒有顯示擬提的上訴如何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10.再者,本庭2019年1月14日判案書第4至9段已說明取消口頭聆訊的理由及依據,並在判案書第12至20段逐一考慮了申請人的上訴理由,及說明它們不能成立的理由。 11.申請人在本申請提出的投訴及陳述完全沒有可爭辯之處。 12.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本庭因此拒絕她的申請,及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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