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愿 對 傳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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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現審理由申請人於2019年3月8日提出的傳票,要求上訴本席於2018年12月14日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所作出的決定。本席視是次申請為延長上訴時限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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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754/2018 [2019] HKCFI 8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7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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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本席現審理由申請人於2019年3月8日提出的傳票,要求上訴本席於2018年12月14日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所作出的決定。本席視是次申請為延長上訴時限的申請。 2.本申請的背景已詳細載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楊家雄於2018年11月26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 2018 年第 5 宗 頒發駁回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決書,本席不在此重複。 3.在本司法覆核的申請中,申請人擬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楊家雄的判決提出司法覆核。基於司法覆核並不適用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本席於2018年12月14日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本席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並無勝訴機會。即使本席容許申請人延期提出上訴,申請人的上訴亦不可能成功。因此,本席拒絕申請人提出延長上訴期限的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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