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群 對 陳永如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58/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April 2019.
1. 被告人陳永如就2018年11月30日小額錢債審裁處施祖堯暫委審裁官 (“ 審裁官 ”) 作出的裁決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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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58/2018 [2019] HKCFI 8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58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20469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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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被告人陳永如就2018年11月30日小額錢債審裁處施祖堯暫委審裁官 (“審裁官”) 作出的裁決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2.首先,審裁官於2018年9月20日裁決為如下:—
3.審裁官於2019年2月8日發下上述判決書 (“首判決書”)。 4.審裁官後於2018年11月30日的覆核聆訊判決如下:—
5.審裁官於2019年2月8日發下上述覆核聆訊判決書 (“次判決書”) 。 背景 6.申索人於2018年5月16日向被告人於審裁處發出申索書,追討$50,000欠款,詳情已列於兩份裁決書中。 7.本案的程序上的事序表簡列如下:—
上訴理由 8.被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理由為:—
討論 9.審裁官已於首裁決書中指出被告人於2018年8月14日提訊中曾簽署了 “文件一” 確認獲告知2018年9月4日的審前覆核聆訊而他於該聆訊前並沒有通知審裁處他不能出席。於2018年9月5日他的廢除命令申請書中他指缺席理由為 “Sick-diarrehea”,但一直沒有依照審裁官指示存檔有關證明文件,包括任何醫療證明文件。隨後被告人只是在9月20日的聆訊中出示一張買藥的單據。 10.審裁官列出4個案例並總括列出案例中有關指引及考慮了有關指引才作出2018年9月20日的命令,即雖然審裁官將2018年9月4日的命令作廢,但條件為被告人需支付保證金。 11.被告人於2018年9月26日致審裁處的信件中只申請延期提交保證金,並無就2018年9月20日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或覆核。 12.被告人於2018年10月4日申請覆核審裁官於9月28日拒絕他申請以資產抵押作為保證金的命令。 13.他後又缺席覆核聆訊,而於2018年11月30日的聆訊他又遲到。明顯地,他曾一而再,再而三地違反法庭的命令及在沒有提出足夠合理理由下而缺席兩次聆訊。 14.至於有關申索,審裁官已於兩份判決書中指出 “不能說被告人是不擁有確實勝訴機會”,因為最終判決取於事實的裁決包括借據的簽署是偽冒還是真實。但雖則如此,審裁官最後命令被告人支付保證金主要原因是因為被告人的訴訟行為顯示他並不是一位嚴格遵守法庭命令的訴訟人而申索人因此有確實風險面對一項無法執行的判決。審裁官認為被告人提出缺席理由為牽強及沒有足夠合理證據支持他兩次缺席及一次遲到,和不依據法庭指令的原因。 15.審裁官是有酌情權作出有關支付保證金的命令。 16.在考慮上述所有情況下,審裁官並沒有明顯錯誤地行使他的酌情權。 結論 17.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如任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8.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認為被告人列出的上訴理由並無顯示審裁官於2018年11月30日的裁決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也沒有其他理由本席應批准上訴許可。在此情況下,本席撤銷被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