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煌發及另一人 對 孔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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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不滿梁家欣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16年10月14日判她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3/2019[2019] HKCFI 88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3/2019

[2019] HKCFI 8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9年第3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5年第438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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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索人(答辯人) 劉煌發 (LAU WONG FAT)  
第二申索人(答辯人) 孔憲平 (HUNG HIN PING)  
被告人(上訴人) 孔少芳 (HUNG SIU FONG SA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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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9年3月26日
判決書日期: 2019年4月4日

判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被告人不滿梁家欣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16年10月14日判她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3.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條的規定,除非上訴的理由涉及法律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4.顯然,本案是一宗涉及事實的裁決。

5.審裁官清楚及正確地列出本案的兩項爭議點:

(一)   與訟各方是否達成有關的協議;及

(二)   而該協議在法律上可否執行。

6.在作出第一項爭議點的事實裁決時,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審裁官關於第二項爭議點的結論亦是完全正確。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的上訴缺乏任何理據,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7.在裁決中,審裁官只頒令被告人支付兩期的款項,合共$14,400。因為其它的期數還未到達應付的日期,故此審裁官沒有要求被告人支付未到期的尾數。

8.在聆訊中,被告人告知法庭,申索人在新的案件中,要求被告人支付其它期數的餘額。

9.被告人向本席投訴,申索人已經在本小額錢債案件中表明放棄追討餘下的尾數,故此申索人不可追討有關的款項。可是,這並非本席在今天需要處理的問題。被告人只可在新的案件中向法庭提出有關的抗辯理由。這項投訴不會影響本席在今天所作出的裁決。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