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煌發及另一人 對 孔少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April 2019.
2. 被告人不滿梁家欣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16年10月14日判她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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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2019 [2019] HKCFI 8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9年第3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5年第4389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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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被告人不滿梁家欣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16年10月14日判她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3.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條的規定,除非上訴的理由涉及法律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4.顯然,本案是一宗涉及事實的裁決。 5.審裁官清楚及正確地列出本案的兩項爭議點:
6.在作出第一項爭議點的事實裁決時,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審裁官關於第二項爭議點的結論亦是完全正確。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的上訴缺乏任何理據,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7.在裁決中,審裁官只頒令被告人支付兩期的款項,合共$14,400。因為其它的期數還未到達應付的日期,故此審裁官沒有要求被告人支付未到期的尾數。 8.在聆訊中,被告人告知法庭,申索人在新的案件中,要求被告人支付其它期數的餘額。 9.被告人向本席投訴,申索人已經在本小額錢債案件中表明放棄追討餘下的尾數,故此申索人不可追討有關的款項。可是,這並非本席在今天需要處理的問題。被告人只可在新的案件中向法庭提出有關的抗辯理由。這項投訴不會影響本席在今天所作出的裁決。
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