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進文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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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傷人案。2017年8月6日晚上八時許,在西環卑路乍街177號「輝煌遊戲機中心」外發生了一宗斬人事件。駱先生與友人當時行經上址遊戲機中心門外,一班人從遊戲機中心跑出來, 當中有人手持刀、鐵櫈等武器, 來追斬駱先生。駱先生受襲受傷但仍能突圍,最終乘的士到醫院接受治療。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3/2018[2019] HKDC 43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2018

[2019] HKDC 4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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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進文 (第一被告)
郭澤松 (第二被告)
  潘展滔   (第三被告)
  徐國鈞   (第四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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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9年3月28日
出席人士: Mr Stephen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Alan S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伯鳴劉永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Ho Wai-kin, Victor,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和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Mr Chu Po-tien, Davi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穎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Mr Wong Hing-wai, Newm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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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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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這是一宗傷人案。2017年8月6日晚上八時許,在西環卑路乍街177號「輝煌遊戲機中心」外發生了一宗斬人事件。駱先生與友人當時行經上址遊戲機中心門外,一班人從遊戲機中心跑出來, 當中有人手持刀、鐵櫈等武器, 來追斬駱先生。駱先生受襲受傷但仍能突圍,最終乘的士到醫院接受治療。

2.警方事後拘捕八名疑人,經調查後,就當中四人(即本案四名被告)提出檢控,控告各人一項傷人17的共同控罪;除了第二被告否認控罪外,第一、三和四被告均認罪(第三被告在審訊當日才認罪),而第二被告在審訊後亦被裁定有罪。

3.傷者駱先生出庭作供描述當晚五時許與一友人到達案發現場附近吃晚飯,八時許吃完晚飯後,與友人行經輝煌遊戲機中心外遇到襲擊,但他對於襲擊很多的情節已無法記起,事後他到醫院接受治療。其醫生報告顯示以下傷勢:-

(1) - 左邊眼眉部位、背部及右髖瘀傷;
(2) - 右手拇指、無名指和中指以及後側頭皮割傷。

控方主要倚賴的證據是現場附近4組閉路電視所拍的片段。

各被告人在案中扮演的角色

第一、第三和第四被告(來自他們所承認的案情撮要)

4.案發當晚,駱先生於西環卑路乍街輝煌遊戲機中心外遭約10人用刀及鐵櫈襲擊。其中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屬於此夥襲擊駱先生的人。第一及第四被告各持約1尺長的刀在場(沒有直接證據第一及第四被告親手斬駱先生),而第三被告持一張鐵櫈在場參與。駱先生向海旁逃去,最終登上的士到醫院。

5.根據遊戲機中心內及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在案發前不久:

(1) - 第一及第四被告在遊戲機中心內各曾手持約1尺半長的刀(刀種不清);
(2) - 第一被告的刀是他之前收藏在遊戲機中心內的;
(3) - 第四被告的刀是他之前放在遊戲中心的後巷;
(4) - 第一及第四被告持刀離開遊戲機中心;
(5) - 當兩名男子持刀離開遊戲機中心時,第三被告則持着一張鐵櫈和他們一起離開。

第二被告

6.第二被告曾經兩次駕駛同一部貨車到達現場附近同一地點停下車子,第一次下車離開(朝著遊戲機中心方向步行),大約3分鐘後返回貨車駕車離去,相隔大約5分鐘之後,他又駕駛同一部貨車停泊在原先的地方並下車行離開(同樣向着遊戲機中心方向步行)。

7.第二被告曾進入遊戲機中心之後又離開,與及其後在街上曾經拿起一張鐵椅跑向遊戲機中心方向(閉路電視顯示第二被告分別兩次拿起鐵椅)。

8.在吉席街98至100號的閉路電視所攝得的影像,當時看見兩名男子匆忙地逃跑,右轉入一巷子,不久之後,就看見第二被告與一班人沿同一方向行過來,跟在他後面的是第一被告,還有第三被告及三名男子。

9.他停車後大約15分鐘,返回貨車駕車離去,同時上了他的貨車還有三名男子而其中一位是第一被告。

求情

第一被告

10.第一被告現年41歲,過往一共有12項刑事紀錄包括暴力、恐嚇、不誠實等罪行。在2004年因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害得以罰款了事之後,在2012年因襲警被法庭判處緩刑。最嚴重一次亦是他最後一次案底,在2013年因勒索被法庭判處4年監禁。

11.求情時,律師主要強調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表示他對干犯的罪行後悔,亦因為受對方尋仇而干犯此罪行。另外,律師指第一被告並沒有使用刀襲擊受害人。

12.在其信中,被告人表示在還押期間徹底地反省自己的過錯,明白自己干犯了嚴重罪行,令家人擔心及傷心,也因自己一時衝動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傷害亦為自己帶來嚴重的後果。更令他心碎的是至親的嫲嫲因病過世,作為孫兒也未能此刻盡點孝道。他希望法庭輕判,讓他早日與家人團聚,做個孝順和好兒子,承諾他日會所做的事情定必回饋社會。

第二被告

13.第一被告現年27歲,過往一共3項刑事紀錄包括與本案類同的傷人17、藏有攻擊性武器與及刑事毁壞等罪行。他首項案底是在2009年因傷人17被法庭判處教導所令,之後在2014年因藏有攻擊性武器及刑事毁壞等罪行被法庭判處戒毒所令。

14.律師指出被告人只有中一教育程度,職業為貨車司機,已婚,太太19歲為家庭主婦,育有一名兩歲大兒子。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15.辯方呈上五封求情信,從信中可見被告人是一名負責任的好父親,他亦盡心照顧兒子及太太。被告人跟親友關係良好,他們亦大力支持被告人。

第三被告

16.第三被告現年40歲,過往一共有11項刑事紀錄包括刑事毁壞、自稱三合會、與毒品有關等罪行。他早於2002年首次干犯刑事毁壞給法庭罰款了事;在2005年因自稱黑社會和刑事毁壞被法庭判處一共13個月的監禁。往後不斷干犯涉及毒品的罪行,在2014年在高院因兩項販毒罪一共被判處56個月監禁。

17.律師強調第三被告並非事件始作俑者,只因經不起第一被告的游說,才參與犯案。案中只有1名傷者,傷勢輕微,未有因為今次的遇襲而有永久的傷殘。

18.今天判刑法庭再收到來自第三被告及其姑姐的求情信,姑姐在信中指出家中嫲嫲年事已高,年屆98歲,體弱多病,行動不便,但經常記掛著第三被告,每日以淚洗面,害怕不能再見孫兒。而被告人在其信中指出香港是法治社會,他願意承擔罪責並必須服刑來抵銷,望法庭輕判。

第四被告

19.第被告現年67歲,過往一共有24項刑事紀錄包括搶劫、暴力包括傷人19和襲警、與毒品有關等罪行。他早於1972和1973年分別干犯一共3宗搶劫罪行,但當時獲法庭輕判接受感化;但往後干犯的罪行包括暴力與及涉及毒品的控罪,他終嘗牢獄之苦。他最後的案底是在2018年3月因藏毒等罪行與及違反緩刑令而被法庭判處一共9個月的監禁。

20.律師較為詳細一點交代當日事件的由來,他說案中一名在逃者「新仔」與所謂遇襲的駱先生一夥人之前有積怨。事發當晚傷者一夥人到輝煌遊戲機中心與「新仔」對質,事件瞬間演變成全武鬥。由於第四被告和「新仔」的交情及當時適逢在中心內,故此才被捲入其中。律師強調第四被告並非帶頭人,亦沒有使用過他手持的武器襲擊傷者。

21.律師要求法庭就本案量刑時將東區法院於2018年8月所判的9個月刑期一併考慮,而對本案應處置刑罰作出適當調節。

理由

22.根據代表第四被告律師的陳述,似乎指當晚的暴力事件涉及兩班人互相毆鬥,而並非一班人追斬另一人的情況。恕本席不能認同前者的說法,因為在法庭前的證據並不支持這樣的論述-遊戲機中心的閉路電視看不見有兩班人互毆的情況,其他的鏡頭只見一個人曾經拿起鐵櫈擲向一個方向然後掉頭走,之後只見一班人追着這人逃走的方向。基於閉路電視所見的情況,極其量只見有人拿起鐵櫈擲向襲擊者,但由於是一班人追斬另一人,本席認為這也屬自衛的反應。

23.一班人手持武器去襲擊他人,當中還持有可致命的刀子,絕對是非常危險的事情,後果可以很嚴重,最嚴重可至他人於死地。本案的傷者駱先生沒有受到更嚴重的傷害,這只是他的運氣而已,與本案的被告人無關,他們各人絕對有意圖令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24.他們各人參與角色可有不同,但都是為着同一犯罪目的而行事 - 非法及惡意傷害駱先生。本席認為各人夥同一起作案,在刑責方面沒有多大分別,各人都要為每人為同一目的所做的事負責。

25.考慮過本案的案情,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第一及第四被告的認罪是適時的,可獲得三份一的扣減;至於第三被告,他在審訊前六天寫信通知法庭改口認罪,本席給予¼的扣減;至於第二被告,他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沒有任何認罪的扣減。

26.就第四被告而言,他於本案發生後約一個月(2017年9月份)因藏毒被法庭判處4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但在大約6個月之後(2018年3月)再因藏毒被法庭判處6個月監禁,法庭並同時執行緩刑令,把其中3個月頒令分期執行,總共判監9個月。

27.首先,法庭已經沒有完全執行4個月的緩刑令;再者,導致破壞緩刑令的罪行(即第二次藏毒罪)與本案的罪行性質不同,發生時間地點亦有相距的分別。在這樣情況下,本席看不到有何理由需要就本案的刑期作出調整,即進一步減刑。

28.至於求情方面,本席看不到任何被告再有減刑空間。給予以上一段提及的寬減後,各被告人的刑期如下:

第一被告:監禁40個月;

第二被告:監禁60個月;

第三被告:監禁45個月;

第四被告:監禁40個月。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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