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常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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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共13項控罪,即控罪6至18,而控罪1至5,則留在法庭檔案。

Case No.DCCC 181/2018[2019] HKDC 33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81 & 472/2018(合併)

[2019] HKDC 3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81及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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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常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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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法庭聆訊
日期: 2019年3月12日
出席人士: 廖景棻小姐,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穎彰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漢環先 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5], [8]-[18] 盜竊罪(Theft)
[6] - [7]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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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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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共13項控罪,即控罪6至18,而控罪1至5,則留在法庭檔案。

2.本案涉及3名受害人,相關案情如下。

3.被告人於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於香港電訊有限公司(下稱「香港電訊」)任職高級營銷代表,其後於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於香港有線電視有限公司(下稱「有線電訊」)任職高級營銷代表。

受害人1 - 區學全先生(控罪6至10,15及16)

4.區先生現年44歲,是一名智力偏低人士。

5.於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稱替區氏安裝珠江台的內地電視頻道而收取了區氏1,300元,但並沒替他安裝(控罪6),而同年11月4日被告人稱替區氏安裝Wi-Fi並收取了1,500元,但亦沒有安裝(控罪7)。

6.於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再稱替區氏購買智能電視並要求區氏給他轉帳20,000元。區氏應被告人要求並到櫃員機把提款卡密碼輸入後便交由被告人處理,被告人便把20,000元從區氏戶口轉到他的帳戶(控罪8)。於翌日,被告人再要求區氏給他錢,同樣地區氏再到櫃員機及輸入密碼後,被告人再把2,000元轉帳到他自己的戶口(控罪9)。

7.於11月5日,被告人再要求區氏給他錢,同樣地區氏再到櫃員機及輸入密碼後,被告人在櫃員機轉帳了12,000元給他自己之帳戶(控罪10)。

8.於2017年9月21日,被告人住區氏住所及假稱會還錢給區氏,並要求區氏提供櫃員機卡密碼,區氏亦應被告人要求,但及後發現他的櫃員機卡卻不見了(控罪15)。

9.於同日下午7時24分,被告人使用該被盜櫃員機卡提取了18,400元(控罪16)。

10.總共損失$55,200。

受害人2 - 龐桂霞女士(控罪11至14)

11.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到龐氏住所,稱是有線電視職員前來維修,及後並要求龐氏交出櫃員機卡及密碼以安排自動轉帳,龐氏應其要求,其後被告人便離開龐氏住所,約30分鐘後再回,並把櫃員機卡交還予龐氏。而於8月27日及28日2天,同樣情況下被告人亦把龐氏之櫃員機卡帶離住所及後再歸還予龐氏。

12.其後,當龐氏到銀行更新存摺紀錄,發現3筆分別為16,000元、20,000元及4,000元之款項,於8月26日、27日及28日被提走。後證實為被告人於未經授權下提取的(控罪11至13)。

13.2017年9月9日,被告人再往龐氏住所及要求龐氏交出櫃員機卡以作擬備文件之用,與此同時龐氏亦對被告人查問起銀行未經授權提款一事。起初,被告人拒絕把櫃員機卡交還龐氏,但最終卡亦交回龐氏。但龐氏其後發現被告人交回她的櫃員機卡並不是她而是一名為Yao Kiang An持有的(控罪14)。

14.總共損失$40,000。

受害人3 - 江永添先生(控罪17及18)

15.江氏現年71歲。

16.於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身穿制服到江氏住所並稱可以以優惠價替客戶購買智能電話,江氏亦感興趣,而被告人則要求江氏提供櫃員機卡以作紀錄,及後亦把卡歸還予江氏,期後才發現並不是屬於江氏,而是一名字Chan Sheung Pak持有的(控罪17)。

17.被告人當時要求江氏提供卡密碼以完成交易,同樣地,江氏亦應被告人要求提供了相關密碼。其後於2017年9月24日,發現其戶口19,000元被提走,後證實為被告人所為(控罪18)。

18.總共損失$19,000。

19.被告人於事後被拘捕及警誡,於警誡下被告人亦坦白向警方作出招認。

求情及判刑

20.被告人現年34歲,已婚及有一名6歲兒子,過往無定罪紀錄,故本席亦索取一份背景報告以作瞭解,報告內亦詳述了他的成長及家庭背景。內容可見被告人在內地出生,後來移居香港。因被告人父母不懂如何管教他,他變得反叛及成績亦不如理想。

21.被告人21歲起便開始從事電訊行業。報告指出,被告人雖已婚,但他的妻子以單程証來港後,因接受不了被告人居住環境十分狹窄便離開了他,而其兒子則由他雙親照顧。其後被告人更沈迷賭博,並欠下貸款高達10萬元。

22.如辯方所指,被告人只是一時起了貪念之心,而犯下這大錯,現已後悔不已。辯方指出被告人亦和警方充分合作作出招認。

23.辯方同意本案涉及違反誠信,明顯地被告人是利用他受僱於電訊或電視公司之身份,亦基於這份信任而令受害人受騙。更甚的是本案涉及3名受害人,當中有一名是低智人士,而另1名則為71歲老人家。

24.就違反誠信判刑指引,少於250,000元,監禁少於2年。此指引亦適用於本案。

25.正如案情所示,本案涉及3名受害人及不同金額,本席認為判刑考慮應分開處理。

26.本席已考慮了所有求情陳詞,特別是他認罪及沒定罪紀錄,亦和警方合作。本席亦曾問及辯方,就賠償一事,辯方指被告人無力償還,但這亦變相缺少了一項求情因素。

27.本案之犯案手法亦顯得處心積累,經過計算。可見被告人先以職員身份䚰稱安裝電視頻道或購買電視,電話等,後來更變本加厲,利用他的職位便利,偷取或騙取各受害人之提款卡及密碼,直接把現金從各人戶口提走。

28.考慮了本案案情及求情陳詞,與及相關量刑指引, 判刑如下:

29.受害人1,涉及7項控罪及55,200元。本席以一體性(Global Approach)處理,本案亦如前述涉及低智人士,他們亦是社會弱勢一群,易於受騙及被利用,考慮了涉案金額及涉及7項控罪,各控罪本席均採納1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下各控罪判處10月監禁,全同期執行。

30.受害人2,涉及4項控罪及損失40,000元,同樣地以一體性(Global Approach)處理,各控罪本席均採納1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下各控罪判處8個月監禁,全同期執行。

31.受害人3,涉及2項控罪及損失19,000元,受害人為71歲年長人士,本席亦和控方確認,受害人為退休人仕,對他而言這損失定會對受害人生活做成影響。每項控罪本席採納1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下2項控罪均判處8個月監禁,全同期執行。

32.考慮刑期總體性後,控罪11至14其中5個月和控罪6至10,15及16分期執行,餘下刑期和各控罪同期執行;控罪17及18其中5個月和控罪6至10,15及16分期執行,餘下刑期則和各控罪同期執行,即共20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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