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對 楊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036/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anuary 2018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Interim Maintenance – Financial Needs – Ability to Pay – Australian Assets – District Court – Petitioner's expenses assessed – Australian property income considered – Respondent's means sufficient –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37,160 per month – Costs reserved

Legal issues: Reasonableness of claimed expenses · Petitioner's financial capacity · Respondent's ability to pay

Outcome: Interim maintenance pending trial increased to $37,160 per month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6036/2018[2019] HKFC 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7 Jan 2018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6036/2018

[2019]HKFC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603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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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19年1月4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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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候訊期間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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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席在本判案書內將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為“男方”。

2.在1972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他們共有兩名兒子。在1972年,長子出生,在1981年,小兒子出生。他們現已自立。

3.在2018年5月17日,女方以不合理行為提出離婚呈請。在2018年5月22日,女方搬出婚姻居所,寄居大兒子家中。在2018年8月6日,本席頒令,自2018年8月8日起,男方須每月支付$20,000元(下稱“已頒令臨時候訊期間贍養費”)給女方。

4.在2018年8月15日,女方以傳票(下稱“本申請”)申請,要求男方支付女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每月$74,270元。在2018年8月31日,法庭頒佈暫准離婚令。在2018年11月5日,女方搬進一個位於將軍澳的服務式公寓單位,月租為$27,250元。

女方的公開建議

5.女方的公開建議如下︰-

(a)   自2019年1月8日起,男方每月支付給女方的候訊期間贍養費$63,750元,直至另有命令為止。若有需要,女方可於14內以傳票申請上調候訊期間贍養費;及

(b)   不作訟費命令,包括已保留的訟費。

男方的公開建議

6.男方並不同意將候訊期間贍養費增加至每月$74,270元,但他說,為節省法庭時間及律師費,男方接受將候訊期間贍養費增加至每月$28,000元。男方說,加上女方可用澳洲物業不少每月$12,000元的租金收入,女方每月共有$40,000元。若女方接受,男方也建議,就本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已保留的訟費。

適用法律原則

7.女方的申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3條作出的,該條文規定如下︰-

「3. 在審訊離婚等訟案期間提供的贍養費

就 ——

(a) 離婚的呈請或共同申請;或

(b) 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呈請,

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

8.有關候訊期間贍養費申請的適用法律原則,並不算複雜。一般來說,主要的考慮為,申請者的合理經濟需要,以及被申請者的支付能力。法庭在這階段,會就所有的情況作一個概括性的審視,當然若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下的因素,如於這階段有相關性的話,均為法庭考慮之內。但法庭不會在這個時候,對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作一個巨細無遺的審查︰C v F [2006] 1 HKFLR 41。

女方的合理經濟需要

9.並無爭議,由1990年代至今,女方由男方所供養。

10.女方報稱每月開支如下︰-

項目 $
1. 租金 25,000
2. 醫療/牙齒護理費 2,000
3. 公共設施雜費(水費、電費、氣體燃料費等) 1,500
4. 膳食費 8,000
5. 服裝/個人儀容費 2,500
6. 家居事項及重新安置費(包括新傢具、電器、寢具、烹飪用具) 10,000
7. 家庭傭工 6,500
8. 假期 1,000
9. 娛樂費/禮物 3,000
10. 電話費 450
11. 平安鐘費 120
12. 的士、巴士、優步、交通費 1,200
13. 訟費供給 13,000
每月總額    $74,270

11.聆訊時,女方更新租金支出為每月$27,250元。

12.男方反對以下項目︰

(a)    家居事項及重新安置費每月$10,000元

(b)    訟費供給每月$13,000元

(c)    租金每月$25,000元

(d)    公共設施雜費(水費、電費、氣體燃料費等)每月$1,500元

(e)    家庭傭工每月$6,500元

13.針對上述有爭議的項目,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家居事項及重新安置費

14.案例確立,候訊期間贍養費並不包括一次性之支出,正如上訴庭在HJFG v KCY [2012] 1 HKLRD 95,指出(見第105頁)

“ ‘Maintenance’ is a broad concept. I do not seek to define its exact meaning but it seems to me that it must be restricted to those payments necessary to meet the recurring costs of living at whatever standard of living is appropriate.”

15.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這些重新安置費為一次性的支出,並不是每月或經常的支出。因此,在本申請中,女方所要求的所謂家居事項及重新安置費,並不是一個合宜的項目。再者,如男方指出,女方也沒有提供究竟每月$10,000元的金額從何得來。針對女方所說,在2018年5月22日搬離婚姻居所時,她只帶有夏天衣服,沒有其他生活用品例如電器、傢具等,男方已表明,他同意女方返回婚姻居所取回她的冬季衣服及私人物品。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打算剔除所謂家居事宜及重新安置費項目。

訟費供給

16.聆訊時,女方接受,在目前來說,法庭無須處理這個項目。就本申請而言,本席不會考慮所謂訟費供給項目。

外傭

17.女方說,打算僱用一名外傭來照顧她。婚姻期間,訴訟雙方僱有一名外傭來照顧他們,又女方年已70歲,她需要有幫工來照顧日常生活,但考慮到女方所住服務式住宅位的租金包括家政服務,本席接受,男方所說女方可僱用兼職家庭助理而無須僱用全職之外傭。男方說,僱用兼職,大約每月$2,000已經足夠。女方並沒有提供這方面的計算。聆訊時,訴訟雙方似乎都不太反對,可假設兼職家務助理時薪不會少於$70元,也可以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2小時來計算女方在這方面的需要。一年有52週。換言之,女方的支出為每月$70×12×52÷12=$3,640元。

租金

18.在2018年5月22日遷出婚姻居所後,女方曾經短暫寄居於大兒子家中。女方說,因為無法繼續寄居於大兒子家中,女方須另覓居所。在2018年11月5日,她搬進一所位於將軍澳的服務式公寓居住,其面積為約300ft2,月租$27,250元。男方說,女方可以回到婚姻居所居住,婚姻居所有足夠的空間,女方與男方可住在不同的臥室,互不相干。對於男方的說法,本席認為,既然女方認為訴訟雙方的婚姻因男方不合理行為破裂並無可挽救,法庭亦按女方的案情頒發暫准離婚令,不應勉強女方返回婚姻居所,與男方在同一屋簷下生活。婚姻居所為一間花園洋房,位於新界,總面積約3,700ft2。以女方在婚姻期間所享受的居住條件來看,女方現時之居所,十分合理。對於女方所說,她打算聘用一位外傭來照顧她,又因為需要有一個房間給外傭居住,須搬到一個更大的單位,按本席在前的認定,女方並無聘用外傭的需要,所以也無搬往一個更大的單位的需要。

公共設施雜費

19.女方居住服務式住宅單位的租金已包括公共設施雜費,本席打算剔除這個項目。

20.就女方所說的其他每月開支,本席不打算逐一加以討論。概括地來說,本席認為,女方所稱這些項目的數額,以訴訟雙方在婚姻期間所享受不俗的生活水平衡量,就本申請而言,都是可接受的。

21.作一小結,按本席在上文之認定,女方之每月開支為︰-

項目 $
1. 租金 27,250
2. 醫療/牙齒護理費 2,000
3. 公共設施雜費(水費、電費、氣體燃料費等) 0
4. 膳食費 8,000
5. 服裝/個人儀容費 2,500
6. 家居事項及重新安置費(包括新傢具、電器、寢具、烹飪用具) 0
7. 兼職家務助理 3,640
8. 假期 1,000
9. 娛樂費/禮物 3,000
10. 電話費 450
11. 平安鐘費 120
12. 的士、巴士、優步、交通費 1,200
13. 訟費供給 0
總額    $49,160

女方的經濟能力

22.女方說,她的經濟能力有限。訴訟雙方共同有一個澳洲物業作收租用途,除去維修及雜項支出後,每月大約有$12,000元收益,存入女方在澳洲的銀行戶口。女方說,戶口只是用作托管訴訟雙方的租金收入。女方又說,在2016年,訴訟雙方同意將澳洲物業送贈小兒子。女方又說,雖然女方的銀行存款為$2,334,467.60,但是撇除4個澳洲銀行存款合$2,060,844.29元後,她在香港的存款只有$273,623.31元。由於女方年紀大,不識英語及操作電腦,所以她沒有能力處理上述澳洲銀行存款。女方希望法庭不會將澳洲物業的租金收入或她在澳洲的存款考慮為她可動用的資金。雖然女方提出男方口頭同意將澳洲物業送贈給小兒子,但並無爭議男方沒有執行任何送贈。此外,在訴訟各方的表格E裡,訴訟雙方都接受澳洲物業由訴訟雙方聯名共同及實益擁有。在物業列表內,女方亦再次同意及接受澳洲物業為訴訟雙方聯名共同及實益擁有。對於女方銀行戶口只是用作托管訴訟雙方的租金收入的說法,男方表明,他同意女方使用其戶口內的款項及澳洲物業的租金收入。男方也不接受女方所說,由於年紀大,不識英語及電腦操作,所以不能處理其澳洲銀行戶口內的存款的說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在以上各點的說法,合乎情理,應予以接受。因此,就本申請而言,本席認為應將女方的每月租金收益$12,000元,算為女方可動用的資金。

23.綜合以上各點,女方每月的收入和支出之差額為︰$49,160元 - $12,000元=$37,160元。

24.雖然女方有銀行存款$2,334,467.60元,但考慮到多年來,女方由男方供養,本席認為,若男方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的話,在候訊期間,由男方繼續負責女方之日常生活開支,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男方的付款能力

25.男方仍然繼續居住於婚姻居所。婚姻居所由一間有限公司持有,女方和男方分別持有該公司20%及40%股份,大兒子和小兒子各持有20%股份。男方已入禀高院,要求法院頒令兩名兒子只是以信託人身份持有上述股份,兩名兒子抗辯,案件有待高院審理。另外,他名下持有兩個位於馬鞍山無按揭之單位,也有不少流動資金,包括保單權益不少於$32,270,510元。不容置疑,男方有足夠的付款能力。

26.按在上文各段的考慮,本席打算將男方付女方之候訊期間贍養費增加為每月$37,160元。

27.本席在此不厭其詳的說明一下。顧名思義,候訊期間贍養費,只是一個過渡性質的中間安排。如前所述,就本申請而言,法庭只會就所有情況作一個概括性的審視,在繼續的法律程序裡,訴訟雙方都將有機會,就對方的經濟狀況作出提問,和他們分別的經濟狀況再提交誓章、提交證人供詞和文件證明,在正式審訊時,也有在庭上作供和盤問對方的機會。在顧及所有這些新證據後,法庭才會就雙方經濟狀況作出裁定。又若在作出裁決後,假如有需要的話,法庭也可以就候訊期間贍養的命令作出‘多除少補’的調整措施。

頒令

28.本席頒令︰-

(1)    男方須每月付女方$37,160元,作為女方之候訊期間贍養費,首付款始於2019年1月8日,其後在繼後每月的第8日付款,直至法庭另有命令為止。

(2)    上述款項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訟費

29.經考慮到在這階段,法庭只會就所有的情況作一個概括性的審視,本席打算就本申請作訟費保留的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30.訴訟雙方代表大律師都對法庭提供不少幫助,特此致謝。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由歐永潔律師事務所轉聘馮栢基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答辯人: 由盧王徐律師事務所轉聘陳肇峰大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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