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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4622 / 2016
[2019] HKFC 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6年第46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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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交陳述書日期: |
2018年12月21日 |
| 裁斷書日期: |
2019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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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斷書
上訴許可申請
(書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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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 本席於2018年11月26日頒下判案書 (“該判案書”),接納呈請人/丈夫以雙方從2012年2月1日開始已分開居住為理由呈請離婚並頒下暫准離婚令。答辯人/妻子隨後在2018年12月7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 本席已在該判案書交代了婚姻雙方的背景、各自的案情及理據、證供分析及判案理由,不擬在此重複。扼要來說,本席接納丈夫的案情指,因妻子的不忠,他們兩人已從2012年2月開始分開居住,丈夫選擇不再恢復與妻子共同生活,而妻子亦接受。雙方並不認為婚姻關係是繼續存在的。基於本席的事實裁斷,丈夫除了可依賴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兩年為理由外,他還可以依賴妻子曾與人通姦,而丈夫認為無法忍受與妻子共同生活為理由呈請離婚。本席裁斷兩人的婚姻已無可挽救地破裂:見該判案書第42段。
上訴許可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
3. 《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對批准上訴許可的準則有以下的說明:
「63A上訴許可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4. 以上第63A條(2)(a)款訂明的「合理機會得直」包含上訴的成功機會必須是個合理 (reasonable) 機會而非僅僅屬於遐想 (fanciful),但又無須達到極大機會 (probable)的程度。上訴人無須證明其上訴極有可能得直,但必須向法庭闡明,他的案情不單只有可爭辯 (arguable) 之餘地,而且具有勝算的條件而因此需要開庭審理 (an appeal that has merits and ought to be heard)。
上訴理由
5. 妻子向法庭提交了四頁紙的陳述書,對本席在該判案書的事實裁斷逐點提出異議。丈夫並沒有呈交任何陳述書反駁。扼要來說,妻子認為本席接納丈夫的虛謊案情是錯誤的,並堅持兩人雖然分開居住,但仍然一直維持夫妻關係,「兩人的心還是統一的」。她亦不斷重複自己的䅁情,例如,她不是與李先生通姦而是被誘姦的。
6. 就妻子欲推翻本席的事實裁斷,她只是重複自己的證供及講法,卻沒有陳述本席在處理證供上如何犯錯,有那些證供是本席理解錯誤,或那些證供在審訊時是有提出但本席沒有恰當地處理或給予適當的考慮或比重。妻子只是不斷的重複自己的案情及當中夾雜新的講法。依據Tang Kwok Ming v Daxprofit Scaffolding Limited [1997] HKC 657一案,就原審法官基於證人的可信性和是否信納某人的證供或不信納某人的證供而作出的基本事實裁定,上訴庭一般都是不會干預的。從這角度來看,本席實看不出妻子有甚麼上訴理據,即或有這些理據有甚麼可被接納的機會。
7. 而至於妻子欲呈交新的文件證據及口頭證供,這都不涉及在頒下該判案書後所發生的事情,那些文件證據全都是妻子以前一直管有的文件。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理由妻子不在審訊前提交。況且本席亦認為依照妻子在審訊時的講法及證供, 這些文件證據(例如她指有銀行紀錄證明丈夫直至現在仍替她支付房租)對她沒有幫助,因這些證據並不能證明兩人並沒有分居,反之這顯示兩人在分居後仍有一定的感情連結,維持友好的關係。
裁決
8.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並不認為答辯人的理據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因此將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撤銷。
訟費
9. 就訟費而言,由於本席撤銷了答辯人的申請,本席認為呈請人應得訟費。答辯人需支付呈請人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
呈請人:黃先生(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周女士(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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