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 對 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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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procedure – Leave to appeal – Ancillary Relief – Asset disclosure – Discretion – Evidence assessment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2) – Tang Kwok Ming v Daxprofit Scaffolding Limited [1997] HKC 657 –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Asset ownership finding · Disclosure Practice Direction scope · Lump sum discretion · Child support calculation · Future income inference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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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8026 / 2013 [2019] HKFC 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3年第180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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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斷書 ------------------------- 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1.本席於2018年11月28日就呈請人/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命令答辯人/丈夫需向妻子支付每月4,300元作為家庭子女(“女兒”)的贍養費及需向妻子支付一整筆付款620,000元。丈夫不服裁決,並於2018年12月11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本席已在該判案書交代了婚姻雙方的背景,在審訊時的爭拗點,各持的理據,證據分析及判案理由,不擬在此重複。本席只需指出,丈夫在2014年2月14日將一筆達港幣290萬元的現金轉移至一位在內地的楊女士的戶口名下。根據本席的裁斷,該筆款項屬丈夫所有,亦是婚姻資產的一部份,丈夫將該筆款項轉移至內地是為了令妻子無法追討合理的附屬濟助。本席因此將該筆款項計算入家庭資產之內:見該判案書第31段。 上訴許可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 3.《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對批准上訴許可的準則有以下的說明:
4.以上第63A條(2)(a)款訂明的「合理機會得直」包含上訴的成功機會必須是個合理 (reasonable) 機會而非僅僅屬於遐想 (fanciful),但又無須達到極大機會 (probable) 的程度。上訴人無須證明其上訴極有可能得直,但必須向法庭闡明,他的案情不單只有可爭辯 (arguable) 之餘地,而且具有勝算的條件而因此需要開庭審理 (an appeal that has merits and ought to be heard)。 丈夫的上訴理由 5.丈夫的上訴理由大概可分為5點,妻子的代表律師並沒有呈交任何陳述書作出反對。本席會逐點處理丈夫的上訴理由。 第一點 6.丈夫指本席只應考慮現時雙方的經濟條件,而不是只側重認為丈夫於2014年曾經擁有一筆290萬元的存款,在沒有實質證據顯示丈夫現在是否擁有這筆存款時,法庭不能就該筆已於四年前提取的款項斷言推斷他現時仍然是該筆款項的擁有人。 7.毫無疑問,丈夫是不服本席認定他是該筆290萬元的擁有人這事實裁斷。本席是對雙方的證供作出詳細的分析後才得出此事實裁斷︰見該判案書的第20段至第30段。本席認定丈夫試圖隱瞞資產,胡亂堆砌,信口開河: 見該判案書第64段。若丈夫欲推翻本席的事實裁斷,他須指出本席在處理證供上如何犯錯,那些證供是本席理解錯誤,或那些證供在審訊時是有提出但本席沒有恰當地處理或給予適當的考慮或比重。由於本席認定丈夫是該筆290萬元的擁有人,將該筆款項計算在丈夫的資產內是理所當然的,若本席不這樣做便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根據Tang Kwok Ming v Daxprofit Scaffolding Limited [1997] HKC 657一案,就原審法官基於證人的可信性和是否信納某人的證供或不信納某人的證供而作出的基本事實裁定,上訴庭一般都是不會干預的。由於丈夫沒有指出本席在處理證供與及在基於證供以達致的事實裁斷上有原則性的錯誤,本席認為上訴庭接納丈夫的理據而推翻本席判決的機會渺茫。 第二點 8.丈夫指根據婚姻訴訟的「實務指引」,雙方只需要披露過去一年的銀行戶口帳號及過去兩年的財務報告;故此,法庭最多只能考慮雙方過去兩年的經濟狀況。 9.丈夫並沒有指出是根據那條「實務指引」有這些規定。本席認為是否有任何「實務指引」作出這些規定在本案並不重要。本席必須指出,若個別案件的情況是需要法庭對較早發生的事情作出調查,法庭是有權這樣做的。本案的情況正正便是這樣。 第三點 10.丈夫指本席頒令他需支付妻子620,000元時並沒有考慮到他與妻子斷斷續續相處了只有四年,基本上是聚小離多,妻子對這段婚姻的貢獻時間也是很短的。 11.丈夫似乎忽略了本席已在該判案書的第44段清楚指出雙方實際婚姻的持續期並不太長,並將此點納入考慮之列。本席是在充分考慮了本案的情況下行使酌情權,判給妻子該620,000元的。丈夫須證明本席的酌情權決定是不當地作出,即該酌情權沒有任何基礎支持,而任何合理審裁機構都不會行駛該酌情權的。由於丈夫並沒有指出本席如何犯錯,他在此點的上訴機會渺茫。 第四點 12.就本席頒令丈夫需支付女兒的贍養費方面,丈夫指本席並沒有考慮他仍然需要供養前一段婚姻現時26歲的兒子。該名兒子是一個整天躲在家中的隱蔽青年。本席也沒有考慮他需要照顧年紀老邁的父母。 13.本席已在該判案書的第46段至第49段對丈夫的經濟需要作出討論及分析。在審訊時除了丈夫自己的口頭證供外,沒有其他的證據佐證。本席認定丈夫作供時胡亂堆砌,信口開河:見判案書第64段。他的證供根本不可信。丈夫沒有指出本席在處理證供與及在基於證供以達致的事實裁斷上有原則性的錯誤。 第五點 14.丈夫指本席在毫無實質證據之下錯誤地推斷他以往在股票投資獲利的成績,而錯誤地假設他在退休後仍然可從股票投資賺取一定的受益。 15.這一點的上訴理由與第一點及第四點相同。丈夫沒有指出本席在處理證供與及在基於證供以達致的事實裁斷上有原則性的錯誤。 裁決 16.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並不認為答辯人的理據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因此將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撤銷。 訟費 17.就訟費而言,由於本席撤銷了答辯人的申請,本席認為呈請人應得訟費。答辯人需支付呈請人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呈請人本身的訟費按照《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蘇女士 獲法律援助的呈請人由黃許律師行廖律師代表 答辯人:羅先生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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