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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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涉案的單位在旺角亞皆老街先施大廈8樓一間辦公室。2018年6月18日晚上10時許,姓 孫 的控方第一證人關上所有窗戶及鎖好門後,便離開辦公室。

Case No.DCCC 714/2018[2019] HKDC 42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14/2018

[2019] HKDC 4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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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健全 KWOK Kin-chu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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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9年3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恩寧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穎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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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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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涉案的單位在旺角亞皆老街先施大廈8樓一間辦公室。2018年6月18日晚上10時許,姓的控方第一證人關上所有窗戶及鎖好門後,便離開辦公室。

3.2018年6月20日,姓的控方第一證人返回辦公室,發現一扇窗戶被打開。經檢查後,控方第一證人發現以下物品不翼而飛:

(1) 1部相機連1個相機袋;

(2) 2張SD卡;

(3) 1部筆記簿型電腦;

(4) 1部智能電話;

(5) 15支USB儲存裝置;及

(6) 6盒足貼。

4.後來警員到辦公室調查,翻查相鄰賓館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一名男子當時身穿紫紅色T恤及牛仔褲,於2018年6月19日晚上7時06分進入涉案辦公室,並於晚上7時14分帶着2個袋和1個相機袋離開。

5.控方第一證人證實,閉路電視片段中那男子所攜取的財物屬於她所有。警員在附件找到被告,並從被告身上搜出一部相機及一件T恤。那T恤和閉路電視中男子所穿的T恤相似。控方第一證人證實,那相機是她的物品。

6.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先施大廈爆竊,並爬入8樓一個單位,在該處偷竊。被告只留下相機,其他物品已經丟掉。

7.其後,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說出一些情,當中包括:

(1) 被告發現涉案辦公室的門沒有上鎖,於是入內;

(2) 被告貪心偷走涉案筆記簿型電腦、流動電話、相機及USB;

(3) 被告只保留相機,聲稱已經丟掉其他物品;

(4) 在被告身上撿獲的T恤是案發時身穿的T恤。

8.本案被盜竊的財物總值港幣$11,210元。除了失而復得的相機外,姓的控方第一證人損失的財物共值$9,210元。

求情理由

9.辯方剛剛呈上一份求情書面陳詞。辯方說被告現年51歲,在內地出生,小學程度,已婚,有一名10歲的兒子。一家三口居住在被告父親名下的公屋單位(這些都不在被告的認證經歷口供出現)。

10.辯方提及被告的家庭背景,但卻不提被告的吸毒習慣。辯方說被告是去找朋友一起吸毒,因而到達涉案的8樓,亦因涉案辦公室大門沒有上鎖而趁機爆竊。被盜的物品價值不大,總共是$11,210元,而當中二千多元的相機已經尋回。

11.辯方說被告在荔枝角扣押期間參加宗教班,獲益良多。被告說因經濟困難而犯案,現在感到後悔,答應會重新做人。

判刑

12.被告現年51歲,內地出生,已婚,有一子。被告在2017年開始以每月$7,000元綜援維生。被告曾受工傷,太太有憂鬱症。被告在認證口供說他是吸毒者,每日吸食海洛英2次。被告從1987年7月開始,總共有24項定罪,當中2項屬於爆竊罪。被告在2010年11月因嚴重入屋犯法罪而被判監56個月,在2013年5月出獄。

13.控方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爆破工具,而涉案辦公室的大門門鎖沒有破損。被告有機會從辦公室的直趟式窗門進入辦公室(見相片冊MFI-1)。這亦是被告在現場的口頭招認所提及。事主被偷的財物達到$9,210元,而那兩千多元的相機失而復得。本席懷疑被告說他除了保留相機外,把其他筆記簿型電腦和手機等物品棄掉的說法。無論如何,被告成功非法入屋,亦成功偷取物品。

14.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式的爆竊案,刑期起點是2年半。雖然被告有相同前科,但本席不會因此加重對被告的刑罰,仍然以2年半為起點。被告認罪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0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