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嘉豪 對 香港房屋委員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6/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April 2019.
2. 事緣劉先生開展了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2018年第15415號 (「第一宗案」)。該申索被撤銷,而劉先生向原訟法庭申請的上訴許可也被拒絕。
|
HCSA 6/2019 [2019] HKCFI 9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9年第6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214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判決書 1.這是申請人劉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2.事緣劉先生開展了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2018年第15415號 (「第一宗案」)。該申索被撤銷,而劉先生向原訟法庭申請的上訴許可也被拒絕。 3.其後,劉先生開展了本原審案件 (「第二宗案」)。他以第一宗案的同一事件及相同的損失,起訴同一位被告人。審裁處向他解釋了普通法下一案不能二審的原則。劉先生表示明白,同意中止申索,並簽署了「申索人中止申索通知書」。審裁處因此藉命令批准劉先生中止第二宗案。 4.劉先生現就着審裁處的命令提出上訴許可。 5.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如果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該理由是涉及法律問題,就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在這一個階段,法律問題只需要是可爭議的問題便足夠。 6.本席認為:審裁處引用一事不能二審的原則正確,劉先生也非在不明不白的情況下決定中止申索。劉先生的申請書沒有披露審裁處在任何法律方面的錯誤。他今天的口頭陳詞只表達對第一宗案就事實方面的裁斷的不滿。因此,本申請不符合上文第5段的要求。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申請人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