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劉嘉豪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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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劉嘉豪先生在本案,即小額錢債審裁處18130/2019號案件的上訴,案件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時候,被梁文亮審裁官撤銷他的申索。梁文亮審裁官認為,申索人在案件中的申索屬於瑣屑無聊,以及無理纏繞,所以撤銷申索人的申索。梁文亮審裁官認為,申索人在本案的申索屬於重複他之前在小額錢債審裁處15415/2018案件的申索。基於一事不能兩審的原則,撤銷了劉先生在這案件的申索。

Case No.HCSA 24/2019[2019] HKCFI 218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4/2019

[2019] HKCFI 21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9年第24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9年第18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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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劉嘉豪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19年8月1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8月1日

案書

1.申索人劉嘉豪先生在本案,即小額錢債審裁處18130/2019號案件的上訴,案件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時候,被梁文亮審裁官撤銷他的申索。梁文亮審裁官認為,申索人在案件中的申索屬於瑣屑無聊,以及無理纏繞,所以撤銷申索人的申索。梁文亮審裁官認為,申索人在本案的申索屬於重複他之前在小額錢債審裁處15415/2018案件的申索。基於一事不能兩審的原則,撤銷了劉先生在這案件的申索。

2.在案件中,即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編號18130/2019的案件裡,劉先生向香港房屋委員會(即被告人)索償,指稱香港房屋委員會在小額錢債審裁處15415/2018的案件裡,以妨礙司法公正的方式獲勝,因而導致劉先生需要為該案支付香港房屋委員會的訟費共11,919.9元。申索人指在該案裡,房屋委員會的證人張麗文(譯音)和李健平(譯音)在審訊的時候說謊,妨礙司法公正。

3.本案的背景涉及其他兩件案件,一件是早前提及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15415/2018,以及另一件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2146/2019。在15415/2018案件裡,劉先生亦向被告人(即香港房屋委員會)提出申索,指稱香港房屋委員會罔顧精神科醫生信函中的建議,拖延劉先生的吊銷公屋單位申請兩年。劉先生指由於香港房屋委員會的拖延,導致他損失了收入和工作機會,於是向香港房屋委員會索償港幣50,000元。

4.在該案件審訊之後,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審裁官判定申索人敗訴,因而需要向房屋委員會支付訟費。就著該案,申索人劉先生已經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過上訴許可,案件編號是HCSA 45/2018。原訟法庭法官在2018年12月20日頒下判決,認為申索人不但需要證明香港房屋委員會應對他負上法律責任,亦要證明他蒙受的損失。原訟法庭認為,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申索這個決定正確。申索人未能夠提出法律觀點上的上訴理據,而原訟法庭已經處理劉先生就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15415/2018一案的上訴。

5.及後,申索人又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出一個涉及50,000元的申索,亦即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2146/2019。劉先生以第一宗案件的同一件事及相同的損失,向被告人作出申索。在該案裡,審裁處已經向劉先生解釋,在普通法制度之下,一事不能兩審的原則,最後申索人簽署終止申索通知書,以終止申索。因此,審裁處亦批准申索人終止2146/2019的案件。

6.但其後申索人向高等法院原訟庭就2146/2019案件的終止申索,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許可。原訟法庭就劉先生該項上訴申請頒下判決書,上訴案件編號是HCSA6/2019。原訟法庭認為,審裁處引用一事不能兩審的原則實屬正確,而申索人亦並不是在不明不白的情況之下決定終止申索,所以原訟法庭在該案裡,亦撤銷上訴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7.就本席面前的這件案件,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18130/2019的上訴申請,本席審視過申索人劉先生在這案件中作出的申索。正如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裡指出,證人是否有說謊,已經在15415/2018案件的審訊裡由審裁官處理。而該案申索人已曾經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亦已處理申索人的上訴,因此,申索人再以該兩名證人在審訊中說謊這一個原因作出申索,其實即是希望法庭重新處理在15415/2018裡審訊的一項爭議點。本案審裁官正確地認為,基於一事不能兩審的原則,劉先生在本案18130/2019的案件裡絕對沒有勝訴機會,因此將案件撤銷。

8.本席完全同意審裁官的觀點。審裁官正確地撤銷劉先生的申索。因此,就劉先生向本庭作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應該予以撤銷,原因是此上訴絕無勝算。

9.法庭作出命令,不批准劉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